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员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公示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的内容:

具有行政执法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

县交通运输局将以交通门户网站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第十三条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