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鼓励xx县域内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县域内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二、考核机构及程序(一)为强化对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xx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办、县商务局、经信委、农委、财政局、人行xx支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各金融机构有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领导小组最终评定。加强日常考核,各金融机构必须分别在月、季、年后10日内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评定程序: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月、季、年度有效资料,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和金融统计系统提供的数据与现场检查进行审定提出初评意见,与各金融机构核实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一)商业银行考核指标商业银行考核满分为150分,其中基础分110分,加分因素40分。

1.基础考核指标7项,共110分。

(1)年度新增加贷款(50分)。以年度新增贷款额计算,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此项最高得50分。

(2)贷款增长率(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平均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县贷款增速平均水平得基本分5分,未达平均水平不得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5分。

(3)新增存贷比(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县新增存贷比得基本分5分,未达平均水平不得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5分。

(4)对非煤工业企业信贷投放情况(10分)。一是有健全的非煤工业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发放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分;未开展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二是每发放500万元得0.1分,此项最高得8分。

(5)对商业信贷投放情况(10分)。一是有健全的商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发放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分;未开展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二是每发放500万元得0.1分,此项最高得8分。

(6)对农业信贷投放情况(10分)。一是有健全的农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发放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分;未开展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分。二是每发放500万元得0.1分,此项最高得8分。

(7)对扶贫信贷投放情况(10分)。一是有健全的扶贫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发放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2分;二是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率折算得分。

2.加分因素3项,共40分。

(1)非煤工业投放额(15分)。对年度非煤工业贷款累计投放每1000万元加1分,此项最高得15分。

(2)扶贫贷款投放额(10分)。超出年度扶贫贷款目标任务每500万元加1分,此项最高得10分。

(3)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15分)。对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金融机构加15分,此项最高得15分。

(二)保险公司考核指标保险公司共4项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

1.保费收入(20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5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5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2.实际赔付额(40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2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0万元加(减)1分。对每单个赔案赔款大于20万(含20万元)的加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3.上缴地方税收(25分)。以评价对象该指标的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1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0万元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以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达基数得5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分为5分,最低得分为0分。

4.工作沟通情况(15分)。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和各项调研得5分,及时准确报送保险类信息情况得10分。

四、表彰奖励(一)对金融监管单位的奖励对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对促进xx县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单位及政策性银行给予奖励。(二)对考核对象奖励的有关情况1.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得分情况排出名次,综合评比取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保险机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当年发生重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或发生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4.由县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5.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6.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非煤工业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政府在财政资金及机关事业单位存款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五、其他(一)县政府将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市级金融机构。

(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力的银行金融机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综合评比倒数一、二、三名的银行机构,财政性存款年平均余额分别比上年减少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

(三)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