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1)92-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教学幻灯片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1)9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规范基建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基建管理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基建管理”指公司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在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建管理遵循“三化”(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三统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原则。

(一) 集约化。推进建设管理职能向公司总部、省公司集中,强化工程建设关键环节集中管控,优化配置电网建设资源;
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属地化,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分层级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对外协调合力,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效益;

(二) 扁平化。构建扁平化组织架构,科学划分管理界面,分层级承担电网建设任务,提高建设管理效率;

(三) 专业化。深化基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三通一标”,夯实基建管理基础,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电网建设专业化水平;

(四) 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统筹研究制定基建管理通用制度,各级单位统一执行,确需制定差异性条款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公司总部批复后实施;

(五) 统一技术标准。公司统筹电网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的技术标准,各级单位统一执行;

(六) 统一业务流程。公司研究制定公司电网建设业务流程,各级单位在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统一执行。

第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基建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总部设立国网基建部、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等基建部门。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经研院、国网能源院、国网智能院等公司直属单位作为总部层面的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立建设部;
在省公司层面设省经研院(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省应急抢修中心)等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省经研院内设建设管理中心、设计中心、规划评审中心、技经中心,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保留独立法人地位,纳入省经研院管理。

第七条 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设立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在地市供电企业层面设地市经研所等电网建设支撑保障机构。

第八条 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层面设立发展建设部和检修(建设)工区。

第九条 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层面的设计、施工、监理类集体企业,根据公司规范集体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网建设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

第二节 职 责 第十条 遵循“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原则,规范各级基建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晰基建与相关专业的职责界面。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层面主要职责 (一)国网基建部职责 1.负责公司电网建设职能归口管理,制定公司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质量、技经、技术管理;

3.负责220千伏规模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程结算监督和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的参建队伍招标专业管理;

4.负责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专业管理;

5.负责制定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6.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7.负责跨区、跨省常规电网项目建设总体协调,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8.负责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及运转的常态化管理;

9.负责定额站、质监站业务管理。

(二)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职责 负责公司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特高压工程建设,负责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与科研、设计、设备、验收、调试等关键环节的集约管控。

(三)有关直属单位职责 国网经研院、中国电科院、国网智能院受委托承担电网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依托工程新技术研究等工作;
负责定额站、质监站日常工作;
承担特高压设备研制、监造及系统调试,工程成套及设计组织等专业工作。

国网能源院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咨询课题研究任务。

国网信通公司承担信通工程建设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受委托负责特高压现场建设技术统筹和管理支撑,负责现场建设管理总体策划、设计与施工技术衔接、施工技术创新与标准化、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评审、专业技术培训、转序验收、专项验收、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承担创新引领型特高压工程(特高压直流接入750/1000千伏交流、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等)建设管理任务;
承担部分建设管理任务重、管理力量相对不足省公司的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 省公司层面主要职责 (一)建设部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履行建设职能管理,负责所辖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

3.负责35~220千伏(规模以下)电网项目初设审批;
负责所辖工程结算管理,负责33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建设队伍招标专业管理;

4.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电网建设政策支持,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负责开展公司总部投资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

5.负责对所属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6.对省经研院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7.负责总部委托的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对所辖660千伏及以下直流,330~75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管理(可根据电网建设规模、管理力量、管理半径等情况,直接管理到220千伏或更低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8.负责定额站、质监中心站业务管理。

(二)省经研院(省监理公司、中心设计院)职责 1.协助省公司建设部,加强建设关键环节管控,负责工程结算审核和定额站日常工作,负责省公司资本类、成本类项目的技经业务支撑,所辖电网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2.根据资质受委托承担35~220千伏(规模以下)电网项目设计评审;

3.参与省公司直接管理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4.通过市场竞争,按资质和能力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任务;

5.通过市场竞争,承接各电压等级电网工程监理,落实国家工程建设“监理制”要求,强化监理单位第三方责任,承担工程现场管理、控制、协调责任。

(三)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责 1.通过市场竞争,主要承接500(330)千伏及以上和部分220千伏电网施工任务;

2.受委托承担电网检修和应急抢修任务。

第十三条 地市供电企业层面主要职责 (一)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地市供电企业管理工程项目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

3.建立电网建设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负责上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所辖区域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负责所辖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 4.负责所辖110(66)~220千伏(含城郊区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35千伏电网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工程)可由地市供电企业统筹建设管理,负责与运检部共同组织项目启动验收;

5.负责对所属建设队伍的专业管理。

(二)地市经研所职责 协助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承担设计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地市设计、施工、监理集体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按资质和能力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施工企业同时受委托承担220千伏及以下电网检修外委任务。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层面主要职责 (一)发展建设部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所辖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对所属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等全面负责;

3.承担各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所辖区域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

(二)检修(建设)工区职责 协助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开展所辖35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电网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三)乡镇供电所职责 承担辖区内建设属地协调工作。

(四)县施工集体企业或供电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按资质和能力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受委托承担35千伏及以下电网检修外委业务;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可承担部分110千伏电网检修外委任务。

第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和参建队伍管控,实现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质量、造价、技术管控目标。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基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要求,实施横向协同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归口管理和项目后评价管理;
负责投资、开工、投产计划管理等工作;
参与初步设计评审;

(二)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

(三)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四)调控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工程前期初步设计工作,参与启动验收工作,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五)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全过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等工作;

(六)安全监察质量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归口管理;

(七)科技部门负责公司基建技术研究与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负责基建工程的环保(水保)归口管理和全过程环保(水保)监督;

(八)法律部门负责基建法律支持和合同归口管理;

(九)审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审计监督工作;

(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归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管理流程 第一节 基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策划、进度管理、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建设协调、信息与档案管理和资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五制”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认真开展项目管理策划,明确项目进度、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的主要目标、工作安排、重点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强化项目管理策划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各项管理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以进度管理为主线,遵循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程序,科学安排建设进度计划,实现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组建业主项目部,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参建单位的有效管控。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汇报,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协调沟通机制,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外部协调;
充分发挥属地市县供电企业建设外部协调优势,落实工程建设属地协调责任;
整合公司基建、运检、营销对外服务资源,建立电网建设外部协调与对外服务协同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节 基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基建安全应急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在基建工作计划、检查、考核、总结中,突出强调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