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制史讲义整理版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指导思想、刑罚适用原则 朝代 立法指导思想 刑罚原则 夏商 天讨天罚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直接构成了早期自然法律观的基础。

西周 1、“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2、“明德慎罚” 明德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徳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

3、【“礼”与“刑”的关系】 ①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一是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六礼”冠(成年)、婚、丧、祭、乡饮酒(长幼、睦邻里之礼)、相见等六个方面。“九礼”中的“朝”诸侯朝觐之礼;
聘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②周礼的性质 周公制礼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在执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首先,规范性。无论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明确的言行规则。

其次,作为一种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言行规范,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最后,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违背礼的行为,都会受到王朝刑罚的处罚。

③礼与刑的关系 1) 刑有三层含义a.专指砍头的刑罚;
b.所有刑罚的通称;
c.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2) 联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3) 区别 a.“礼”正面引导人们的言行,而“刑”重于制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的特权;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对于“幼弱、老耄、愚蠢”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刑罚。体现“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种情况可以原谅过失、弗知、遗忘。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了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

眚过失;
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
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对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 4、宽严适中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秦 1、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2、 以法为本,严刑峻法。“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

法治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代社会生活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重刑对全社会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法律为意识形态,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以男子身高6尺5寸,女子身高6尺2寸为成年标志。

2、 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犯罪的要素秦墓竹简中法律问答中的许多案例均说明了当时已以是否有犯罪意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3、 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4、 共犯加重处罚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是秦代刑法打击的重点,处罚大大重于个人单独犯罪。

5、 累犯加重处罚根据秦墓竹简,秦代对于累犯、惯犯都加重处罚,并形成了相应的数罪并罚制度。

l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消除犯罪后果减免、连坐处罚。

汉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以刑罚原则体现) 儒学大师董仲舒应封建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于是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汉律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废除肉刑春秋决狱)】 1.上请。

① 汉高祖刘邦“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② 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享受“上请”优待。

③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2. 恤刑原则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① 景帝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② 宣帝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受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③ 东汉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①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②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该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反映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并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

唐 1、 “德本刑用”的思想 ① 礼是主要手段;

② 法也不可缺少;

③ 治国必须二者结合。

2、 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① 删除旧律中的死罪92条;

② 其他条款不少改重为轻;

③ 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一是要依法办案,二是要慎重审理重案。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无私自谋利,处罚轻;
私罪,有谋私利,处罚重。

2、共犯处理的原则两人以上为共同犯罪。提出犯意为首犯,家长在家族犯罪中为首犯,长官在职官犯罪中为首犯,首犯从重,从犯减轻 3.自首原则一般原则不追究自首部分的刑事责任。

4.合并论罪原则两罪轻重不同,以重罪论;
轻重相同,以一罪论;
判决后发现漏罪的,漏罪轻则维持原判,漏罪重则加上差额。

5.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按年龄和残疾程序分三等 70以上、15以下和废疾,犯流以下罪,用铜赎。

80以上、10以下和笃疾,犯谋反、谋逆、杀人而应处死刑的,上请;
盗及伤人,赎;
余勿论。

90以上、7以下,不追究。

6.累犯加重原则主张对累犯罪者加重处罚 7.类推原则唐律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两种方法 a.应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罪处罚规定;

b.应加重处罚的,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a. 同一国家,用其本国法,属人主义;

b. 不同国家,用唐律,属地主义。

宋 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元 1、 参照唐宋之制 2、 附会汉法 3、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1、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地位 2、 维护僧侣特权地位 3、 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明 1、 重典治乱世 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重典治世、礼法并用(体现刑罚制度和刑罚原则)】 【与唐的比较】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明代为推行“重点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为从新从重主义,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2、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 大明律对化外人有犯做了重大改变,规定凡化外人犯罪,并依律拟断。明代抛弃了唐律规定的化外人处理原则,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处罚,事关礼教罪名的处罚较轻。明显加重对政治犯罪的处罚,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清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强调的就是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吸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清末 修宪 1、 以立宪为名,抵制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 2、 通过立宪的方式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 3、 采用立宪的方式,进一步适应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需要。

修律 1、 吸收引进西方近代法律行使、原则与各项制度,以适应西方列强的需要。

2、变法修律要维护中国传统封建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封建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

法典及其内容、法律形式 朝代 法典及其内容 法律形式 夏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商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国王发布“命”、“诰”、“誓”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在执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也称甫刑,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是成文法典,也不是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是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命”、“诰”、“誓”、“礼”(新增,周公制礼) 春秋战国 1、【成文法公布活动】 ①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②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③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为战国及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俚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①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贼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捕法关于囚禁、追捕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属于程序法;
杂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具法关于定罪量刑期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② 地位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体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3、【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①内容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
三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四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②具体表现其一,强调“以法治国”;
其二,“轻罪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
其四,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