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暂定资质条件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已取得用于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注册);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统计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人员不得兼职)。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请到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办事大厅房地产开发专区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三)设立公司的批文或股东会决议;

(四)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验资证明原件(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

(七)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八)现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聘用人员属重复就业的,另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九)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

(十)开发项目证明材料

(十一)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注材料按顺序统一规格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