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中心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富力中心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1.1凡有我项目承担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1.2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应按照局和公司的有关部门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一概优先选用中建三局劳务协会的成员单位。

1.3在与分包单位(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要求。同时,明确规定分包单位无权进行转包。

1.4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进行有效控制,在分包单位未能按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分包任务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以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和补充完善。

1.5分包单位的质量经多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并报请分公司主管部门将其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清除。

1.6项目质检员应随时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对影响结构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要认真、仔细,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

1.7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验评资料、材料试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这些专业工作都能执行并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及国家规范规定。

1.8凡由于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技术交底制度 2.1对于特殊工序(防水施工、焊接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质量要求、操作方法和程序、环境限制条件、材料要求、人员技能要求、检测方法等内容。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2.2技术交底工作应按项目技术负责人 工长 班(组)长 工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主工长 专业工长 班组长 工人的顺序逐级交底,各级技术交底均应口头表达,并有文字记录,由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工人接受班组长的技术交底可在交底单的背面签字,然后交资料员存档)。

2.3做好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督检查专业工 长对班(组)长的交底,专业工长监督检查班(组)长对工人的 交底。以保证上级技术交底的内容不被遗漏或误解。

2.4技术交底中应包括质量要求(标准)、操作方法、工作程序、环境条件、工作内容、完成时间等主要内容。

2.5对因为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3.1材料进场后,由材料部门先进行外观及数量验收。按规定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在外观验收合格后,由材料员通知试验员(包括甲方、监理)共同进行取样,送试验室或其它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3.2试验检验应按国家行业规定进行,进行试验检验机构应取得地 主建设行政主客部门颁发的试验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委托无证机构进行试验检验。

3.3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的材料及半成品,如水泥、钢材、焊接件、砼、砂浆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由业主甲方或监理单位代表签字予以确认小厂水泥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得用于工程主体施工。上述涉及结构安全性能的材料不允许因工程急需而不检或马虎检验。

3.4采购进场的各类原材料都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不得采购无证材料。

3.5凡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采购进场的原材料不合格的要追究材料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3.6凡由于应复检材料未进行复检就使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按分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执行。

4、样板引路制度 4.1各项施工操作都要注重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积累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操作水平。

4.2钢筋(钢材)施焊以前必须先进行试焊,确定焊接的各项工艺参数,并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成批施焊。施焊工作在钢筋工长指导下进行。

4.3室内装饰施工前必须先施工样板间,有甲方、监理、设计单位及质监站联合检查通过后,再投入大面积施工,样板间的施工由技术负责人直接组织,专业工长具体实施。

4.4外墙装饰施工前必须先施工样板墙,以确定装饰材料的品种、规格、色彩等,经甲方、监理、设计单位及质监站同意后再投入大面积施工。样板墙的施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直接组织,专业工长具体实施。

4.5各类样板间、样板墙均应做好文字、图片记录,并以此作为统一的操作标准,明确质量目标,在工程施工中。由专业工长及质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5、工序质量追溯记录制度 5.1工序质量追溯由“施工日记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来反映,分项工程评定表应由各专业工长认真填写,写清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具体施工部位、施工班组及现场实测检查的情况。同一分项工程由不同的班组进行施工的要分开进行评定,然后汇总,由质检员对该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核定。

5.2施工日记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应随工程的其他竣工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5.3凡是没有做好工序追溯记录,而在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无法确认具体操作人员的,专业工长应承担全部责任。

6、过程三检制度 6.1项目均应坚持实行过程三检制。

6.2施工班组应对上道工序的质量进行检查,职发现有质量问题时,班(组)长应及时向专业工长报告。

6.3混凝土结构施工使用“混凝土浇灌通知单”进行质量控制,由各专业管理人员(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混凝土工长、木工工长、钢筋工长)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复检,最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混凝土浇灌通知单”。

6.4混凝土浇通知单办好后,再向监理、甲方申请,输浇灌许可手续后,方可浇灌混凝土。

6.5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先由班(组)长组织进行自检,再由专业工长负责组织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最后交项目质检员进行专业检查。

6.6隐蔽工程施工应在工长、质检员自行质量检查完成后由专业工长填写隐蔽工程记录,交甲方、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等进行复核,经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

6.7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成后,经项目自检合格,分公司技术质量部门复检合格后,再请监理、甲方、质检站、设计单位复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8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复检,合格后请监理、甲方、质检站、设计单位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交工手续。

7、质量否决制度 7.1所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验评标准的规定。对于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否则不准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7.2凡是发生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的,要追究班(组)长和专业工长的责任;
凡是发生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7.3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发生。

7.4凡是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施工管理人员在升职、晋级、职称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凡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升职、晋级。

8、成品保护制度 8.1项目严格按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项目管理手册”的规定须知好成品保护工作。

8.2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各工序之间的交叉作业。上下道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程。

8.3土建与安装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安装的预留、预埋工作应在土建施工前进行完毕,避免在土建工程完成后打洞及剔凿。土建应对已安装完毕的管道、器具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污染及损坏。

8.4凡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污染、损坏的、要追究操作人员及专业工长的责任。

8.5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污染、损坏上道工序产品。

9、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9.1项目设专职资料员负责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9.2各类质检资料由专业工长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分别签字交质检员进行质量核定后,再将该评定资料移交资料员保存。

9.3各类进场所材料的出厂合格证由材料部门负责收集并移交资料员保存。

9.4各类试验检验资料由试验员整理后交资料员保存。

9.5技术交底资料、工序追溯记录资料,由专业工长负责移交资料员保存。

9.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由形成资料的部门、人员收集后移交资料员保存。

9.7各类质量文件、质量记录是划分质量责任的依据,必须真实可靠、详尽,尤其是对于工序交接、工种间交接的情况要由专业工长作出详细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分清责任。

1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 1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进行。

10.2检验批质量验收由工长、质检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员填写验收记录,报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10.3分项工程应在所含检验批均符合质量规定且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的基础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后,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10.4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其中地基与基础及主体分部应会同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共同自检),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验收。

10.5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11、培训上岗制度 11.1项目经理、专业工长、质检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均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由于专业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指挥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劳动人事部门、项目经理等相关领导的责任。

11.2电工、电焊工等特殊专业的操作工人,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由于无证操作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操作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经理、专业工长的责任。

11.3各类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应保持其基本稳定,除特殊情况并经上级主管同意外,项目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12.1凡所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均应进行处理。

12.2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12.3质量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可由项目自行组织或由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质量问题,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事态扩大;
对于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
重大质量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分公司生产、技术、质量、试验、材料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有开展调查所必须的某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且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2.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应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报分公司质量科,并抄报公司质量检验科。

12.5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质量事故责任人;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意见;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以上内容应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

12.6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隐瞒不报的要按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7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