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汇集15

编 号 FNE18 共 4 页 第 1 页 分 步 成 本 会 计 制 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除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和法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及程序处理。

第二条 本公司之成本会计事务由财务部成本科处理。

第三条 本公司成本计算采分步成本制,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成本,系以产品生产过程中之所有一切支出为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第五条 本公司各类成本或费用,概依权责基础制列帐。

第六条 成本单位得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帐,包括原物料明细分类帐、在制品明细分类帐、制成品明细分类帐、与制造费用明细分类帐,只须受总分类帐各该统制帐户之统制。

第七条 本公司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之计算,一律算至小数点以后二位为止,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八条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之损坏部分,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 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之损坏,其损坏部分之成本,悉由完好产品负担。

(二) 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之损坏,其所耗用之成本,一概以非常损失处理。

二、材 料 第九条 材料之请购、订购、领用、保管、退料、盘盈亏及废料等之处理,悉依本公司材料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成本科依请购单、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原物料”;
贷 “应付帐款”,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登录于“材料明细分类帐”。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见附表),注明领料单位、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得向仓库领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只要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之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应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别批使用)。

第十二条 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第三联送交成本科。成本科根据领用单统计汇编“材料领用汇总表”, 并编制传票,其分 编 号 FNE18 共 4 页 第 2 页 分 步 成 本 会 计 制 度 录为,借 “在制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间接材料”;
贷 “原料”或“物料”,并据以登录“材料明细分类账”各该账户之发出数量栏。

第十三条 材料领用之计价方法,依账面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价+本月份进料总价)上月底结存数量+本月份进料数量)=本月份单价。

第十四条 计入产品成本之材料分为 (一) 直接材料 凡直接供给产品制造所需,而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之原料。

(二) 间接材料 凡间接用于产品制造,但并非形成产品本质,或虽形成产品本质,但所占成本比例甚微,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之物料。

第十五条 材料盘点采用不定期盘点办法,由成本科会同仓储科人员进行。盘点时应填制“盘点单”三联(见附表),第一联仓储科留存,第二联成本科留存,第三联挂置于材料存放处所。成本科应于盘点后十五日内,编制“材料差异报告表”(见附表)三联,第一联送仓储科,第二联成本科留存,第三为编制传票之凭证,并登录(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六条 材料盘损应由仓储科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材料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之材料,平均数额可不相等。但于月底,成本科应与会计科对账核符后,始得开始结算材料之单位成本。

三、人 工 第十八条 人工系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之一切报酬而言。管理及推销部门之人员,属管理及推销费用,不在人工范围内。

第十九条 计入产品成本之人工可分为 (一) 直接人工 凡从事直接生产之员工报酬,能直接计入各该产品之成本之内者,皆属于直接人工。

(二) 间接人工 从事厂房、研究等工作,及不直接从事生产之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者,皆属于间接人工。

第二十条 厂务部应设置“出勤卡”, 每人每月一张, 由人事科管理统计,据以 编 号 FNE18 共 4 页 第 3 页 分 步 成 本 会 计 制 度 编制薪工表两份。一份送成本科,一份由领款人签章存于人事科。并于翌年元月三十日编妥扣缴凭单后送会计科。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之员工均应于到职前,填妥“扶养亲属表”,由人事科收存,作为扣缴薪资所得税之依据。当每次付薪时以此为凭于次10日前缴纳稽征机关。

第二十二条 成本科根据薪工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 “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及“应付费用明细账”。

四、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之一切其他费,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凡厂各部及技术部门之制造费用,一概依特定之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各生产中心摊列之费用,称为分摊费用。凡生产部本身直接发生之费用,称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加分析其发生之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行负担之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
凡属共同性之费用时,应按合理之分摊基础,分摊至各该产品中。

第二十六条 费用分摊办法方式。

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基础摊入各成本中 (一) 供电费用 按各成本中实际耗用电度分摊。

(二) 给水费用 按各成本中实际耗用水量分摊。

(三) 供汽费用 按各成本中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四) 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之机器使用空气压量分摊。

(五) 厂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之费用按各成本中员工人数分摊。

第二十七条 成本科应于每月底,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见附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按显示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中心之内容与确实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 “制造费用”,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

第二十八条 前项分摊基础内方法,得视实际情况变化修正。

编 号 FNE18 共 4 页 第 4 页 分 步 成 本 会 计 制 度 五、成本计算与簿记组织 第二十九条 生产部应于次月三日前,分别呈送下类生产月报表。包括 制一科生产月报表(见附表)、制二科生产月报表见附表、制三科生产月报表附表、材料月报表(见附表)。以上各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科。

第三十条 成本科根据上列之报表,编制原物料、在制品、制成品之收发存明细表(见附表)。

第三十一条 成本科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见附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见附表),计算制成品、在制品之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见附表)。

第三十二条 成本科再根据会计科编制之销货明细表(见附表)编制“产品规格别损益表”(见附表)。

第三十三条 成品之单位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金额+本月生产总金额)(上月底结存量+本月总生产量) 第三十四条 成本科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制成品”,贷 “在制品”,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成品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五条 成本科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 “销货成本”、“推销费用”、“制造费用”,贷 “制成品”。

第三十六条 成本科于每月结算完毕后,应将其有关之成本报表汇送会计科,汇订财务报表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