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和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洛克思想的精髓部分,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基本权利做了论述,也对资本主义社会做了一些构架,阐述了三权分立原则。可以说每一章都是经典。我也就其中的论父权和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等问题做一些归纳理解。
  一、对论父权的理解:论父权好像是不恰当的名词,正如洛克所说:“它似乎将父母对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没有份的;可是,如果我们请教一下理性或启示,我们就会知道她也有同等的权利。”(政府论第33页)似乎应该叫父母的权力更恰当些呢?其实不然,我们仔细想一下,在政治领域,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区别,妇女好像是依附于男人,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是由男人的特点决定的,男子健壮强干,热衷于权力。
  洛克说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但紧接着又说,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各种各样的平等。是的,没有绝对的平等。如果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那么就不会有父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平等都是相对的,人生下来可能就不平等,出身富裕家庭,不仅不必为生活所劳累,而且还能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出生在一个贫寒的家庭,就会为了生计问题而奔波。对于出身富裕家庭的孩子来说,有更多他们体会不到的艰辛。
  这里的平等就如洛克所说的这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孩童并不享有这种平等,因为他们没有理智,没有自理能力,不能自己照顾自己。“不像亚当生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分的体力和理智,因而他一出生就能自己维护自己,并按照上帝所赋予他的理性法则的要求来支配他的行动(第35页)。”丢下他们不管的话他们会饿死。为了补救这种缺陷,父母就有责任保护、养育和教育他们所生儿女。这也是父母天然的人道的基本的责任,没有哪一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儿女的。不仅仅是一种责任,也是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在里面。
  父母对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儿女为什么听从他们?那是因为几乎衣食住行各方面都离不开父母。在教育的过程中,父母也慢慢形成了自己的权威。
  是不是要依靠父母一辈子,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什么时候才能有完全的平等状态呢?那就是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也就是当儿子达到那种使他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为此国家还规定了具体的年限。如18岁或21岁就是成年人了。这个时候孩子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来做决定。他就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依赖父母,同时走向社会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受法律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不自由,恰恰相反,法律是保障自由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这也是理解按法律来办事的自由。
  父亲对儿女的权力不会引申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权力。像对孩子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力都是平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被剥夺的。在这里也体现出了人生来是具有平等的。父权即使在孩子到了成年也能迫使他服从,这是因为如果要继承父亲的财产的话。“父亲一般地有权根据这个或那个儿女的行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而多给或少给。”(政府论45页)这就对儿女的服从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洛克并不单纯地论证家庭中的父权,而是逐渐把它扩大到国家,使父亲成为政治上的君王。
  二、对在论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理解:先从人的特点论说的,人不宜于单独生活,在各方面的要求下,就要加入社会。最初的社会是夫妻社会,随后有了自己的儿女,甚至还有主仆,然后发展成为一个家庭。这些都不能形成政治社会。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结合,男女的结合不仅仅为了感情或需要,还为了种族的绵延。即儿女是夫妻关系长久的纽带。夫妻长久地生活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小矛盾,如果需要做决定,这种决定权一般由男子掌握。这种权力也仅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也就是说也不是丈夫说什么就是什么。像丈夫没有立法的权力,不掌握生死大权。而这些权力都是由社会来掌握。妻子在一些重大事情上也有一些权力,当家庭不能解决时,就要付诸政治社会。其次父母和子女的社会,也有各自的权力和义务。最后主人和仆人也是家庭中的一种重要关系,仆人的产生,大致有三种途径:一是,一个自由人出卖劳动换取工资,也就是打工。二是,一些贫苦的人出卖自己的儿女充当仆人。三是,在战争中被抓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主人的绝对统辖和专断权力的支配。当然主人对这三种仆人的权力也不同。家庭的这三种关系类似一个小国家,但它在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不同。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享受来自上帝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政府论第53页)这描述的是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然法。这种状态只是理论上的。
  如果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处理起来就会混乱有不同的结果。这样每一成员都放弃私人裁判权,而把这一权力交给社会,社会就成了仲裁人,这样社会就有了一个统一的惩罚标准,即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这样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定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他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现在应理解为司法机关),同时也给了国家另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它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他的代表所做出的判决。“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政府论第54页)人们就脱离自然状态走向政治社会。
  对君主专制政体的批判:君主专制政体是和公民社会不相调和的,不可能成为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公民社会是弥补自然状态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种不合适的地方,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社会每一成员受到损害和争执的时候,可以向他申诉,当社会不存在这样的权威可以申诉时,这些人就处在自然状态。君主自己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他自己还是自己的裁判者,他对别人造成的不幸,就没有办法提出申诉,因为他(君主)是独揽一切。这样我们可以说不是处在政治社会中,而是仍处在自然状态中。有人会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政府论第56页)拥有绝对权力的在历史上不仅不能纯洁人民的气质和纠正人的劣根性。相反,还使人为了获得绝对权力,不顾一切代价不惜一切手段让人堕落腐化自私自利。“当然,在专制君主制度下,臣民有权向法律和法官们申诉,来裁判臣民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执,并阻止任何暴行”(政府论第57页)。而这些做法只是在维护君主和统治者的利益和长久统治,是为自己劳苦的臣民不致互相残杀来更好为自己服务。有人会说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和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洛克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容忍。在臣民之间为了他们相互安全和安宁,必须有措施、法律和法官。对统治者来说就没办法了。这好像是人们都进入自然状态并同意一个人仍保留自然状态的各种自由。这是可悲的。正如洛克所说:“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打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政府论第58页)但是这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人们发现原来自然状态的各种自由得不到保障时,人们就会怀疑。从历史上看,起初有一个品质优良的人,才能突出,大家尊崇他的美德才能,仿佛把他作为一种自然权威,但是道德的力量不是强制的,也不会永久,人也有自私的一面,让一个人独裁是危险的不可靠的。
  三、对论政治社会的起源的理解:前面已经讲过,“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组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政府论第59页)问题是共同体它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个时候,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想法,想法不可能一样,要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是不可能的。这个时候,就要受绝大多数人的决定而决定。大多数人就具有全体人的权力。因此,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默契,就是只要想摆脱自然状态而联合为共同体,就要把共同体所需要的权力交给共同体或共同体的大多数。这也可以看做一个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大多数人的决定也就是全体人的决定。因为你在加入政治社会时就默认了把权力交给共同体的大多数。
  洛克的这种说法,也遭到了攻击,反对之一就是:“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政府论第62页)洛克认为,历史没有这种记载不奇怪,我们很少听到,那是因为这种状态过去很久,处在这种状态的时候可能还没有文字,还没有记载的能力。所以没听说过并不等于不存在。历史就像一个人一样,谁还没记得自己在婴儿时期做过什么呢?不能因为我们记不得婴儿时期的事,就断然说我们没有婴儿时期了。
  第二种反对意见看上去更有道理。那就是:“因为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哪个政府,不能自由地创立一个新政府。”(政府论第62页)洛克也不否认人一出生往往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父亲通常是我们幼年时期的统治者,所以政府通常起源于父亲。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嗣子可能缺乏智慧、勇气或其他品质不适合做统治者,这个时候就可能立选坚毅、勇敢的人做统治者。这似乎是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之下,但这并不能推翻我们的意见:即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
  如果说一切人既生来都处在这个或那个政府之下,任何人就不可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政府,或具有条件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这样说正确的话,为什么世界上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主国呢?人一出生是处在父权和君主的管辖下,并不是父亲是这个国家的臣民,其儿女也是这个国家的臣民。如果不想在这样的父权下或政府下,可以选择去别的政府或自己创立新的政府,这在历史上也出现了,因而出现了历史初期的无数小国。
  四、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中人人平等,人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然状态有很多缺陷,洛克从三方面指出: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还没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最后,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所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的权力是不稳定的。财产、生命大多时候没有保障。这个时候人人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权力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的执行权,把自己是自己的裁判权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的立法权,这样社会就弥补自然状态的种种缺点,这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财产得到保障,生命得到安全,生活得到幸福。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作者简介:徐丙春(1982―)男,汉,山东汶上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政府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