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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视角下财税法治的发展路径 摘要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异常突出,贫富差距扩大化趋势日益严峻,它已成为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 的重大问题。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财税法治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性要素,但财税法治调控仍存 有非体系化和非规范化的困境与难题。收入分配改革的手段应从主要依靠财税政策向主要依靠财税法律转变, 逐步构建健全的财税法治路径。

关键词收入分配改革;
财税权;
财税法治;
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保参南妆晔堵耄海廖恼卤嗪牛海保埃埃叮723X(2014)07-0040-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差距逐渐扩 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日益明显。近些年来,国 际通行的基尼系数在我国远超过0保吹木戒线 水平,[1]当前我国社会矛盾问题剧增,社会可能 引发不稳定的危险状态,以分配公平与正义为主 的收入分配改革呼声高涨,收入分配改革机制势 在必行,收入分配改革细则方案的制定任务繁 重。财税法治的理念构建和制度完善将有利于 收入分配改革措施的推进和落实。同时,财税法 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最大限度体现收入分 配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扭转收入差距 扩大趋势,收入分配的调整与改革,都需财税法 治保驾护航和具体实施。完善财税法治是实现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国家和 谐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 必要性和紧迫性 收入分配改革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稳 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改 革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内在要求,亦为实现社 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前提。目前国民收入分配 不公现象严重,居民间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国 家非常重视民生问题,尤其注重收入分配问题, 并为遏制收入扩大化而采取一系列规范收入分 配规则、完善公平分配秩序的新举措。然而,我 国收入分配领域目前仍存有诸多问题,如收入差 距过大、合理分配规则缺失、法定制约机制不足 等。财税法治对收入分配改革公平目标的调整 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紧密相连,社会公平与正 义需要财政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权益的再分配 来实现,财税法治对收入分配的调整也离不开经 济法对传统权益、法益和国家财税权的再分配。

例如,所得税、消费税、转移支付等制度对城乡差 异、区域差异和贫富悬殊的缩小,国家投资经营 活动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扶持等,都是在对 经济利益调整的同时实现对社会公平的关注与 维护。[2]总之,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将无从谈起。

目前全国收入差距扩大化趋势未能得以有 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仍在继续,将会严 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 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尽管农村人 均纯收入比例在上升,但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状况仍相当严重,这将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粮食 安全。另外,农村区域间和城镇区域间的收入差 距扩大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农村地区的收入差 距要远高于城镇间的收入差距,广大中西部地区 的收入差距要远大于东部和沿海地区,西部地区 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内需扩大受到限制,不利于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各行业间人均收入差距扩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QN2013029) 丁国峰,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竞争法研究。大的现状尚未根本改变,特别是不合理的收入差 距会造成行业间的巨大负面效应,垄断行业的人 力、财力过分集中,将窒息经济发展活力。

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将破坏收入分配关 系,使其更加混乱和复杂。虽然与社会主义市场 机制相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已在我国建立,但分 配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尚未得以有效体现,政府频 繁干涉初次收入分配,应通过财税法治手段获得 收入以维持其运转的做法已被过多的行政权力 强制干预所取代,这可能会诱发财政运行、管理、 监督的混乱。“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管 理者的个人谋利动机超过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动 机时,国有企业就成了部分利用政府权力谋取个 人利益的工具。”[3](P24)代表广大民众财富的国有 企业极易成为少数人牟取财富的手段和工具。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但 劳动者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劳动 法律在实践中不能有效实施,资本对劳动收入的 侵蚀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劳动者的收入偏低,其 消费不足会影响经济平稳发展。当前收入差距 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和制约机制,收入分配若只 按照效率原则而不遵循公平原则,将会使社会的 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无法扭 转。调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是财税法治和社 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能向富者征收更 多的税款,能有效缩减贫富者的差距。然而,我 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并不明显,缺乏 切实可行的居民收入监测办法,政府无法真实掌 握居民收入状况,无法按照实际情况征收个人所 得税,为居民避税、逃税提供了可能。而且,个人 所得税制度存在免征额低、课税不合理等问题, 其纳税主体为广大中低收入者,而非高收入者, 因此个税总额征收不足。另外,不完善的社会保 障制度既不利于对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又不利 于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

严重的收入差距现状会对经济社会产生不 利影响,财富和收入向少数人集中,绝大部分人 陷于贫困之中,收入差距扩大化会加速社会阶层 分化,破坏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绝大多数人 对贫富不均的容忍度是有限的,尽可能接近平等 是免于革命的重要保险机制。”[4](P30)处理贫富差 距过大的有效民主机制是法律机制,它能避免激 烈的冲突、严重的分歧和频繁的战乱或革命掠 夺,法律机制是一种和平的、渐进的、传统有效的 机制,又称为讨论、辩论和政治行为。财税法治 是“一种有策略的贿赂方式”,[5](P77)通过再分配 的财税法手段来购买社会和平。党中央明确提 出,要逐步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尽快推进收入 分配改革,并勾画出公正平等、科学合理的收入 分配改革目标,明确规定“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 水平;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调节过高收入,取缔 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调控目标。[6](P317)应逐步 加强体现民主、法治的财税制度和政策在收入分 配改革中的基础地位,发挥财税法治对社会弱势 群体收入提升的促进作用,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 和科学规范国家财政权,实现和谐发展和公平保 护的财税法治目标。[7] 二、财税法治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性要素 “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若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则直接影响财产资源在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之间 的配置比例,必然引发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力与 权利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只有在法律 中明确界定作为公共财政机制核心的财政权的 范围和界限,才能在保证国家获取充足的物质基 础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础上,避免对公民基本权 利的过度侵害。”[8](P2)可见,公共财政与法治有 着天然的联系,财税法治是实现公共财政功能的 基本保障。加强财税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 容,是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手段,是规 范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居民收入差 距缩小的法律保障。财税法治关系着政府和民 生的根本,关系到权利和权力的制衡,是社会多 元利益主体的调节器。财税法治直接关系着收 入分配改革的科学民主化进路,它是调控收入分 配的重要武器,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性要 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要明确要求,收入分配的合理有序格局应加快 形成,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收入比重应努力提 升,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比重应逐步提高,收 入差距扩大化的趋势应迅速扭转,并指出财税法 律制度对收入分配调控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把 财税法治路径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规范化 内容。政府应不断强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力 度,将规范和调整收入分配秩序纳入法治化进 程,同时应限制政府对权力和资源的追逐,减少 政府不当干涉初次收入分配过程。针对现阶段 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 制定和完善有效的收入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体系 对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水平、构建现代法治国 家具有积极意义。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 良性收入分配秩序的维系均需财税法治提供保 障,法律对收入分配改革进行调控,使其能在平 稳有序的环境下推进。法律对收入分配改革的 调整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其一,确认基本的 经济分配制度,使国家资源与财富的分配有规律 可循。其二,保护私有财产,使私人财产和收入 免遭侵犯,维持稳定的分配秩序。特别是财税法 治路径的构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性要素。

国家通过财税手段筹集资金、增加收入,参与国 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通过财政 支出、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调节居民 收入差距过大,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权。财税是国 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形式,直接关系 着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为了实现主体间 利益平衡,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资源要素 的有序流动,国家经常运用财税法治手段,在市场机 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前提下,有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 或通过税率、税目和税种的调整和完善,影响国民收 入分配,并达致收入分配改革的终极目标。财税法 治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始终贯穿于国民收入的初次 分配和再分配的全过程中,政府筹集财税收入的主 导地位,也应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的法 制轨道,在兼顾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实质公平。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应遵循市场规则,防止和阻却 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遵守最低工资制 度等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民收入的第二 次分配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心,财税法治是其重要 手段。借鉴国际财税法治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状, 构建财税法律政策为主要保障模式的收入分配改革 路径,不断强化财税征管措施,逐步完善财税监控机 制,遏制财税流失,逃避财税的处罚力度应加强,促 进收入分配公平,增强财税法治对收入分配的调控 和影响作用。

三、非体系化和非规范化 财税法治的发展困境 当前财税法治在收入分配调控中的作用不 明显,缺乏体系化的法治调控路径。现行收入分 配机制不合理,国家财税收入比重相对较高,税 负过重、重复征税等问题较突出,各税种之间、税 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财税法律制度 对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以及其他新问题、新情况 的反应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加以调节和治理,不 能及时有效规制新出现的个税领域或新型非税 收入,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失衡现象较严重。

市场分配机制应包含追求分配正义的终极 目标,但事实上市场分配机制并不关心分配结果 是否公正、经济秩序是否和谐稳定,而把效率放 在第一位,不注重对贫困阶层的帮助和对弱势群 体的保护,是一种“个人竞争型”的分配方式。市 场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唯利性、市场障碍 以及市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甚至直接作用于市 场分配过程中,破坏了市场分配机制所追求的实 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易使居民之间、地区之间的 贫富差距扩大,使得“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田 连阡陌”,甚至无法顾及代际间的收入分配公平, 这必将危害社会稳定发展。市场机制缺陷所导 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现状传统法律已无力化解,需 不断创新法治路径,“唯有主要依靠经济法在再 分配问题上的独特的功能优势,由国家公权力对 分配关系进行调节方有望解决,这就是要对市场 机制下自发完成的分配结果进行再次调节,以弥 补初次分配的缺陷,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维护 社会的稳定。”[9]针对市场机制的弊端,经济法的 再分配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机制解决,通过财税法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