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表(部分)精品

山东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表(部分) 填表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实施主体 1.农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依据1、山东省内陆渔业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标准1、用船作业的,围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20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2、无船作业的,每人每年40-50元;

3、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

4、采收芡实、湖菱的,每船20-50元。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报市局备案。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无 权力依据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渔业捕捞(公海)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公海)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长期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无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农业部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第11条、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17条山东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4条 运行流程 1、单位或个人(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下,)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后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2、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上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生产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393号。

2、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393号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最高标准征收;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16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3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植物捕捉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捕捉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将工商营业执照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需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跨省捕捉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有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申请特许捕捞许可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捞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驯养繁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393号。

2、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第20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无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29条 运行流程 1、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并付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 ,申请任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厂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3、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4、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用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5、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出售、经营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393号。

2、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393号文第二、三、四、五条。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持工商营业执照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利用者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23条 运行流程 1、进出口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出口合同书记有关证明材料,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材料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后,签发核准文件转报农业部审批;

4、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出县境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无 权力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省境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标准 无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运行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 .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批准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无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行政处罚类 共 19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1 实施主体 1.(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运行流程 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行政处罚类 共 1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2 实施主体 1.(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