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专利保护对中药品种保护的辅助作用分析]我国中药专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摘要] 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使国内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本文对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进行详细分析,比较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之间的优劣势,以便能够结合两者的优势,灵活运用这两种保护制度,达到最佳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
  [关键词] 中药;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专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 R2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9(b)-0123-02
  中药产业是21世纪最具发展空间的产业之一。据悉,目前全世界有逾200家公司和数十个研究机构正在从事天然药物的开发,一些国家从我国进口粗加工的原料药后再行精加工,制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片剂、胶囊等,高价行销全球,其中包括反销中国市场[1]。更令人担心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国外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占据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2];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例如,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人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这些专利批准后,意味着在中国国内,“同仁堂”等企业也不能生产和销售传统的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口服液和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
  中药如何保护一直是行业难题,中药专利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3]。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以促进我国中药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其中非常重要的两类措施就是中药品种保护和中药专利保护。本文详细分析了两种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两者之间的优势,使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最佳效果。
  1 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比较分析
  1.1 保护对象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实施有效的行政保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中药专利保护是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相比具有以下优势:①不再担心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泄露,这是因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须公开药品配方、生产工艺(方法);②授予专利权后,容易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③由于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市场回报丰厚,收回投资快;④如果同时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国际化竞争优势明显;⑤提高中药的研发深度,促进中药进步,可以获得国家多项政府资金鼓励[4]。
  1.2 保护期限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受保期限是7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20、30年,同时该政策还规定如果受到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将要到期,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查询,目前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已从2002年9月的1668种,下降为2013年4月的970种,一批知名产品,如复方丹参滴丸、湿毒清胶囊等,其延长的保护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5]。我国《专利法》四十二条相关内容规定,对于一项发明专利,其可以享受20年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起始日期为专利申请日期,因此,根据两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可以获知,仅仅只有一部分的中药一级品种的知识产权享受的保护期限长于中药专利保护,其他的中药知识产权可以享受的保护期限远低于专利保护期限,同时,经过分析,我国目前中药品种保护大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整体上受到保护的期限远远小于二级保护。
  1.3 保护适用范围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中药保护品种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知识产权,分别包括中药人工制成品、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成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内容规定,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中药产品发明专利、中药用途发明专利、中药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等中药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内容,因此,由两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规定可以得知,只要具备《专利法》必要条件的中药专利,即可享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从保护适用范围可以得知,中药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比中药专利保护窄很多[6]。
  1.4 审查和批准时限
  我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相关政策内容:相关中药品种保护的审查和批准时限的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接收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针对申请的中药作出评审结论[7],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经过审查,没有发现可以驳回申请理由的条件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授予发明企业或者个人专利权,为其发放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同时给予发明专利进行公告和登记,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即可生效,因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实质审查的期限,发明专利不存在固定的批准期限,具体到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来讲,中药发明专利的批准时间通常为3~5年。与中药发明专利审查和批准的时限相比,中药品种保护审查和批准的时限较短。
  1.5 其他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已经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来讲,该中药知识产权包括中药的相关组成处方和工艺制法,因此,但凡处于保护期限,该中药知识产权必须获得生产经营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责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相关政策规定,产品说明书应该能够详细、完整地阐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产品,因此,《专利法》规定获得中药专利保护的中药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否则就无法申请专利[8]。《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政策规定,关于中药知识产权的转让作出了相关说明,已经享受中药品种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之内,相关中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够实施转让的,仅仅可以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专利法》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申请到的专利权是可以在个人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个人个人之间转换的,由此可知,中药品种保护获得的是使用权或者生产权,而非财产权,而专利权确实取得中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其使用自由度更加大。   2 加强专利保护,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缺陷
  2.1 专利保护具有强大的优势
  实行专利保护措施,就可以使中药知识产权在法律方面获得有效保护,该保护途径的有效期、范围都是十分广泛的,同时,该保护方法能够从国家乃至国际上法律层面实施,是最根本的保护方法,较其他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具有实质的优势。与中药品种保护比较,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很多优势:①中药知识产权获得专利保护后,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②中药知识产权获得专利保护后,能够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投资收回快,效益高,竞争力强;③无需为中药产品的生产工艺、药品配方的保密工作担负压力,因为享受专利保护必须公开中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④能够有效提高中药产品的研发力度,促进中药市场的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作出贡献,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本文结合专利保护的优势,提出相关措施,以便有效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
  2.2 针对中药保护品种的核心技术,加大申请专利力度
  中药保护品种大多是已经存在的国家标准中受到保护的中成药,因为这类中成药其药物组合已经不再具备新颖性,因此无法将其纳入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该类中成药只能尽力申请中药品种保护,针对同一药物组合申请多种不同工艺,以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
  2.3 加强中药保护品种的药材深加工及新用途研究及专利申请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天然药物专利申请以药物组方形式呈现,而在国外,则显示了另一种研发方向,即以开发药材活性成分提取物为主。中药活性成分的提取及新用途研究是对中药材的深度加工,具有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国际市场广阔等优势和特点,是中药保护品种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理想方式。
  3 结语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具有各自的优势,但是,独立使用一种方法包含中药知识产权时,中药知识产权受到的保护期限总是显得很短,无法达到保护的最佳效果,因此,根据这两种保护制度的自身特点,有效运用两者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作用,相辅相成,既弥补了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同时又可以使中药知识产权达到最佳的保护期限,使我国医药能够在国际上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
  [2] 赵永良,王超,韩亚朋,等.中药现代化研究关键问题与前景[J].中国医药指南,2011,9(4):123-126.
  [3] 沈瑜.对我国中药品种保护现行制度的思考[J].中国药科大学学报,2011,56(2):89-92.
  [4] 江茹,沈爱玲.浅析中药标准化与中药专利保护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27(11):843-844.
  [5] 胡明悦,杨媛.浅谈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药物评价研究,2011,34(1):15-18.
  [6] 陶建,林志强,李晓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刍议[J].中国药房,2010,21(31):2881-2883.
  [7] 李鲲,李哲,张蕾.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的行政保护现状与分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0,16(11):1067-1068.
  [8] 李光耀,毕开顺.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J].中医药学报,2010,38(5):10-13.
  (收稿日期:2013-05-03 本文编辑:许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