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 围;
金额。

1.2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 竣工日期通过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 及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含 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 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 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 并承担一切费用。

1.6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 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条款。

2.2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 市政府部门的 文件。

第3条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4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 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5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 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 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 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6条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 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 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 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 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
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 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 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 7 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 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 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 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 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 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 给予协商办理补充 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 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 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 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 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 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 工。

7.9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 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8条 工程质量等级 执行国家及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 9.1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 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 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 按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10条工程款支付 10.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 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40 10.2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 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 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 给 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

10.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 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 书面付款申请

第11条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12条设计变更 12.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 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 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 不予顺延。

第13条竣工验收 13.1甲乙双方应以 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 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 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 同时应协助办理 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 所发生的所 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 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 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 格的签认日期。

第14条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 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15条保修 15.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 年。

15.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 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 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16条违约 16.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 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 违约,工期顺延;
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元罚金。

16.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 均属单方毁约, 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 还必须向对 方支付工程款的 10 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 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 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 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 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 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 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 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 延0 (2)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阻, 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 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 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17条安全生产 17.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 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 律责任。

第18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 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 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