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服从、服务于法治广东、平安广东以及政法系统队伍建设需要,遵循“警魂塑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忠诚、明法、勤学、强警”校训,以创建高水平司法警察职业院校为目标,以塑造刚毅、责任、奉献的警察职业品质为核心,着力培养富于法律智慧、正义良知,拥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广东省教育厅是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司法厅是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腾路245号。学院现有龙洞、石井两个校区,龙洞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腾路245号,石井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西路30号。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以培养司法行政为主体的政法工作人才、提升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素质、开展应用理论研究和传承创新法治文化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院以教师、学生为主体,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坚持具有司法警察职业特色的内涵发展、质量发展道路。
第六条 学院秉持校警合作、警学结合的职业化办学模式。政府、行业、学院、企业参与的司法职业教育联盟(简称职教联盟)是学院开展司法警察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七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注重警务化的制度刚性与现代大学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
第八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
学院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学院办学发展,评估、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学院办学工作,为学院发展理顺体制机制、提供政策和经费等支持;
大力推动学院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不断提升司法行政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行业能力和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六)研究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方案;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及经费;
(九)开展与国(境)内外文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德育首位、知能并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开展全日制专科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适度发展在职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发展涉及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司法技术、公共事业、公共管理等专业门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理念,着力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品德高尚、技能精湛、创新奋进的面向司法行政工作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校内外教学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司法警察职业教育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与技术开发,不断提升学院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开展司法行政应用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研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大力推进校警合作、警学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学院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司法行政系统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法治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司法警察职业教育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的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恪守教师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用、晋升、奖惩和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岗位工作成果合理确定工资报酬。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育和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进行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学院大力推进教师“双师”工程,为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参加各类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支持。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打造“专兼结合”的优秀教学团队。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聘用考核委员会,负责教职员工聘用考核工作。学院人事处是学院教职员工聘用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
学院教职员工聘用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保障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权。学院纪检监察室为学院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规定受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维护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是指在本院接受培训的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和其他人员。
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通过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法律职业所必需的职业品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