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讲义资料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 第一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 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 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 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 4、 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
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
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
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
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
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
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
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
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4、有错必纠原则;
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
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
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五节 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
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
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5、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