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进水阀合同最终

2020年版进水阀合同最终 柬埔寨王国斯登沃代二级水电站工程水轮机进水阀合同文件合同编号CDT-DTOC-SDWDHP-E--007甲方司柬埔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1月北京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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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CDT-DTOC-SDWDHP-E--007签署日期1月12日签署地点北京本合同由柬埔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水轮机进水阀设备买卖合同共同商定并签署。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设备和数量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附件二“供货范围”。

4、合同金额本合同的合同金额为肆拾伍万捌仟美元整(小写)。

其分项价格见附件三“价格表”。

5、合同设备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文件。

6、本合同中文正本共2份,其中买方1份,卖方1份;
副本共8份,其中买方6份,卖方2份。

7、本合同英文简易版正本共2份,其中买方1份,卖方1份;
副本共4份,其中买方3份,卖方1份,中文合同签定后再补签。

发生争议以中文为准。

8、本合同所列4项合同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9、合同生效之日即为开始履行合同之日。

10、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签字页买方柬埔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CAMBODIA HYDROPOWERDEVELOPMENT CO.,LTD)卖方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地址柬埔寨王国金边市堆谷区606路30号地址天津塘沽区金江路1999号邮编邮编电话0电话、传真0传真开户行Union CommercialBank Plc.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新华路支行帐号321232-100--4帐号2148760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705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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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买方”是指柬埔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卖方”是指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款中规定的部分。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使用单位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使用单位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八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

“现场”是指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试运行进行阶段的试运行。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分供货商”是指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允许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本合同设备将用于柬埔寨王国斯登沃代水电站工程水轮机进水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设备名称水轮机进水阀型号规格见技术协议数量见技术协议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设备。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满足本合同附件一的要求。

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附件二。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附件六。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七。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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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肆拾伍万捌仟美元整(小写)本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合同设备价格为肆拾伍万捌仟美元整(小写)。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车上)/码头(船上的运输、装车、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技术服务费含在合同价格中。

本合同设备到交货点的运杂费包括设备从始发(车上)/码头(船上)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所发生一切装车、运输、保险等费用。

合同的分项价格表见附件三。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美元。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付款比例1441合同设备款的支付补充澄清在合同签订,并由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货款的10作为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1正2副);
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复印件4份);
设备具备出厂条件,运输到买方指定港口处,并由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30日内付款40。

由卖方开具的并经买方监造代表签字确认的设备出厂验收证明;
每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和合同总价4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复印件4份);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投入运行(以买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并由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30日内付40。

买方签署的正常投入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合同总价4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合同总价的10。

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函(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质保期满30天内)出具的设备质量运行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后退回。

6交货和运输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保证及时和完整性。

交货交货地点、方式上海港买方指定码头车板交货。

交货时间见附件四交货进度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四。

合同生效后7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设备的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物流代理”方。

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交付为准。

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合同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在合同设备备妥及装运车/船/飞机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和电话将该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和“物流代理”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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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尤其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附件四没有列出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供应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存在潜在缺陷,而需调换损坏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设备或部件,以最快的速度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车站/码头/机场,并且通知买方。

卖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六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使用单位设计、施工、调试、检验、培训、运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六规定的交付进度。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买方。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对急用者应在1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5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

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买方有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卖方应保护买方免受下列情况所引起的诉讼之害。

本合同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前而对道路(桥梁)或任何其它交通设施所造成的损坏。

本合同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前而对供需双方之外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