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我看“亚道德”】

  2007年10月9日《新商报》报道:大连女青年王楠与男友上街,失窃钱夹子,里面有近20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驾照等。几天后她收到一个邮包,小偷把钱之外的东西寄还了她……
  这使我想起20年前我亲历的一件事。
  1987年12月25日清晨,我与另一位同志公出到达西安,在雇乘三轮车寻找住处的途中,三个年轻人骑飞车趁我们不注意把我的提箱偷走。我们随即到附近派出所报案。上午10时左右,派出所告知提箱已经找回。我一检查:衣物、半导体收音机、电子闹钟、现金和粮票等都不见了;其余的,文稿、通讯录,特别是我的日记本还在,可谓不幸中之大幸……
  事情过去20年了,可那次西安遭劫给我留下的印象却始终没能淡去。
  盗贼把别人的钱物取走属于“损人利己”,是不道德;如果又把被盗者的银行卡、身份证、驾照、日记本这类东西扔掉就“更损人”,那就是不道德加上不道德;而把这些东西还回被盗者,就成了“损人成分减少”,比较而言,退而言之,也属讲了一点道德,此谓“亚道德”。
  “亚道德”是学界和社会尚未成型的一种认识,它界乎“道德”与“不道德”、“反道德”之间,是不道德中的道德。
  还是以我那次西安的遭遇为例:对我来讲,在被抢的所有物件里,最重要的是日记本。我从1959年13岁起写日记,一天都没有中断过。如果那次丢失了一本,也就是1986和1987间一年多的日记彻底消失,这是我个人思想、生活和文字资料的原始记录,根本没有办法加以弥补!而我的日记本,对于偷盗者来讲,连一点儿意义、半点儿用处都没有。
  近年通过网络等媒体看到相关的多起类似的事件:盗贼把金钱取走而把钥匙、证件、照片、文字资料等物件还回。
  我想,大部分失窃者,会和我在西安被窃的感受一样,对这种“亚道德”行为,抱着一点“认可”感。我这样讲,绝不是不谴责,甚至宽容偷盗行为。偷盗,永远是可耻的事情,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为正义的人们所不齿。盗窃犯罪一定要受到惩罚。
  但是,世间事情有其可比性、当比性,在“可比”和“当比”中得出结论,确定取舍,是符合实事求是做事原则的。比如:甲乙二人同是偷盗,甲偷盗而且毁掉所有偷盗来的东西,乙把钱物留下而把其他东西(尤其是那些对于失窃者重要的东西)归还。比较而言,后者就要“好”一些,这是应当承认的。“两害相较取其轻”,应于肯定。好比同是犯了一样的罪,“坦白从宽”就是一种“权轻”。
  我们不能把坦白者与抗拒者,把“力争罪错少一些”与“一不做二不休,将罪恶进行到底”,把“利己而少损人”与“利己又多损人”这样一些不同的行为等量齐观,一锅煮。
  诚然,也许有的人进行偷盗,是因为社会客观原因而造成生活的贫困,但是通过损害他人个人利益以求解困,仍是不能原谅的;也许有的人进行偷盗,是因为一时的迷糊,但当他把手伸向别人钱财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他的行为的无情性和可恶性,所以同样是不能原谅的。所谓“亚道德”,是在偷盗行为之后加上“减少被害人损失”这种延伸,才能够成立。如果没有这样的“延伸”,那就完全不可饶恕,而只能不打折扣地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我们要强化法制,依法严厉打击包括偷盗在内的一切违法的坏人坏事,以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从另一个更深的层次看,认可“亚道德”行为,其根本意义也在于尽量地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我们要诚恳地、认真地、严正地劝告那些有偷盗行为的人:其一,偷盗可耻,你们要改邪归正,要像天底下绝大多数人一样,通过正当的办法和路子,来维持自己体面的生活和争取更好的生活;其二,你们的实际行为说明你们的良心已经有了毛病了,但是我希望你们的良心不要彻底泯灭和毁坏;其三,在你们实施“窃取钱财”行为的过程中,要尽量使得社会和他人的损失减少一些。这样,深夜扪心,你们的良知也可以稍安一些,这是“大不义”中的“小义”。望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