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委托设计合同新版

可编辑 委托设计/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 ] 生效日[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各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并称为“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视频/平面/视觉设计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项目名称【 】项目服务(以下简称“项目”) A. 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页/视频/平面媒体/视觉设计等。

B. 设计制作服务。包括网页/视频/平面媒体/视觉设计等的设计,以及制作服务。成果交付方式为【电子稿】。

项目成果提交方式高清介质的视频文件【AVI】格式;
视频长度分 秒、 秒【 】个版本。本合同下“项目成果”是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产生的作品,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乐、图片、文字、程序、源代码、网页、flash等。

1.2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条 声明、陈述与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 2.1 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
双方保证将签署或获得一切必需的文件或许可,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2.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双方签署的合同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对业务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法院、管理机关或政府组织的任何判决、裁定或规定,本合同亦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3 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合并、并购、主体变更等事件,任何一方的承继主体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义务。

第三条 资料提供 3.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项目所必需的背景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必须出现的图片,名称地址信息,具体内容等设计元素及文字资料。

3.2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项目。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资料信息严重不完备,可能影响本合同项目正常进行,应立即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补齐相关资料。

3.3 如甲方签署本合同后,要求追加制作内容或素材和/或进行修改的,则应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进行修改,工期顺延,不视为违约。

第四条 方案确认 4.1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拍摄制作方案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认为需对选定制作方案进行修改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在不增加新内容的情况下,乙方最终完成视频制作的时间不应晚于本合同1.3条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在后期制作过程中,甲方可以派出相关负责人在拍摄现场进行监督,确认乙方按照方案严格执行。

4.2 乙方需甲方对制作工作与思路完全认定的情况下方可执行,若因甲方原因不确定方案,合同规定的提交成品日期则作相应延长,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乙方缩短工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此延误制作周期的责任。

4.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备选方案未曾向第三方提出;
在甲方验收并选定设计方案前,乙方不得将向甲方提供的备选方案提供给第三方。

4.4 如乙方提交根据甲方确认方案制作的项目成果,被甲方拒收的,甲方应承担所有制作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五条 成果的提交 5.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备选方案未曾向第三方提出,并不得将其向甲方提供的项目成果提供给第三方。

5.2 乙方延迟提交视频成果需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但甲方对乙方在延长期内的劳动不额外支付报酬,并可以按逾期时间酌情扣减应付款项。

第六条 验收与维护 6.1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提交项目成果。如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不符合项目方案要求,甲方有权选择(1)要求乙方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项目成果;
或者(2)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

6.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对项目成果进行更新以及维护。即,根据甲方的需求,对项目成果进行即时更新和/或修改。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项目成果(包括内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和/或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

7.2 乙方保证其视频成果为乙方独立制作完成,乙方提供的内容部分未抄袭、复制、窃取他人作品或以其他形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乙方在拍摄过程中使用和/或授权给甲方图片的行为未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利。并保证甲方享有完整授权继续使用上述内容。

7.3 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署而获得甲方提供的背景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logo、商标、图片、文字、音乐、程序等)的任何权利。乙方仅得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上述资料及信息。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资料及信息。

第八条 费用 8.1 服务费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8.2 设计制作单价具体为有关拍摄费用明细见附件 8.3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方案且经甲方确认,并向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额 30 的方案及前期准备费用给乙方;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拍摄计划 PPM(团队、演员、场景、器材、分镜头) 经甲方确认后,并向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额 40 的拍摄费用给乙方;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制作完成视频文件【AVI】格式,经甲方确认,并向甲方开具正式等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额 30 的尾款给乙方。

8.4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费用,如因甲方延迟支付费用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交片时间顺延。

8.5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支付约定以外费用,应事前取得甲方书面确认,方可支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8.6 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将相关款项转账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北京天禄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账号 0200 0038 0902 0176 10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里庄支行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第九条 转委托 9.1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完成本合同项目。乙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创意设计工作转委托第三方完成时,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9.2 乙方不得因其与第三方的合同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侵害甲方基于本合同应享有的权利,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资料保管 10.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文件及其他资料,避免资料的泄露、损坏或遗失,因乙方保管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当把甲方提供的文件及其他资料及时返还于甲方。

第十一条 保密与信息披露 11.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为现在和将来归属于一方的能为该方带来利益或影响的未公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推广计划、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

11.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11.3 以下信息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 A.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
或者 C.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11.4 双方在合作中发生分歧或需要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时,应首先积极争取双方沟通协商一致,相关重大信息的披露、采用、表述应获得双方的许可,双方在各个领域自觉维护对方的品牌价值和利益。

11.5 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合同期满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12.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12.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
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终止本合同。

12.3 一方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如守约方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对于本应减轻的损失数额,违约方有权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

12.4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12.5 若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未能在甲方通知要求限定时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整改或改进或采取其他甲方同意的补救措施(包括在收到甲方书面形式的服务质量投诉3个工作日后,仍未按甲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可抗力除外));
(2)乙方逾期或中断服务累计达 10 日以上的或者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3)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或服务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给使用者人身财产的损害,或已被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所限制或禁止的或者被中国政府部门等进行查处或者制裁;
(4)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等);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任何服务内容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本合同明确指定不可更换服务人员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违法,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系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控制、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或其它类似事件。

13.2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病毒侵袭;
网络故障、带宽、域名解析故障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3.3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影响。

13.4 一旦本合同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4.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之后方能生效。

14.2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