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产品质量管理办法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实施的仲裁检验工作。

3术语 3.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以下称仲裁检验 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3.2申请人 是指有权申请仲裁检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3.3明示的质量要求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4 职责 4.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地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地、县级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 和监督。

4.2质检机构负责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直接受理仲裁检验申请,并按规定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5 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和受理 5.1.1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资格的质检机构提出仲裁检验申请;申请人如果对质检机构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也可以通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介绍。

5.1.2质检机构应当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受理仲裁检验申请。

5.1.3质检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认真了解争议内容,仔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事项。

5.1.4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 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格式见附表。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5.2 质量判定依据的确定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按下述顺序确定 a.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c.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d.争议产品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5.3抽样方案的确定 抽样方案按下列顺序确定 a.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b.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c.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抽样方案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质检机构有关标准制定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执行。

5.4检验方法的确定 检验方法按下列顺序确定 a.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b.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执行生产方出厂的检验方法;

c.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5.5检验项目的确定 在能够解决质量争议的前提下确定检验项目,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5.6样品的抽取和接受 5.6.1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5.6.2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抽取和管理制度执行。

5.6.3抽样时必须抽足备份样品。抽样单和签封样品的封条必须有参与抽样的申请人或争议双方代表签字。当需要对抽样人员带(押运)回。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监督送样。

5.6.4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带(押运)回。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监督送样。

5.6.5申请人送样检验的,质检机构必须对样品的完好性、状态和标记予以验收登记。对已超过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失效期的一般不予接收。

5.7检验和报告 5.7.1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检验工作程序的要求执行,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5.7.2仲裁检验报告 5.7.2.1检验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5.7.2.2检验报告的检验性质填写“仲裁检验”。申请人是争议双方时,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一栏填写争议双方的名称。

5.7.2.3检验报告应执行严格的审核和批准手续。

5.7.3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6 引用文件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样品的抽取和管理制度 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7 记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 附表略 产品退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产品经营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建立一个产品退货的标准管理制度。

2.范围 2.1用户使用我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用户收货后,检验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2由于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

2.3由于工作失误如送错货,对方无款等,但未超过有效期或生产日期在一年半以内的产品。

2.4贮存期过长已不符合食用标准及其它原因确需退货者。

3.责任人 品管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仓库保管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4.内容 4.1对于预退货产品(包括外包装破损),应先由业务部门授权人填写产品退货申请表,在此表中定清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原因等(因运输造成包装破损应注明责任司机),然后交于品管部,品管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退货部门依照处理意见办理。

4.2产品退货,必须经品管部同意,否则仓库保管员应拒绝收货入库。

4.3在未接到品管部准退货的处理意见前,禁止退货,否则根据情况,严厉处罚责任部门。

4.4依照品管部的处理意见,对允许退回的产品,业务部应认真填写“产品退货处理表”,每份表只能填写一个退货单位、同一品名、同一规格的退货产品,不允许在同一份处理表上填写不同退货单位、不同规格的退货产品。

4.5如大量退货品管部须请示总经理,并按总经理意见处理。

4.6产品退货处理表,由业务部开始填写,按顺序传递处理。

4.7待返回产品到达仓库后,由销售、仓库、品管部QA人员对返回产品共同清点,仓库保管员应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负责,销售部需对退货 单位的准确性及返回原因负责,QA主要对所接收货物外观质量状况负责。

4.8品管部根据退货原因,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安排取样检验,结合返回产品质量状况做出处理意见。

4.9退货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涉及其批号时,应立即执行成品检验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4.10经检验确认退货产品为不合格时,按不合格中间产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成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11品管部填写产品退货台账,检查产品退货处理表填写完整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