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伙承包的项目对外以 名义出现。
第一条、合伙宗旨 齐心协力,同舟共济;
为了集体利益,舍小我,不计个人得失;
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共谋发展。
第二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一、合伙承包工程名称新建年产1.5万吨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项目 二、合伙承包工程地点 三、合伙承包工程的建设方(业主) 四、合伙承包工程的总承包方(施工单位) 五、合伙承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并以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为准。
六、合伙承包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8734.62平米,最终以业主方提供的经审查过的施工图纸为准。
七、合伙承包工程造价暂定肆仟万元人民币,最后以业主方审定价为准。
八、合伙人组织新建年产1.5万吨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项目 部 九、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且利润分配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合伙出资额、财产份额(股权占比)约定 一、合伙承包工程施工的初步设想 1.由双方共同承包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施工本工程,并由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程施工由甲方出资购买模板枋条周转料和实体工程材料,租赁大型施工机械,组织劳务队组施工(劳务队组单纯施工,不包周转料和大型施工机具)。人防、消防、水电、通风等安装工程分包施工,具体在施工过程中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出资额 1.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由甲方垫资施工至进度款拨付,综合当地市场并测算,施工完成需 万元。
2.根据测算的额度,双方确认,由于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乙方前期项目运作及部分临时设施的搭建,在工程垫支施工期间将有甲方来负责。双方需建立(或甲乙各自的现场委托人)共同开户的共管银行账户内。共管银行账户账号为 ,开户行为 ,开户人 。
3.不足的部分和后续用款,及业主工程款不及时到位需垫资时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出资。
4.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三、财产份额股权比 1.经双方协商确认,甲、乙方在本项目的财产份额(股权比)分别为7030。无论是财产、盈余和债权债务份额均按此比例分割、分配和分担。
第四条、出资返还、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出资返还当建设方工程款到位后,并且满足工程正常运转时,合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返还出资,按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返还。或经协商一致,也可共同合伙再投资其他项目。无论项目有盈余或亏损,均要返还出资。出资只做为周转资金考虑。
二、盈余(利润)分配在合伙项目完成结算,减掉出资,除去各种经双方认可的经营成本后(含建筑公司挂靠费、税金、施工队组劳务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和各类保险、材料费、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具购置费、施工水电费、办公用房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维护设施费、招待费、罚款等经合伙双方认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开支),所获净利润(盈余)甲乙双方分别按7030利润分配率分配利润。
三、债务承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如在合伙项目完成结算,减掉出资后,有债务产生和出现亏损,甲乙双方也分别按7030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担偿还。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双方共同推荐甲方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项目施工具体事务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有权推荐项目部人员(含会计、出纳、采购、收料等人员)并组建、管理项目部,做为日常运作机构管理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和人员的薪酬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项目经理人选由双方共同出具委托书。
三、甲方和项目部负责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各单位检查验收工作;
编写工程技术资料;
协调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关系;
负责工程款的请领和结算、各项成本的结算和支付。负责人员调度、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设备维护及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乙方原则上不参与项目部的日常管理运作,但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催收、工程各项结算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确认和监督。
四、甲方及项目部有权择优推荐施工队组和分包队组,由甲乙(或甲乙各自的现场委托人)双方共同确定队组和各种单价。若要队组支付包括但不仅限于押金、履约金、质保金、保证金等费用,及由此造成价格提高的,应告知合伙人,并且全部资金要转入共管账户,当做合伙项目周转资金使用,不能私自收留,若私自收留,按违约规定执行。
五、甲方及项目部有权择优推荐材料供应商。购买总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甲方和项目部确定,购买总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材料、周转料、机械工具、租赁施工机械时,甲方和项目部报供应商、价格、赊账条件等各种情况给乙方(或乙方现场委托人),共同认可后方能执行。甲方及项目部推荐选用的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单价不应偏离当地合理市场价,否则乙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和有否决权。
甲方现场委托人为 ,身份证号 , 乙方现场委托人为 ,身份证号 六、材料设备采购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工费结算、分包结算、最终与建设方结算,需经合伙双方(或各自的现场委托人)签字共同确认。
七、甲方和项目部职权责任范围内的,乙方不得过多干涉,但项目部需及时报备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备查,否则按违约责任规定执行。
八、合伙人会议原则每月5号召开,由甲方负责召集,合伙人或其现场委托人参加。会议通报项目管理、进度、安全、成本、资金等各项情况。当一方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时,甲方应无条件负责召集召开。
九、合伙承包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1.合伙项目成本(支出)尽量当天报会计人员入账,当月收支成本要当月做账,会计人员每月底做账成册,次月1日给三方(或甲乙各自的委托人)检查核对,共同签字确认上月收支账目,过期不认。
2.合伙双方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本合伙项目工程款统一转入本协议书约定的共管银行账户,一切未转入该账户的工程款,不算本合伙项目的工程款。若发生已从建设方或总承包施工单位请领但未转入该共管银行账户的工程款,由甲方负责在知晓7天内转入该共管银行账户偿还,不偿还的,按违约责任规定执行。
3.共管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合伙双方(或各自委托人)共同管理,开户、挂失、补发换卡、资金支出均要双方(或各自委托人)共同办理。
4.所有本项目支出均要从本协议书共管账户支付,一般要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资金和一些零星现金费用(含必要的招待费)由甲方签字和乙方同意,从共管账户取出,交由出纳报销支付。
5.材料采购及其他各项开支均应开具正规发票,并且要符合并满足建设方和税务的管理规定。部分无法开具发票的费用支出,须经甲方核实批准后才可从出纳处报销。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经甲方和项目部核实签认方后可报销。施工期间管理人员应注意鉴别搜集各类发票,以供财务管理使用。发现假票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6.合伙双方应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杜绝不必要开支,减少成本支出,保证利润共有。不得弄虚作假,抬高价格,虚报支出,若有此情况,按违约规定执行。
十、合伙三方要发挥各自特长,在工程资金周转、协调各方关系和施工管理方面竭尽所能,要互谅互让,共同面对和克服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确保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证利润最大化。
第六条、退伙 一、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进行的,不得退伙。
二、退伙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实行。
三、需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方可退伙。
四、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五、退伙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其他合伙人。
六、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七、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但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必须归双方合伙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项目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与建设方、总承包单位私自订立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合同和协议,或是互相勾结,欺骗其他合伙人,谋取私利。
四、禁止合伙人做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事,禁止任何合伙人与劳务队组、材料供应商、分包队组互相勾结,弄虚作假,抬高价格,虚报成本,欺骗其他合伙人,谋取私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上述规定和有上述禁止行为,责任方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或责任方谋得私利的,责任方(过错方)应按无责任方的损失或谋得的私利双倍赔偿给无责任方,赔偿金均分给其他无责任合伙人。
二、 违反上述规定和有上述禁止行为,责任方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或责任方谋得私利,损失重大(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除双倍赔偿无责任方的损失外,任何无责任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是否终止与责任方的合作。如果无责任方要求责任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时,责任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三、违反上述规定和有上述禁止行为,责任方造成合伙解散的,责任方除赔偿其他合伙人出资额外,还应赔偿其他损失,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按股权比例分配应得的预期工程利润(利润为工程造价的20)、出资额同期银行三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