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原则【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

  近年来,法学界就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出于传统与我国现状的考虑,人们总是对限制公务员的权力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依法治国的初衷就是限制权力。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谈行政权力的制约是片面的,还应当考虑到权力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民主与效率的统一。
  
  一、权力的制约
  
  权力必须约束,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治理腐败既要有有力的思想教育工作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更要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人手解决腐败问题。如何对权力实行有效制约?笔者认为,权力运行是一个包括权力主体的产生、权力目标的实施、权力实施的结果和实施后的反馈的系统过程。廉政建设要获取最佳效能,必须在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上都实行协调、监督和控制。因此,从权力机制的运行过程加以考察,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环节予以实现。
  (一)权力获得即权力主体产生的制约。防止权力行使资格非程序的非真实民主形式的获取,是权力制约的首要步骤和先决条件。这就要求首先必须做到公共职位由公民选举产生,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真正切实的民主选举,提高选举的公正性、透明度与权威性,不得徇私舞弊,使得进入政府管理系统的公职人员符合预先设计的权力职位的要求。要严格实行带有竞争机制的人事制度,使其发挥在公职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调迁、晋升等方面的优胜劣汰作用,做到唯贤是用、唯贤是奖。要实行严格的限任制,公职人员不得在某一个权力职位上终身任职,从客观上说,这是共和政体的基本内涵;从微观上看,这是从时间上防止因长期在某处任职可能产生的地区主义、部门主义、关系网等权力变质行为,因而实际上也是一种内在的无形的监控机制。
  (二)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这是权力运行全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分为三个密切相关的方面。第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实践证明,不对国家权力实行必要的划分以做到权力明晰,不使各自保持相对独立性且相互制约,必定形成权力的高度集中,使权力结构发生倾斜,权力功能趋向异化。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在实践中可分为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两种形式。所谓横向制约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张力,它强调的是统一的国家权力必须横向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几个方面,交由不同组织机构执掌,通过彼此分工制约达到权力均衡,以保证政体运行的效率。所谓纵向制约指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在垂直权力上分割制约,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运行中地方或下级相对于中央或上级的独立性。就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和防治腐败来说,人们通常更强调权力的横向制约,但对一个自然成因意义上的大国来说,权力的纵向制约与横向制约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同等重要,科学地合理地划分国家权力,建立横向与纵向权力之间的多层次立体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将大大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
  第二方面是政党、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等非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从当今世界范围看,政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治几乎成为政党政治。但是执政党的权力如果过分庞大,以致成为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的力量,就意味着权力结构失去平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应该创造更加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条件,充分发挥它们在监督执政党和参与国家事务活动中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扬扩大民主的具体措施。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多元化,也决定了必然有以多元利益划分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存在,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保证立法和决策的正确实施,也应该有各种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形式,使它们从各个不同的利益角度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
  第三方面是社会舆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舆论是“时势的晴雨表”,它以其公开透明、迅速灵活、广泛的社会性等特点而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和手段,被西方学者称为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当前,为使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迫切需要制订健全的新闻法、出版法、新闻纠纷仲裁制度等,将这一体系制度化、法律化,使其同权力制约的其他方面保持协调一致,真正成为维廉的利器。
  (三)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权力运作方向有异,就必须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对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是整个权力运行过程的归宿,也是必需环节。它可以防止权力变质行为进一步异化,可以设法消除已经产生的权力变质现象,将权力负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它还是人民群众对于政府行使权力产生信任程度的重要依托。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涉及到客观上实施困难的问题,为此,必须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大胆排除高官显位可能造成的干扰,坚决破除各种不正当的人际关系网络,依法从重从快给那些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以严厉制裁。法出则必随,规出则严用,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已有的腐败现象,并对今后可能产生的权力变质行为产生警示作用。
  
  二、权力的保障
  
  (一)人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授予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权力,必须加以保障,使公共事务管理有效地实施,发挥其维护秩序、保护人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法规、规章,为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确定依据,并进行普遍性调整;
  (2)具体个人和组织行使权利时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经常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检查;
  (3)具体个人和组织因违法行使公民权而给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时,人民要求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及时予以控制和惩戒;
  (4)社会中某些资源或机会的利用可以促进社会福利,但由于资源和机会本身有限,或只有符合特定资格和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所以人民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审核申请的个人和组织的条件,并负责授益给合格者;
  (5)社会中的大部分具体个人和组织,在行使权利时普遍有趋利避害的心态,对于他人的福利和公益事业关心较少,人民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这些方面要有所作为。这些积极作用意味着行政权力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时,它就是应当予以保护和维持的。
  (二)公务员权力的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权力主体也离不开行政权力的运行,它既要靠国家以宏观调控的形式干预经济生活来保障各主体利益的实现及各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又要由国家运用权力以立法手段来确定权利,以司法行政的方式来强制保护利益,排除对主体权利的侵害,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权利行使的环境。具体来说:
  (1)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当然也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与环节,而这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2)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公开竞争。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竞争规则,防止和消除垄断,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公开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3)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多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种权利。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当市场的各种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就是说,国家要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4)保障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市场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其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对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某些领域,一般都由国家建设、管理,以满足社会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其斌,权力制约与反腐败[J],兰州学刊,2003(4)。
  [2]桑东华,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