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本科班第4学期法律专业《环境法概论》作业题

2006本科班第4学期法律专业环境法概论作业题答案 第一单元简答 1、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际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包括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单元简答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2、我过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国,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程序(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第三单元简答 1、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国际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事责任。

3、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单元简答 1、“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
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2、(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失、遗撒固体废物。

(3)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单元简答 1、(1)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可分割,因此,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建立同意协调的管理体制,而不能条块分割,“九龙治水”。

(2)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分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务院水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单元简答 1、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A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
B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从收益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2、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1) 起诉资格的放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就必须对起诉资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势。发达国家已经普遍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这项制度。

(2) 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七单元简答 1、(1)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项原则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权利);
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的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附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2)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联合国大会多次决议宣布过的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强调重申,责任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适用的特殊要求。

(3)许多国际条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如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项原则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权利);
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的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附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4)此外,在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当时就明确了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

2、“共同”指因共同的利益并由词此导致的共同的责任。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

“差别”则是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责任的不同。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

2006级本科班第4学期法律专业合同法教程 第一单元 1、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