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住房保障看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法规

  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我国住房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均住房面积迅速得到提高,应该说成效十分显著。但是,住房制度单兵推进式的改革,往往导致许多负效应的产生:公平失衡、城市资源短缺、绩效很低、浪费巨大等。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来看待这种模式的积极意义。
  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各国均把为每一个居民提供住房和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作为其基本的国策。在德国,一直到19世纪前叶,住房供应还是由个人自给解决。到20世纪初,由于经济变革和社会的变化,人口向城市大量集聚,出现了广泛的住房问题。为此,政府开始推行了第一次房改运动,并提出了最初的住房公益性原则,即住房被解释成特殊物品,自由的住房市场不能为工人阶级提供符合他们需要的,并且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要求国家必须介入这一领域。为使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房子,1965年,联邦政府出台了《住房补贴法》。依据此法,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的公民,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住房补贴。到80年代末,房荒已经不复存在。随着住房短缺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援助的重点更多地集中于一些被社会视为边缘和问题的群体,如单亲家庭、多子女家庭、少数民族、酗酒者等的住房需求。美国住房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还给予了特殊的关注。
  欧美国家发展住房的过程说明,住房问题不仅涉及到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类文明及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无论什么社会制度的政府,都必须对公众的居住问题进行关注,不能将住房全部商品化并推向市场,建立与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回避的。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私有化、市场化改革到今天,建设和出售了大量的居民住宅,住房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私有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着眼于住房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并没有重视建立和完善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的关注和扶持仍然不够。
  在社会保障住房提供的方式上,我们既不能走过去计划体制下福利分房的老路,也不能把政府的责任完全推向市场。由于我国住房总体上短缺,目前住房市场的运作还有极大的缺陷,因此政府应当有更多的介入。对需要政府部分援助的人群,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措施,如购房税收减免,租房给予政府补贴的方式给予援助,对最低收入或没有收入的居民,按照年龄、收入、生理等不同的条件,建立申报审批制度,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