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协议(律师整理版)

精品办公 附件1 单位(个人)客户对账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账单提供和账务核对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并可以要求乙方对相关账户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所涉及的账户为以下第 ( )项内容所包含之账户 ( 一 ) 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 ( 账号为 )。

二 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 账户(账号为 )。

三 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 ( 账号为 )。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账单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对账单 (仅当本协议第二条选择为第(一)项时提供)。

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活期结算账户交易明细账页,提供时点为账户发生交易数量满页时和每月月末(此时提供截止 该月末的未出账页交易明细,交易数量未满页;
账户该月无交易时,不提供)。

( 二 )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并要求乙方就某一时点的乙方账户的余额情况和相关账务情况在甲乙双方处是否保持一致进行核对和确认。甲方每年提供的次数和提供时点由甲方根据乙方账户的交易情况和对账频率确定。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 ( 一 )乙方可从甲方营业场所的柜台领取相关账单;

( 二 )甲方通过外包邮寄服务商传递相关账单给乙方(邮寄时使用乙方预留在甲方的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 三 )甲方工作人员可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将相关账单当面递交给乙方;

( 四 )在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短信、传真、EMAIL等方式对账单;

第五条 乙方应保证预留在甲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联系方式的内容不准确、变更后通知不及时,使得甲方无法提供对账服务或者对账服务提供不及时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 对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乙方在甲方柜台处领取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甲方通过外包邮寄服务商向乙方发放账单的,以外包物流服务商与乙方交接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三)甲方工作人员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当面递交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短信、传真、EMAIL等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五)由于乙方联系地址错误或不准确,造成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者在发放过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账单送达后,因乙方原因灭失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补发;
甲方在确认乙方申请属实后,予以补发。

第八条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后,应在发放之日起15天内完成核对、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和签章、将回执返还甲方;
逾期未返还的,则视为乙方已默认账务信息核对无误,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填写对账单结果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填写;
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节平衡;
乙方如未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则视为乙方已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乙方在对账回执上 填写内容有误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正,乙方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处理存在错误情况的,应由出错方及时更正;
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出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在回执上的签章应使用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时预留在甲方的印鉴。

第十二条 甲方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资费标准范围内向乙方收取账单服务费用。甲方在确定开始收费或资费标准调整时,可提前10个工作日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加盖业务公章及乙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并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信息见本协议第二条的选择内容)存续期间内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操作惯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有一份,乙方执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业务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