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公告

关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公告 执行部门 全体员工 编号JYJFR2012-02-006 页数1/4 实行日期 起 草 人 批 准 人 利兴鸿业精密刀模 起草原因□新订 ■修订 2012 年 月 日 邢书琴 2012年02月03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会议上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奖金,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行政处罚分为五种 (1) 口头警告,处罚金额为10元;

(2) 书面警告,处罚金额为30元;

(3) 记小过处分,处罚金额为50元;

(4) 记大过处分,处罚金额为100元;

(5) 情节严重者,处罚金额不定,按辞退或开除; 第5条 以下为口头警告行为;

5.1 不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2 不服从上级主管安排,影响工作者;

5.3 上班擅自职守、串岗,利用公司网络上网或收看与工作无关的;

5.4 对工作不负责,对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

5.5 不服从正常调动,无故拖延,终止或者拒绝工作的;

5.6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事件;

5.7 上班时间没有按照主管排班表上班,随意休息者,串班没有请示主管;

5.8 上班时间没有分担区域的清洁卫生,或打扫不干净;

5.9 上班时间没有参加每天早会者或早会迟到;

5.10 上班时间不配戴工牌,未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5.11 请假或病假没有向部门主管批示者;

5.12 门前迎宾空岗者;

5.13 吃饭空岗,没有轮流值守者;

5.14 上班时间长时间接个人私人来电者;

5.15 在店内吸烟者;

5.16 未按规定将其私人物品放置整齐者;

5.17 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
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5.18 在店内倒卧,伏卧睡觉,行为不雅者;

5.19 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5.20 说脏话、粗话者;

5.21 将私人物品快件到公司者;

5.22 上班时间玩手机;

5.23 未经许可,进入公司明示“非请勿入”的区域内;

第六条以下为书面警告的行为;

6.1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6.2 公司组织培训无故缺席、迟到者;

6.3 浪费公司财物;

6.4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6.5 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6.6 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个人私事者;

6.7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8 在店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者;

6.9 在店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摄影道具等;

6.10 关店时,不关灯,不锁仓等;
(如空调、关窗户、店内物品等) 6.11 未能传达,执行公司上级下达文件者;

6.12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工作者;

6.13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6.14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6.15 外景回来将物品遗留在车上(如衣服等);

6.16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造成影响工作质量;

6.17 出言不逊,形为不检点,对顾客不礼貌;

6.18 不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半天以上者;

6.19 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物或处理私人事务者;

第7条 以下为记小过处分的行为;

7.1 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 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7.2 无理取闹,不服主管级管理者,顶撞上级领导,情节严重者,按辞退处理;

7.3 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者,受上级批评的;

7.4 工作不负责,对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

7.5 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

7.6 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

7.7 部门发生重大事件,如私自答应客人重拍、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者;

7.8 在工作期间聚众赌博者;

7.9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7.10 投机取巧,知情不报者,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7.11 滥用职权,拿公司产品送客人当人情;

7.12 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者,影响恶劣的;

7.13 对上级批示或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未处理者;

7.14 违反工作原则者;

7.15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7.16 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公司财物,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7.17 上班后,外出吃早餐或者将早餐带到店内者;

第8条 以下为记大过处分的行为 8.1 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打架和斗殴者;
员工与员工之间打架斗殴者双方处罚;

8.2 恶意破坏公司生产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8.3 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

8.4 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

8.5 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
漫骂主管者;

8.6 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8.7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8.8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8.9 直属部门主管、经理对所属员工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8.10 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设备损坏者。

8.11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8.12 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8.13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

8.14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物件、道具或工具等;

8.15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影楼蒙受重大损失者;

8.16 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

8.17 拉班结派,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

第9条 辞退或开除 9.1 泄露公司机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9.2 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书面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9.3 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9.4 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者;

9.5 私自将客人物品据为已有者,按辞退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9.6 故意损坏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9.7 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9.8 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9.9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10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9.11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后果严重者;

9.12 贪污或挪用公款的,或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物品者;

9.13 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主管或人事部开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主管会议上讨论决定,部门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总经办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一个月以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订提议权及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权属公司总经办。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总经办批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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