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劳动合同律师整理版

----------------------------------------- 附件三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计算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以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社员工聘任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每月 6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其中岗位工资和效益奖励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工资为税前收入,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北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定期健康检查、休假补贴、劳保补贴、节日补贴、住房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移动通讯费补贴等 。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一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所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使用甲方的材料、从甲方取得的知识资源、信息等,自行编写或与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编写与职务作品相类似的其他作品;
不得使用甲方的设备从事与所聘岗位不符的其他业务;
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
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聘用期间发现有伪造学历、职称以及工作经历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非法转让甲方著作权或侵害他人著作权,对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后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凡由甲方出资(包括第三方替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或因接收乙方,由甲方为乙方向第三方支付培训费或其他接收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或其他接收费用,其标准为培训结束至乙方解除合同未满三年的,赔偿100;
满三年不满五年的,赔偿50;
五年及其以上的不再赔偿 一 培训费包括甲方支付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研修费、翻译费、资料费等,其他接收费用包括甲方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

培训结束从乙方结束培训后回甲方上班算起;

三 乙方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或其他接收费用应在离职前一次付清。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