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图解

  摘 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项重要实践性问题,公平、公正的裁判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关系到群众对法律尤其是法院的评价与看法。现阶段,我国法律界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还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极为混乱,具体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够规范。
  关键词:互殴;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属于一项重要的法律实践性问题,同时也是三种侵权损害赔偿类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实践、立法和理论上,互殴汇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都没有很好的解决,造成具体实践法律过程中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对司法权威性造成直接影响,而且也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的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
  一、人身权利在互殴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界定
  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案件中存在很多突出性问题的主要因素就是立法确定与保护人身权利的态度。所以,首先要探讨人身权利的立法界定。
  依照宪法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必须将法律保护人身权利体现出来,首先必须解决法律界定对人身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其中人身权利内容有身份权与人格权等,然而,就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益进行保护的性质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内容而言,可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律法界定人身损害主要是根据人格权最终确定。我国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内涵界界定人身权利的过程不断发展与演变,我国互殴人身损害赔偿律法所存在的适应于实践发展需要的问题存在权利界定群众人身权利法律保护方面的缺陷[1]。而且律法未能确立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与权利保护,从而造成在互殴中出现人身损害时,不能直接依照律法程序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二、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具体确定
  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司法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互殴中所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同时也对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性作用。然而,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最终数额与标准认定上,我国各地律法又有很多不同规定,导致律法在确定同一纠纷上的混乱,直接影响了我国司法部门的权威性[2]。
  1. 关于残疾与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
  在互殴事件中,司法对残疾与死亡赔偿金的明确规定存在最大或者直接性争议问题,尤其在城镇与农村互殴事件赔偿中比较突出,所规定的标准金赔偿是适用于农村人均收入还是城镇人均收入。这对责任人所承担赔偿义务与受害人权益填补具有非常大的关系,而由于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当事人上诉的现象也非常多,对法律审判效率产生很多负面影响,而且也对社会和谐非常不利。
  律法实践中,司法部门认定原告标准通常都是直接依照原告身份证上原有住址认定。然而,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存在人口严重流动性的特点,所以,身份证上所表明的住址一般很难被视为标准认定的直接依据,而通常原告又极易通过相关举证对自己与城镇标准相符合进行证明,而被告也会对此据理力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法院审理负担的加大。通常很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上,目前,在我国公众意识中,标准使用体系逐渐产生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与疑问[3]。为使以上问题与矛盾得到根本解决,需要考虑又有权机关或者国家统计局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上确定一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同时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标准,也可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各省级区域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对其赔偿金统一标准进行确定。由此不仅解决了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而且还促进社会对群众人身价值的深入性尊重与认识,以此达到对人身权利进行保护的共识。
  2. 误工费认定
  依照我国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误工费赔偿主要具有三种情形,即: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受害人最近三年所得平均收入来确定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受害人实际损失收入来确定误工费;受害人没有能力证明其平均收入情况的,需要根据相近行业或当地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误工费。
  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根据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在具体司法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不具可操作性。其主要因素是案件受害人没有能力证明。由于个人通常都不会事先记载或者保留自己所得收入在将来可能产生的用途[4]。就此事项对受害人做过多要求通常都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第二种情况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受害人实际损失收入来确定误工费。依照这项规定,义务赔偿人必须将受害人实际所损失的收入赔偿给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需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都固定收入都不会因为受到伤害而减少。具体律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就算是在被告抗辩误工费的情况下,不会直接审理原告所提出的误工费是否能够证明受害者实际损失的收入,这些都能够被视为裁判结果,这种情况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冲突。若根据《司法解释》中所的裁判进行严格操作,又会产生不能支持受害人误工费主张的情况。实际上,人们所得收入的手段与渠道存在多样化,而对原告进行严格审查的证明责任又和社会公众观念与社会现实背道而驰。
  第三种情况是害人没有能力证明其平均收入情况的,需要根据相近行业或当地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误工费。这种情况是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补充。然而,既然受害人没有能力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有怎么能其相近行业或当地普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此可见,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误工费与实际严重脱节,直接造成同一法院或各地法院在对误工费进行认定上存在冲突与不一致[5]。   3. 精神抚慰金认定
  在审理互殴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案件时,认定精神抚慰金也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对精神抚慰金数额进行确定和支持精神抚慰金与否的问题上。而且在审查认定侵权人过错程度上,此过错属于广义上的过错,而且还指重大过失与故意过失两种情形。前提性定位过错会对认定侵权人过错程度造成直接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受害人精神抚慰金数额。而律法中所规定的侵权人所承担的经济能力是否能够成为对精神抚慰金数额进行判断的主要因素,就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而言,很明显不能将其视为对精神抚慰金数额进行确定的主要变量。就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的设立层面而言,这种机制除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精神损失进行填补外,还存在补充赔偿与惩罚性的特征[6]。若将这两项归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确定的范畴,就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此外,现有可以支持与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受害者通常都存在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目前律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一般无法体现对受害人损失的实际弥补。所以,不需要过多限制受害者精神抚慰金金额。
  三、结语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项重要实践性问题,公平、公正的裁判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关系到群众对法律尤其是法院的评价与看法。律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群众行为进行规范,评价律法行为的后果和承担相关律法责任能够对行为人正确选择行为产生直接性影响,这是由于这一律法制度,使得我国律法规范逐渐演变成行为规范,由此才能实现规范的功能[7]。保护群众权利是律法的真正意义,而律法规范的实际价值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我国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律法还存在很多冲突与矛盾。值得引起相关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怎样务实、认真以及尊重实际情况的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及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问题,是我国所有律法工作人员的义务与职责。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互殴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1]沈进.刑事责任原理研究——从刑事责任认定的角度[D].复旦大学,2008,:147-148
  [2]胡胜.无限防卫权主客观要件的把握[J].中国检察官.2010(14):187-188。
  [3]陳國慶,韓耀元,Liao Zhenyun.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J].中国法律.2006(05):162-163。
  [4]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6(05):165-166。
  [5]妻子诉求性福权引发性权利讨论[Z].http://www.sina.com.cn,2007:198-199。
  [6]卢克贞.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N].人民法院报,2007:101-102。
  [7]魏斌.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各有不同[N].人民法院报,2007:795-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