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章程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 序 言 广东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和水产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是广东省属重点建设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35年的广东省立汕头高级水产职业学校,几经迁徙和更名,于1963年6月易名为湛江水产专科学校,1979年9月升格为农业部直属本科院校,更名为湛江水产学院。1997年1月,湛江水产学院与湛江农业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湛江海洋大学。2001年12月,湛江气象学校并入湛江海洋大学。200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湛江海洋大学更名为广东海洋大学。2010年6月起,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共建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特色扬校”的办学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三大战略,立足广东,面向南海,辐射全国,以建设海洋和水产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为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富有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与行业精英,服务国家海洋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海洋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中文缩写为广东海大,英文缩写为GD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学校设有湖光校区、霞山校区、海滨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举办者依法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师生为本,崇尚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关的学历证明,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三)按照国家基本要求,自主设置课程、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开展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机制体制。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所得的资产。

(八)依法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学校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