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自建集中式供水(餐饮食品加工用水)水质污染案.doc

某酒店自建集中式供水(餐饮食品加工用水)水质污染案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5日,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电话通知,反映市区两级药监部门及市疾控中心在处理葫芦岛市xx区某酒店5月25日发生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发现该酒店供水水质有微生物指标超标现象,要求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对该酒店供水设施进行调查。接到此通知后,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对供水设施及卫生状况进行调查。

现场调查情况该酒店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有两种,分别为市政自来水直供及自建水源井通过二次加压方式(蓄水箱)供水。水源井为管井,井深约30多米,虽然有设置专用井房,但却位于废弃的锅炉房内,没有加盖密封,存在水质污染隐患。供水管线设施陈旧,锈迹斑斑。

通过现场调查,发现锅炉房内地面刨开现象存在,且地面有积水。经过询问酒店管理人员,其介绍说4月中旬左右曾经进行过供暖管线维修,更换了一段供暖管线。

蓄水箱为去年新更换的铁皮水箱,没有做防腐处理,更换至今未经过清洗消毒。储水箱除供应该酒店厨房外,还供应同栋楼的某宾馆客房生活用水。

该水源井自启用以来,一直没有水质消毒设施,水质不经消毒处理且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据调查,该酒店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原作为卫生间、打扫卫生用水,为节省市政自来水水费,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将水井管线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厨房操作间内市政自来水与井水通过转换阀门相混用。现场发现该水直接用于餐饮具、蔬菜等食品的洗涤和主副食加工,且餐饮具未经消毒处理。

2013年5月25日8点58分,该酒店接待一起婚宴,参加婚宴就餐者约为250人,就餐时长约一小时。5月25日13时开始,参加婚宴者中陆续有人发病;
29日就餐者通过电话投诉至省市食安办。

饮水者情况调查通过对酒店负责人及客房工作人员询问,6月3日酒店厨房员工中有1名出现过腹泻症状;
该栋楼客房顾客曾经于5月28日及6月2日有2人次反映肚子痛,拉肚子,但未就医。

5月25日至6月4日酒店停业前,也有不同时间的就餐顾客投诉反映出现腹痛、拉肚子等腹泻症状。此投诉情况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控中心的证实。

水质检测 现场检测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6月5日蓄水池(井水)及末梢井水水样余氯均为0;
自来水末梢水样余氯为0.10mg/L;

水质实验室检验结果葫芦岛市疾控中心2013年5月29日、6月2日分两次对酒店厨房10份水样进行了水质微生物指标检测,厨房内7份井水末梢水样微生物指标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其中细菌总数为1100(CFU/mL)-1300(CFU/mL);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均〉16(MPN/100mL)。而自来水末梢水样的微生物检验指标均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饮)具及食品检测食(饮)具10件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大肠菌群项目均阳性。食品工具2件未检出致病菌。贝类海产品2份,未检出副溶血弧菌。

市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参加5月25日婚宴人数约250人,可能病例106人,罹患率42.4。病患主要症状为恶心77例、呕吐、49例、腹痛90例、腹泻(呈稀水样便)52例、发热15例。25名病患在医疗机构就诊,多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对照组128人无一例发病。

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明确的食用患病不食用不患病的可疑食品。

初步处理意见通过现场调查,可以初步判断xx酒店饮用水供水卫生管理存在污染隐患,且存在市政自来水和自建井相混用及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违法事实,葫芦岛市卫生监督所当即对该酒店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其出现疑似水污染事故,在污染原因未查明前,责令其暂时停止供水。

同时经与市食安办沟通,要求检验机构对井水源水、蓄水箱出口水、厨房末梢龙头水及宾馆客房用水和市政自来水进行采样复核,以进一步查明污染途径和污染原因 。

6月6日,检验机构水质应急细菌学指标检验结果表明,市政自来水水样及水源井水样都符合标准,但蓄水箱、厨房末梢和宾馆客房末梢水样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

根据此情况,监督部门判定污染途径可能在水箱进口管线或水箱水,立刻责成酒店方面刨开锅炉房内前段维修地面,发现暖气管道和饮用水管沟内存有许多污水和污泥。暖气管和给水管并行,其下方30公分处有污水管,给水管和污水管都有裂缝存在。造成裂缝的主要原因是锈蚀加上维修供暖管线时不慎碰坏。据此可以认定是一起因给水管线破裂导致污水进入给水管造成该酒店自建水井供水水质受污染,以食源性疾患为表现特征的感染性腹泻事故 处理情况责令该酒店立即清除供水管道周围的污染源,修复上下水管线,对供水水箱及管线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处理,同时停止使用自建水源井供应厨房用水。经过x市疾控中心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供水。该酒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切断了自建供水管线并承诺不再使用井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同时积极进行了善后处理。

处罚情况该酒店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饮用水水质卫生及卫生许可管理规定给予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完全履行缴付了罚款。

【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餐饮单位饮用水污染而导致餐饮单位就餐顾客健康受损的案件。由于酒店处理不及时,致使健康影响的投诉人数很多,受到了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社会反响很大。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知后迅速开展调查,按照水传疾病特征和规律,科学、准确地及时查清了饮用水污染的原因,对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结案顺利。经验值得借鉴。

该酒店违法事实包括两部分,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应处罚20-5000元,违反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规定应处罚50000元以下,考虑到该酒店能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立即整改。行政处罚应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体现责罚得当、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饮用水水质卫生及卫生许可管理规定处罚30000元 。本次处罚既教育了当事人又促进了基层执法工作水平。

经验教训 1、餐饮单位饮用水原则上属于食品加工用水,应该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对餐饮单位生产加工用水的管理,并将餐饮单位饮用水供水情况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通报。

2、在餐饮单位出现疑是食物中毒事件时,在不能排除水污染的前提下,有关部门除通知食品监管和检验部门外,应第一时间通知卫生监督部门,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查找污染源。

3、由于从事件发生(5月25日)至市疾控中心接到调查指令时(5月29日)已经过去4天时间,现场已经无法获取剩余食品和急性期生物标本。对2名用药后恢复期患者大便未检出致病菌。因此,无法对致病因子进行检定。市疾控中心只是对参加5月25日婚宴人进行了流调,亦没有对其他时间段的上访投诉顾客及宾馆顾客和酒店工作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这是本案事实证据链的一个遗憾。

某门诊部利用超声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30日鞍山市卫生监督所(现为鞍山市卫生监督局)医疗广告监测中发现,2013年5月30日某晚报B05版刊载有街边诊所花几十元能看“男女”等内容的报道。卫生监督员与某晚报记者联系,了解情况并得知某“诊所”的地址。立即出动联合计生、公安部门共同对某门诊部进行了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门诊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儿科、口腔科;
上楼梯到二楼,右侧第一个房间里屋靠西边墙放有妇科诊察床一张,ECHO CAMERA SSC-290型号B超机一台,操作台上发现使用过的医用超声耦合剂一瓶。卫生监督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照片取证。

经过询问,某门诊部负责人高某承认某晚报报道的内容是其门诊部聘用徐某给做的,情况属实。经过调查,某门诊部自2012年10月份开始,聘用徐某开展B超诊疗活动,有人民币叁仟元整收入,徐某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经过询问,徐某确认2013年5月30日某晚报B05版刊载的街边诊所花几十元能看“男女”等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报道的内容属实,是她给鉴定的。并且承认自到该门诊部执业以来共做过两例胎儿性别鉴定,有人民币伍拾元整收入。

办案机关认为某门诊部利用超声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根据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开展B超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并给予某门诊部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3、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件评析] 此案虽然现场没有目击某门诊部徐某正在利用B超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但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卫生监督人员的询问下,本案当事人高某当场承认某晚报报道的内容是其门诊部聘用徐某给做的,内容属实,开展B超诊疗活动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徐某也确认2013年5月30日某晚报B05版刊载的街边诊所花几十元能看“男女”等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报道的内容属实,是她给鉴定的,并且承认自到该门诊部执业以来做过两例胎儿性别鉴定。一共收入人民币伍拾元整。并当场分别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固定了证据,与现场照片一起形成了证据链。从而当事人利用超声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被予以认定。

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并不复杂。但在处理过程中必须注重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的机制。打击“两非”一直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难点,在长期重拳打击和集中整治活动不断推进下,又受经济利益驱使,“两非”逐渐由公开活动转入地下活动,具有较强的隐匿性;
活动的地点由固定状态转入游击状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使得打击“两非”很难抓到现行。针对“两非”活动的新变化,如何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多部门协调配合、打击“两非”的联合查处制度,是当前打击“两非”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本案为例,当卫生监督人员同计生、公安部门到达报道的“诊所”时,该门诊部无患者就诊,二楼B超室已上锁(门诊部负责人已经看到某晚报的报道内容,准备关门停业休息)。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负责人高某称该B超室已停用,现作仓库,她没有钥匙。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要求下,高某不得已将房间锁撬开,发现妇科诊察床一张,B超机一台,操作台上发现使用过的医用超声耦合剂一瓶。如果不与公安联合执法,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撬锁打开房门,发现不了B超机就不能及时取证。

卫生监督反应迅速,为有效打击“两非”赢得了时间。“两非”活动在长期重拳打击和社会舆论下已成惊弓之鸟,某门诊部负责人已经看到某晚报的报道内容,准备关门停业休息,而卫生监督人员从监测到报道,联合计生、公安部门,到调查取证结束不到半天时间。由此启发卫生监督执法发现重大问题时,要当机立断,迅速采取行动。

本案的成功查处,也得益于我所建立的不间断医疗广告监测制度,正是在对主流媒体医疗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