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协议

五、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协议 甲方(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经营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文的精神,结合当前区财政对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建设资金投入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为加快白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进程,尽快完成福利中心二期工程项目的装修并投入使用,完善福利中心老人院配套设施的建设,扩展老人院的服务功能,拟吸收社会力量承办福利中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福利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事宜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

一、双方合作的宗旨 “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名称、福利项目、福利性质、服务宗旨不变。原政府投资的房产、物业及设备所有权不变。在此基础上,双方致力于发展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争创福利事业示范单位。

二、合作标的 本协议所述之标的为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

三、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概况及现状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精神,白云区政府于2000年立项征用白云区竹料镇大罗村用地20.86亩,由白云区民政局筹建的一个区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一期工程的描述一期工程老人院部分于2001年兴建,总建筑面积7690.90㎡,于2003年11月投入使用。在完成本区社会福利任务的情况下已向社会招收了部分老人入住(含二期可设床位380个)。

2、二期工程的描述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7145㎡,其中综合楼4957㎡,于2004年竣工。综合楼为餐厅、厨房、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和招待所等附属设施(综合楼基本为毛坯房状态)。

四、特别约定 1、关于福利中心以北19.1亩土地的规划约定 考虑到福利中心未来的运作及发展,建设相关的配套项目、附属设施,并确保中心周边环境质量,乙方负责出资征用或租用福利中心以北,即白云区竹料镇大罗村石陂(土名)的19.1亩土地(实际可建筑面积为11.8亩),用以扩大福利中心(老人活动中心、休闲公园等)场地的使用。具体为 1、如甲方能取得市有关规划及用地部门同意办理该地块征地手续的相关文件,乙方负责支付征地款及政府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2、如甲方未能取得市有关规划及用地部门同意办理该地块征地手续的相关文件,则由乙方负责与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村委会洽谈租用该用地事宜,并按以下方式实施 2.1以福利中心名义与大罗村村委会签订上述地块20年的租赁协议,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租用费用,并一次性付款予大罗村村委会。甲、乙双方同意以正式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标准予以确认,并按该正式租赁协议严格执行。

2.2在租用上述用地的20年内,乙方保证不将该地块作其他用途,以确保福利中心周边环境及配套项目的建设。

2、关于承办期间有关福利中心债权债务的约定 2.1 乙方在经营期间以福利中心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2.2 乙方承诺将以其名下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作为对福利中心经营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担保。(详见附件1担保相关材料) 五、承办条件 1、甲方提供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现有的房产、物业、设备,给乙方经营及管理。(详见附件2财产清单) 2、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建设经营福利中心,并负责福利中心二期工程项目中综合楼的装修、设备购置及完善工作的一切费用。乙方必须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二期工程的装修及设备的购置,总的装修期为12个月。

3、乙方须接收安排原福利厂4名在职职工就业,其工资、奖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保等由乙方按政府规定办理和支付。

4、甲、乙双方执行该协议期间,对于每年向竹料红十字会医院支付7.2万元的款项,作为该院医务人员日常营运费用的事宜,双方约定如下 4.1 在第一个合作期内(即2006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共5年,由甲方负责支付;

4.2 在第二个合作期至第四个合作期内(即2011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共15年,由乙方负责支付。

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白云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按现状由乙方进行承办。

六、承办方式 1、甲方负责派人成立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和配合乙方工作。具体为甲方派人监管乙方运作,并掌握福利中心公章,设财务建账及日常管理;
乙方负责具体经营、管理。

2、承办期为20年。从200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止。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承办期内向甲方缴交福利中心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费,具体为 3.1 2006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每年 万元;

3.2 2011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每年 万元;

3.3 2016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每年 万元;

3.4 2021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每年 万元;

4、在承办期间,所入住老人一次性购置费由福利服务中心收取并归甲方所有(按380人计含已入住人数)。

5、福利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的缴纳 乙方须于每年7月25日、12月25日向甲方支付半年福利中心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费,如逾期不兑现,则甲方将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第3款的约定执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派出人员在福利中心建立办事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配合乙方做好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和落实,以确保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2、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甲方应将市下拨的200万元专项款提供给乙方,作为区福利中心二期装修工程及增加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4、对属于甲方及福利中心的房产、物业及设备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详见附件2财产清单)。

5、福利中心原使用和计划使用的婚姻登记处、社区服务、慈善超市、捐赠站等单位的办公场所仍归甲方无偿使用,使用期间所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乙方如需调整甲方使用的办公场所,应征得甲方同意。

6、甲方应积极争取上级配套的专项资金,支持福利中心的扩展配套设施的建设。

7、每年节日,甲方应优先慰问该院老人,以增强该院老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并不得以经营困难及附加条件等理由拖欠,如超过两个月欠缴,乙方将无条件把经营权退回给甲方,同时还必须按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执行。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第四条特别约定及第五条承办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如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未按有关约定执行,则视同违约,按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执行。

3、对于甲方提供的200万元专项款,乙方须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在甲方的监督和协助下专款专用。其中涉及到该款项用于土建工程部分的,乙方须按甲方拟定的项目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后,报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评审;
涉及到购置设备部分的,乙方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添置。

4、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须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致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社会形象。

乙方不得利用上述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有关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的任何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经营权,并按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应正常使用并负责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详见附件2财产清单)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注销。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物业或设施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必要进行维修时,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维修责任时,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有义务承担区内福利事业的任务,负责接纳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的低保、优抚、孤寡等老人入住老人院,并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7、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营场所要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防食物中毒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火设备和措施,与甲方签定防火安全责任状,承担防火和安全的责任。乙方在承办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8、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福利中心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的行为。

9、乙方在本协议期间所投资建设的一切建筑物及设施,若遇合法清拆时,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协议的提前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无条件提前终止本合同 (1)乙方逾期支付福利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60日或以上的。

(2)乙方利用福利中心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3)拖欠国家税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其金额已达应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福利中心经营权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将所承办的福利中心经营场所按终止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甲方。乙方在承办期间所投入的建筑物建设及经营等相关费用(包括征用或租用19.1亩用地所支付的款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应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内撤离,并交回福利服务中心使用(包含①福利中心现在使用的场地;
②以租用的方式,由乙方一次性出资以甲方名义向大罗村租用的19.1亩用地所取得的用地使用权;
③以征用的方式所取得的大罗村19.1亩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行使福利服务中心经营权的主张权。

3、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协议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合理损失。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协议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福利中心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照实结算;
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协议,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合理损失。

十、合同期满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即终止,对于在承办期间属于由乙方投资于福利中心经营场所中的一切可动产归乙方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包括所有装修、装饰等)。乙方需要续期承办福利中心经营权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期要求,甲方有意将该经营权继续对外承办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经营权有优先承办权,甲、乙双方就续期承办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费等承办条件另行约定。

十一、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导致福利中心项目无法经营,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则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2、在承办期内,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按承办存续期内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总额的50收取违约金;

3、乙方拖欠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日,按当期经营权有偿使用项目金额1‰计算。如果逾期60日或以上,视作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按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

4、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特别约定及第五条承办条件的约定执行的,则甲方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对甲方作出适当赔偿;

5、乙方拖欠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逾期60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