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新版

可编辑 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 阶段 税目 合同名称或项目内容 税率 备注 成立阶段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合计数 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 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 每件5元 产权转移书据 股东方股权转让合同 万分之五 股东方缴,与房产公司无关 权利、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 每件5元 年检不用贴,更换要贴 购置土地阶段 产权转移书据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006年11月27日前签订的不征 权利、许可证照 土地证 每件5元 产权转移书据 以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方式获得土地的股权转让协议 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书据 合作建房取得土地的合同 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 自身评估增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万分之五 融资阶段 借款合同 房地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万分之零点五 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施工阶段 加工承揽合同 与测绘院签订的测绘合同 万分之五 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印花税,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与勘察设计、设计公司签订的勘察或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 财产保险合同 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 千分之一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装修等合同 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 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万分之三 货物运输合同 与运输公司结算的运输单据 万分之五 销售阶段 租赁合同 办公楼、汽车等租赁合同 千分之一 加工承揽合同 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 与印刷厂签订的印刷合同 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书据 商品房销售合同、转让汽车合同 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书据 视同永久性转让产权的地下车位 万分之五 租赁合同 人防车位 千分之一 人防车位属国有,只是出租使用权 租赁合同 一定期限内转让产权的地下车位 千分之一 租赁合同 商品房对外出租 千分之一 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 每件5元 说明 (1)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4)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出售,本质属于租赁,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 (5)股权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6)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7)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日常清洁绿化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翻译、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交印花税。国税函[1997]505号,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电子购物虽只有发票,但存在要约、确认等痕迹,即使金额再小,也应贴花。

(9)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贴花(国税发(1991)155)。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财税(2006)162)。

(11)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需贴花(国税发(1990)173)。

(13)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证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贴印花。

(14)企业集团内部凭证,如不用于明确双方代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用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需贴花。

(17)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改制前已贴花,改制后,仅变更合同执行主体的不再重复贴花。

(18)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的不再重复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拆迁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无需贴花。

哪些合同不交印花税 2013-03-15 142200 大概如下,看实际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已失效规定)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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