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法 8 1水污染环境问题8 2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8 3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8 1水污染环境问题 一 水污染的概念 1 概念 水环境污染简称水污染 是指陆地水污染 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 导致其化学 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 造成水质恶化 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一 水污染的概念 2 特点 1 影响的范围大 涉及地区广 接触污染的对象普遍 2 作用时间长 接触者长时间遭受危害 3 污染物质种类繁多 性质各异 经过转化 代谢 降解和富集 改变其原来的性质 产生不同的危害 往往危害潜伏期很长 不容易被发现 4 造成的某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 5 治理困难 治理费用大 费时长 代价高 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 二 水污染的类型 1 悬浮物2 耗氧有机物3 植物性营养物4 重金属5 难降解有机物6 石油类7 酸碱8 病原体此外 还有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等 三 水污染的危害 一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可分为两类 由病原体引起的传染病的蔓延 水体中有毒的物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人的中毒 二 对渔业的危害 三 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工农业生产都离不开水 水污染会直接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除上述危害外 水污染还会影响航运 旅游业的发展 妨碍人们的娱乐 休养 体育活动等对良好环境的享受 四 我国水污染现状 2012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2年上半年 环境保护部组织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对我国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 海河 辽河等七大水系 浙闽区河流 西南诸河 西北诸河以及太湖 巢湖 滇池等重点湖 库 进行了监测 四 我国水污染现状 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轻度污染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总磷和氨氮 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1 5 劣 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5 5 见图1 与上年同期相比 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3 7个百分点 劣 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0 6个百分点 七大水系中 长江和珠江水质良好 淮河为轻度污染 黄河 松花江和辽河为中度污染 海河为重度污染 与上年同期相比 七大水系总体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 四 我国水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总的环境形势是 局部有所改善 整体仍在恶化 前景令人担忧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水污染无疑将存在 局部的水污染甚至还有可能加重 水污染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8 2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一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 以欧美为代表 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19世纪末 20世纪初 是水污染立法开始阶段 即萌芽期 2 从20世纪开始到60年代末 是水污染防治立法逐步深入的时期 3 由于水污染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 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大发展时期 一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 一 美国1 清洁水法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他在整个美国水污染控制法律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立法的目的是 恢复并保持国家水体的化学的 物理的和生物学的完整性 2 安全饮用水法 目的是控制饮用水质和保护地下水源 以弥补 清洁水法 在地下水污染方面的不足 3 海洋倾倒法 主管机关是EPA和陆军工程部 各自办理联邦环保局倾倒许可证和陆军工程部疏浚物质倾倒许可证 一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 二 德国1969制定的 水质管理法 1986年进行了修订 其主要目的在于 首先 是为了避免对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水域产生不良影响 以确保公共 个人对水的利用 其次 是在实施对水域可能产生影响的措施时 预防水污染以及其他有害变化 促进对水的有效利用 一 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 三 法国1964制定 水法 并于1992年制定了新的 水法 2001年进行了修订 该基本法的主要规定 对包括地下水在内领土范围内的水质造成影响的所有的废水与物质的排放 投弃 沉积等行为都必须获得许可 特别在海水方面规定了禁止一切对海水水质造成影响的排放行为的严格禁止性的规定 二 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1 建国以后 我国颁布过一些水环境保护标准 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试行 渔业水质标准 试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试行 2 1984年 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一次修改 2008年第二次修改 第二次修订的重点 体例上更加合理 增设或完善了多种制度 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 增强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 3 1989年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修改 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 3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1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2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3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城镇生活污染4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5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二 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是统 环保局 分 航政 船舶污染 渔政 渔业污染 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四 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五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1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特定的时期内 综合经济 技术 社会等条件 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排放量的形式 将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排污源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 五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2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水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六 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 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1 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2 限制向水体排入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3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禁止规定 4 防止开发 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 六 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2工业水污染防治3城镇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5船舶水污染防治防止船舶污染物造成水污染的规定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加强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 七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2 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制度 1 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2 其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七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 3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4 特殊水体的保护这些特殊水体包括风景名胜区水体 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案例分析 水污染死鱼分析 案情简介 1984年春 山东省武城县北关村农民于振明与村委会签订合同 承包了本村面积为46亩的4个鱼塘 用于鱼塘的直接投资达二万多元 1987年1月13日 北关村按照鱼塘养鱼 蓄水两用的合同规定 将附近河渠的数万立方米的水蓄入鱼塘 4天后 3个蓄过水的鱼塘出现鱼中毒现象 接着鱼开始大面积死亡 于振明立即向地区农牧渔业局 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要求派人处理 案情简介 2月28日 地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取水化验证实 鱼塘水质各项理化指标均大幅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体受到造纸废水的严重污染 从而确认武城县造纸厂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县造纸厂也表示 污水是本厂排放的 损失赔偿由厂里承担 鱼塘污染事件发生后 由县政府办公室 农牧渔业局 建委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经过细致的调查 在调查报告中再次明确了事故责任者 核实了于振明的损失 建议由县造纸厂赔偿受害人污染损失费3 2万元 于振明则表示 尽管赔偿数额偏低 但为了及早恢复生产 可以接受 案情简介 但县政府的几位负责人以调查结果不实为由 否定了联合调查组的报告 1988年2月8日 县委下达了裁定 由县造纸厂赔偿于振明污染损失费16 468 38元 于振明没有接受县委裁定的赔偿额 遂诉诸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就鱼塘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 基本上维持了县委的裁定 于振明不服 上诉到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 我国 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 第55条规定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相关规定见第85 86条 本案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当以正式的处理决定形式作出 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委的裁定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也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首先核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并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情 原告徐立江 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组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教培中心 1997年4月15日 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 承包期限20年 1998年渑池县教培中心搬迁至渑池县城北新校址 经渑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 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中 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案例分析2 案情 经原告徐立江反映 渑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 徐立江与渑池县教培中心于1998年11月9日达成协议 渑池县教培中心排放生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溏水质稍有污染 渑池县教培中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 徐立江充许渑池县教培中心在其承包水库其间 至2016年 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并保证无纠纷发生 1999年2月8日 渑池县教培中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 案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 渑池县教培中心师生及家属的数量不断增加 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 由于水质污染加重 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 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渑池县教培中心要求赔偿并解决问题 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2年3月 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 消除污染源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渑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鉴定 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 案情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认为 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 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 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渑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 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 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 赔偿损失 消除污染源 无法认可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但原 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补偿协议 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认可 原告将20000元补偿款领取 同意被告在其承包期限内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现原告违反协议 以造成污染严重为由 要求增加赔偿 改变水路 消除污染 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 原告不服 提出申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 以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 实体判决不公为由 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 审判 2003年5月23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庭审中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 1 原 被告1998年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水库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同意 且协议侵害了国家 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 属无效协议 2 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 是由于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增加 造成污染加重而引起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污染后果与其排放污水无关 原审忽略污染加重造成损失的后果 单以协议约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显属不当 审判 法院再审过程中 经法庭调解 原告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