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少数人的权利|法律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美国威斯康辛州有这样一个族群――阿米绪人。他们保持中世纪生活方式,属于基督教的“再洗礼派”,不使用电灯、电冰霜、电视机、微波炉,用马拉犁耕作,用马拉车运输,从事农业种植业,不参加任何战争,实行8年制的单室教育,拒绝政府的强制的义务教育。这样的生活方式,如果说是在一个孤立的小岛或深山沟里与世隔绝的话,倒也没有什么稀罕,他们恰恰是生活在富庶辽阔的平原上。他们不但不封闭,甚至不集聚而居,全是散住。在他们的门前就是宽阔的马路,在他们的屋顶上有高压线穿过,在他们居住的地方,有歌厅、舞厅、酒吧。现代与“原始”、繁华与“落后”在这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按照我们的理解,这无疑是在给政府脸上“抹黑”,是在“拖”现代化的后腿。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怎么能够允许少数人的胡来,政府对他们实行强制的义务教育是完全应该的。但当这个案子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时,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联邦最高法院也以6:1的压倒多数,判决当地政府败诉。
  一个本是为了社会的利益的事情,法律却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有悖于常理的。这个案子的判决,其借鉴意义是很大的。它至少让我们明白了这样的道理:全体人民的利益,必须包括少数人的利益,如果不包括,这样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用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办法来解决;少数人的与宗教自由的相关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应的其他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尊重;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必须归于公民个人
  阿米绪人是幸运的,法律还了他们一个公道,他们又可以在宁静、淡泊中幸福地生活。而官员们在此案中是败诉了,但他们中还会不会有人以“人民”的名义去强制推行自己的主张,这还很难说。权力欲望的过度膨胀导致对法律的蔑视总会在某些人中存在,只要对他们的升迁和政绩有用,违反法律的事是会不间断地去干的。与其期待他们善良用权,倒不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这就需要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中,一开始就为少数人留下申诉、辩解、抗议的空间和渠道。
  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个原则必须牢记,法律不保护少数,多数也就岌岌可危。当自己身处“多数”时,理所当然地认为“多数”正确,可以庆幸自己不是少数。可你想过没有,如果你不挺身而出去保护你所不同意的少数,当你下一次成为少数时,你又去向谁求救?一个社会,要达到多数人的一致不难,难的是正确对待少数。在许多时候,少数总是显得人微言轻,他们的生死甚至于都不重要,可是一个制度能否保证少数人得到公平的善待,却是检验这个社会的文明和民主的尺度,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关键。
  官员们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干事情,但不能用“人民”利益去侵犯公民利益。人民不是旗帜,在需要的时候将它顶过去,在不需要的时候,将它卷起来;人民也不是矛和盾,进攻的时候用来作矛,防御的时候用来作盾。不能为了一个抽象的人民利益,而去损害一个个具体的“人民”利益,这才是民主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