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2.6亿何以能判不死?]何以不死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9月16日《海南特区报》)。由此,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我们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而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我们2.6亿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一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是死缓,贪污几千万、上亿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贪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完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