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回归臣民_公民与臣民

  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去西安图书馆讲了一次课,题目是《公民和公民社会》。对这么一个命题,近几年来我一直在苦苦思考,也因此读了不少书,而现实生活中的相关事例,当然就更不肯放过,只要碰上了,一定要拿来说三道四一番。
  今天要说的事儿发生在青海省西宁市。据《西宁晚报》一条题为《男子酒后冲击政府被拘留8天》的消息报道:“2007年11月13日上午8时许,一位男子无端在市政府门口取闹,市民政局、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多方劝解,男子却越闹越凶。后来,男子公然高声辱骂政府领导,谁也劝不住。在纠缠多时后,男子被赶到的人民街派出所民警带走。在派出所,男子承认大清早就喝了3瓶啤酒,壮胆来到市政府门口取闹,理由是西宁至湟中县的道路(非高速)因年久失修,损失严重,政府没有及时修理,为此他要给大家讨个‘说法’。酒醒后,男子为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首先,不妨从文字表达这样的技术层面给这条消息挑挑毛病。“一位男子无端在市政府门口取闹”――这是消息撰写者下笔伊始就作出的斩钉截铁的断语,但在后面又写道,“取闹”的原因“是西宁至湟中县的道路(非高速)因年久失修,损失严重,政府没有及时修理,为此他要给大家讨个‘说法’”,并且不曾指出此原因系无中生有。这样,消息的前后内容就明显呈现矛盾。也因此,消息开始时的“无端取闹”,似应改为“有端取闹”才符合事实真相;至于“取闹”以及标题中的“冲击”两词的使用准确与否,姑且不议,留给大家去想。
  细细阅读并体味消息呈现的全部内容,让人不胜慨叹。道路是被纳税人供养的政府所必须修建、并认真维护,以方便纳税人使用的公共产品。“西宁至湟中县的道路(非高速)因年久失修,道路损失严重,政府没有及时修理”,这无疑是当地政府的失职。消息中的那位“男子”,不管他是西宁市民抑或湟中县民,都有权利对此表示不满,更有权利把这种不满发表出来。这一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至于表达不满的方式,好像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许公民在政府门口发表不满言论吧,如果缘此对此人惩罚,显然于法无据。思来想去,西宁市这位男子的应该受罚之处,似乎也就是“谩骂”和“高声辱骂政府领导”吧。仅此而已,岂有他哉!
  有论者在报端撰文,提出了如下命题:“酒后骂领导能否不拘留?”这当然值得我们思考。但更应该思考的是,一位公民,因为政府的失职产生了合情、合理、合法的不满,却必须凭借喝3瓶啤酒壮胆,才敢于去市政府门口为大家讨个“说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这么一件小事之中所包含的深刻内容,对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么一桩大事,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有着怎样振聋发聩的意义!再者,说句老实话,对西宁市的这位男子,我倒是颇有几分敬意的。因为,此人虽然犯有“漫骂”和“辱骂政府领导”的小小错误,但在这以前,他却毫不含糊地去行使自己的表达权和监督权,尽管是在“酒壮‘英雄’胆”的情况下,也毕竟显示出一种开始觉醒的公民意识。还让我好奇的是,市民政局、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是怎样“多方劝解”这位男子的?倘若他们一开始就表现出对此人行使公民权利行为的尊重,同时对政府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误表达恰当的歉意,并诚恳表示,立即把这位男子的意见向相关部门转达,那后来的“谩骂”和“辱骂政府领导”的事件还会发生吗?
  遗憾的是,历史(包括发生在西宁市政府门口的那一小段历史)没有假设,也因此,才有了酒醒后这位男子的非常后悔。他后悔什么?后悔不该骂人当然应该;可如果后悔的是不该去给大家讨“说法”呢?京剧《空城计》中诸葛孔明曾训斥老军道:“天下事用不着尔等操心!”倘若这位男子变勇于给大家讨“说法”为服膺诸葛先生的歪理邪说,那这种从公民向臣民的回归,就不能不让人扼腕。忽然又想起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对“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强调,遂禁不住地要大呼一声:这种教育真的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