《精编》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南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三、负责处理上级交办和信访投诉的水事案件。

四、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六、承办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山区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热情服务,公平、公开、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敢于同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坚决维护宪法和水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水务执法工作,不能越权执法和乱作为。

四、熟练掌握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必要的水务专业知识,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能做到及时查处、准确执法。

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爱护装备和器材,做到正确使用和妥善保养。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问题发生。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把住本大队执法人员的入口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是指局机关在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或执法人员任期届满后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调入,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二)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三)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水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 水政执法人员由局领导班子研究任免,担任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政执法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

水政执法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的,任期自动中止,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本大队水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要注重方式方法,讲究实效,坚持抓好五个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理论辅导和现场观摩相结合,选送培养和定期轮训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第三条 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制订所属人员学习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水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和涉及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

(三)水政执法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四)水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体能和队容风纪训练;

(六)其它与水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六条 水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方式为举办培训班、学校进修、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等;
学习方式为集体学习、自学等。

第七条 水政执法大队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1期、学时不少于3天;
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学时不少于8小时;
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5小时。

第八条 严格考勤,每季度公布一次学习培训考勤情况。

第九条 水政监察大队每年组织一次水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水政执法队伍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使本大队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备用状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装备,是指为保障本大队水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应当具备的交通、通讯、取证、办公等方面的设备和器材等。

第三条 本大队应根据本级承担的执法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向局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提出配备执法装备的申请

第四条 水政执法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一)交通工具汽车(每五人配备一辆)等;

(二)通讯器材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

(三)调查、取证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望远镜等(每两人配备一组);

(四)办公设备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第五条 水政执法装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制度,由专人使用和管理,不准外借。

第六条 建立水政执法装备维修保养制度,按照不同品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交通工具的维修保养应列入主管部门维修计划。

第七条 本大队应根据设备和器材使用年限及运行状况,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设备、器材更新计划。

第八条 对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致使设备损坏的,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经济损失。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本大队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大队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设置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内容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二)开展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无偿提供水法规咨询,努力提高全社会水法制观念;

(三)实行执法公示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拿、卡、要”;

(五)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热情服务,文明礼貌;

(六)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

第四条 本大队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第五条 认真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对群众的咨询和信访、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投诉、监督,及时做好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一经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一)文明用语 1、您好 请坐 请喝水 请稍等 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2、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服务(帮助) 3、您的事不在我这儿办,我带您去某某科(办)办理 4、我们是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工作人员,现依法对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请予配合 5、这是我的执法证,请您过目 6、如果我们的执法有不妥的地方,请您给予监督 7、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答复 8、这是我们的职责,谢谢您的合作 9、您的意见很好,我们一定改进 10、谢谢 对不起 没关系 再见 请走好 (二)服务忌语 1、我们是水政执法的,叫老板来,快点 2、这是怎么回事,你们搞什么名堂老实点 3、你们违法了,还想狡辩胆子不小啊 4、少啰嗦,错了还强词夺理 5、你们跟我们讲狠,我们走着瞧看谁狠 6、这事我说了算,找谁都没用 7、有意见找领导,找我没用 8、听我的,还是听你的 9、政策在墙上挂着,自己去看 10、我就是这态度,有本事你告去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局机关将水政执法的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应将水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等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事项;

(三)执法依据;

(四)执法标准;

(五)执法程序;

(六)办理期限;

(七)执法岗位、人员职责;

(八)违约责任;

(九)监督电话;

(十)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需新公示的内容,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条 水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
墙壁、橱窗、宣传牌、电子显示屏等;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

(三)媒体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 水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局机关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本大队公布的主要职责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当事人对未经公示的水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水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质疑、咨询应负责、耐心、细致地给予解答。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进。

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水政执法”)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局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水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本大队和每一个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制度。它是水政执法公示制度、水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水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大队受局机关的委托从事水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水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本大队负责人是第三责任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水务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六条 本大队工作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三定方案中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并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大队对水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职责。

每年本大队应组织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局机关或本大队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等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将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公正、适当。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或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队伍及其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南山区水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