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章程

广东金融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金融学院始创于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分区行银行学校,1973年复办为广东省银行学校,1980年起隶属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定名为广东银行学校、广州金融专科学校、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转制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2004年改为现名,开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学校秉承“明德 敏学 笃行 致远”的校训,弘扬“励学乐教 求实拓新”的精神,坚持“金融为根、育人为本、应用为先、创新为范”的办学理念,依托行业,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财经类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广东金融学院,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眼洞迎福路527号;学校设有肇庆校区,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星湖石牌。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应用型金融品牌大学,实现规模、质量、特色和效益的统一,成为广东金融强省建设的支撑者、区域金融事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国家金融高端教育的示范者。

第九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培养学科专业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财经类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以金融学为核心,坚持经、管、法、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为主,抢抓机遇,开展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大力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及核准的招生章程,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创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敬仰科学、敬奉真理、敬慕学术、 敬畏知识”的学术氛围,弘扬“敢于突破、善于攻坚、勇于攀峰”的学术创新精神,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求是致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构以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应用研究平台体系、以高端金融智库为导向的协同创新平台体系,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培育创新研究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和协同的科研体制,促进科研成果产业转化,提升科研服务社会能力;
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校政、校企、校校、校所等多层次的深度合作共建,打造高端金融智库,提供金融决策咨询,培养高级金融管理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以扩大金融理论和政策影响力为导向的社会服务评价体系,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第四节 文化 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传承、学习中外先进文化,弘扬科学和人文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打造和凝练金融文化,即金融教育文化、金融创新文化和金融服务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咨询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下列内设机构,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一)党政管理机构;

(二)教学机构;

(三)科研机构;

(四)教辅机构;

(五)附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单位(系或院),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单位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二级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九条 系主任(院长)是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单位的行政工作。系(院)党总支是二级单位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党 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