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pptPPT课件

劳动法律 法规介绍及劳动争议的处理 主讲人 李晋龙物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 普遍性 二 高度权威性 三 相对稳定性 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它包括劳动权 取得劳动报酬权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 参与民主管理权 享有休息和休假权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 二 三方性原则 为缓解劳资对抗 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而用来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 它是指在劳动立法 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时 政府 雇主和劳工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决定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取得共识 共同协调劳动关系 三 社会化原则 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相结合原则 1 劳动关系的合同化 合同化是自主化的表现形式 它是要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逐步纳入合同的运行轨道 使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的维系方式和权利义务确定方式劳动关系的合同化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上 2 劳动关系的基准化 由于劳动力的人身化特点 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是建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平等原则 二 合同自由原则 三 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 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四 工资续付原则 劳动者即使未提供劳务给付 但在一定条件下其对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仍存在 此时对雇主而言 即存在工资续付义务 五 劳动义务不得强制原则 六 危险责任雇主承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 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是一致性原则 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 是协调性原则 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 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 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 是可操作性原则 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 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 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调解仲裁法的原则 一 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劳动关系契约化 核心 2 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基础条件 3 劳动保障的完全社会化 基础条件 4 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社会环境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后 我国劳动关系呈现的特点 1 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显性化 2 劳动关系建立中的多样化 3 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复杂化 4 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中的对抗化 现在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2 工资待遇问题 3 加班费问题 4 保险问题 5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 6 工伤待遇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制度简介 背景 2009年上半年为贯彻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市总工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司法局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并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由北京市总工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区县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工作主旨 工会牵头 三方联动 信息共享 协调配合 重在调解 促进和谐 建立三级调解组织 一 区级二 各乡镇 街道 开发区三 各社区 村 企业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目标 全面覆盖 规范调解 互相衔接 协调配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条文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 在乡镇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 联系群众 热心调解工作 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 在乡镇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 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