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荣誉感”谋] 集体荣誉感

  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中国,媒体上可以看到曝光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事件,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或“新闻调查”,就有对此类事件的“访谈”和“调查”。   当然,这些曝光和调查的阻力也是常人难以想象和理解的。于是,便有了那些排着队上电视台走门子、说情,不惜金钱和精力要将批评报道用或硬或软的方式扼杀于播出之前。中央电视台尚且面临如此压力,省、市级媒体的境遇也就可想而知了。写批评报道的记者所面临的压力则更是不难想象。
  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为什么批评报道的出笼会面临如此强大的阻力?当事人怕把事情的影响闹大是主要原因。因为在许多地方,违纪事件的处理与事件造成影响的大小是有很大关系的。同样一件违纪案,如果知道的人少一些,再做一些“勾兑”工作,便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之亦然。
  故而,始有张金柱、邓评比之类人物,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不自省其罪,反认为是被媒体所害之类的荒谬逻辑。
  还有一种原因,亦即是本文专门想谈及的,那就是许多人身上莫名其妙的“荣誉感”使然。
  有许多动用物质财力去讲情或阻止媒体发布批评性报道的人,其实与被批评者并无瓜葛,更谈不上收下什么好处,单单只是为了所谓的“荣誉感”。譬如,某县工商管理人员执法时将菜农打成重伤,这本来是个别工商人员素质低下的表现,即使工商局内部对此也是绝不能容忍的。但当一听说媒体要曝光此事,局长一下子慌了神儿,立刻出马做工作。县长一听要曝光本县新闻,也马上出动;如果再不能解决,便会动用更高一级的关系,直到将稿件扼杀为止。如此一来,便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仿佛一个爱惹事的孩子在外面闯了祸,别人告上门来,反倒被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拦在门外,老拳相向。这样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连三岁小孩都知道。
  这样,媒体的尴尬便出现了,曝光某省、某市、某乡的某个电管站的收款员贪污公款事件,极可能变成某省、某市、某县、某乡联合捍卫本地“名誉”的一场“圣战”。其方式不外乎拒绝接受采访,威胁证人,订立攻守同盟或找更大的领导对电视台施压,或利用法律手段以批评报道中的某个用字或标点错误,将记者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
  还有一些地方,宣传部门几乎每天都在讲“宣传纪律”。这个纪律,是本地领导们根据“地方保护主义”原则订立的。其内容无非是批评报道必须由被批评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相当于把意见箱挂在被提意见者脖子上);上级新闻单位来采访必须通过当地宣传部门(这样才好有思想准备,使扼杀工作不至于被动)。不仅如此,言论稿件要注意防止别人对号入座,最好只批评街上乱扔纸屑的市民或太阳黑子不按规律爆炸;副刊类稿件亦不可犯忌,别说大事,就连小事也不行。譬如,以烟叶生产为经济基础的地区,最好少写吸烟有害健康之类语言;而啤酒生产大县,更要免谈啤酒可以增大肚子之类知识
  其实,这些珍惜“荣誉”的行为,恰恰是对荣誉的践踏和侮辱,也无怪乎许多人对新闻媒体失望。笔者当年搞电视采访时,就常面对这样的尴尬――每当举起摄像机拍批评类新闻时,便有人劝:“记者同志,别忙活了,反正也播不出来。”往往,他们的预言总会不幸实现,这使人痛心且难过。试想想,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一个弄垮企业的厂长或乱打人的村主任都受到层层保护,成为享受曝光豁免权的“特例”,更遑论那些官大权大的,谁还敢往后面想下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