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反贪案件【浅谈反贪案件书证】

  什么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这是对书证概念的基本认识。刑事案件中,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书证应该如何收集?我们知道,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律师和特定的国家执法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法,发现、提取和巩固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现、提取和收集。那么,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书证又应该如何收集?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值得思考和注意:
  
  一、书证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自侦案件的犯罪构成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察觉。例如在受贿案中,犯罪事实通常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了解;而在贪污案中,也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清楚自己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想要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深挖犯罪,除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进一步讯问、对证人的及时取证之外,书证的收集也有着相当大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巩固现有证据,且能乘胜追击,长驱直入,进一步深挖尚未被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正是因为自侦案件中客观行为的隐蔽性,笔者认为,在书证收集过程中要做到:
  (一)及时收集相关书证。例如在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通常只有其本人才知道,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惊动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相关的书面证据的行为可能性很大。因此,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务必小心谨慎,尽量不惊动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需要及时收集与贪污案相关的账目书证,这不仅能对全面掌握案情打好基础,也能为将来成案后形成证据体系做好前期工作。
  (二)收集的全面性。这个全面性体现在书证收集过程中,是指最大程度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书证。何谓全面收集?笔者认为书证收集的范围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能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或揭露其他犯罪的;能证明赃款、赃物去向的;以及其他任何可疑的书证。全面收集的好处是:侦查人员可以在宏观上掌握整个案情的脉络。例如在受贿案中的侦查前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肯彻底交代其全部受贿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全面调查和犯罪嫌疑人职权相关的书证,可以深入了解其手中掌管的职权,掌握有可能实施行贿犯罪的人员对象,从而在证据上争取主动,击垮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迫使其彻底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全面收集书证,看似微不足道,对于深挖犯罪,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二、书证收集中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最佳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就是最佳证据规则精神的体现。
  自侦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自侦案件的犯罪主体相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犯罪主体具有相对较高的学历层次和较高的智力能力水平。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随着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了解、对自身犯罪事实的分析,反侦查能力会逐渐增强,存在翻供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大。因此为了巩固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在自侦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证据必须确保做到扎实、牢固、可靠。由此在书证的收集方面,则应当遵循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精神,才能切实巩固书证的可靠性,从而进一步巩固整个证据体系,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的翻供。笔者认为,以下两点需引起注意:
  (一)书证收集的程序合法。任何证据的收集都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诉讼活动,书证的收集也是一样,必须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搜查过程中,目标、分工要明确,做到全面、细致,对涉及案情、可能用于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日记、工作日志、书信、字条等,除了在扣押物品清单中予以详细、具体的记录外。还应在扣押后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签名确认。
  (二)书证收集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书证的形式是指书证收集之后的外部特征能符合法律的要求,从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出发来讲,我们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本。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副本或者复制本的使用必须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调取原件。且调取的书证的副本、复制本和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的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持有人的签名盖章。从这点上来说,笔者认为:原件比副本或复制本,更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当然在现实情况中基于条件所限,原件调取困难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但是在使用副本或者复制本的时候,其形式也必须达到相关规定,例如某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从单位调取的其他材料的复制本,上面应该盖有该单位的公章;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制本上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捺印,等等。这样,调取的书证才是符合法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
  
  三、书证收集的逻辑顺序
  
  自侦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案情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整个作案过程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所形成的复杂;有的是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中,账目混乱所形成的复杂;还有的是基于犯罪嫌疑人不肯配合而难以深挖犯罪的复杂等。因此,自侦案件往往不是几句话就能概括全部案情。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自侦案件成案后,为了在今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庭审阶段的顺利进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紧扣案情,按照逻辑顺序,形成牢固的证据链。而书证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证据体系中,虽然其是以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却往往是间接的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相结合才能完整地形成证据体系。因此,书证的收集尤其要做到与案情相关,重逻辑重顺序,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紧密联系配合。相反,书证若不重视逻辑,则会给整个证据体系带来凌乱的负面影响。
  我们平时所说的逻辑,是指思维的一种高级形式,其特点是以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作为思维的基本过程,从而揭露事物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性联系。其好处是让人很容易就抓住重点了解事物的全部。那么,在书证收集过程中,如何才是合理的逻辑顺序呢?笔者认为:
  (一)紧扣案情。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作用就是以其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自侦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更要求书证在收集过程中能紧扣案情事实,做到其反映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并能够为人们认识和了解,在今后审查起诉阶段,让审查证据的人一目了然掌握全部案情。
  (二)按照案情的发展顺序。例如在受贿案中,书证收集较为合理的逻辑顺序是顺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证人证言情况,按照犯罪嫌疑人受贿的时间顺序,从前往后依次罗列。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审查证据的人一目了然,清楚了解整个受贿犯罪情况,为将来案子的审查起诉打好基础。
  (三)重点突出,安排得当。随着案情的向前推进,整个案子的作案情况会随之浮出水面真相大白,这个时候,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优秀的侦查员,纵观的是整个案情。而非局部的证据情况。在这所有的书证中,有的只是和某一次犯罪事实相关,而有的书证则对某一时间段的事实甚至对于全案都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在所有书证到位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还需要善于归纳和总结,综合全案来考虑,对于证据薄弱的地方尤其需要突出重点,尽可能做到确凿无误地证实相关犯罪事实;而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地方,则以合理的排序罗列,进一步巩固证据。这样,每一次犯罪事实的证据才能得到恰到好处的证实,日后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波动翻供,而推翻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