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精品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 绪论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的完善与否事关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是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所以说,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核心。公务员的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环节,客观、公正的考核及其真实的结果记录,为公务员的培养和使用提供了依据,也为革除我国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了以官僚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作为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并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接受了除“两官分离、政治中立”以外官僚制的所有理念和方法。其预期目的是建立起专业化、官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廉洁、高效。经过十几年的运作,中国公务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公务员制度运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极大地制约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1 选题背景 1.1 相关概念 1.1.1 公务员 公务员(Civil service)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 这一概念,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在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之前,“公务员”的概念一直被说成“国家公务员”,人事部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1.1.2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制度Civilservicesystem又称现代文官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考核、选拔录用、福利待遇、晋升、调配、退休等一系列制度。2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 它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而几乎在同时,美国和德国等一些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探索和实施着朝向国家文官制度的政府人事制度改革.为的是能够适应当时政治改革的目标,引入更为理性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减缓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压力。

公务员考核制度(The civil servant merit system)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规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制度。它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

1.2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发展完善、成熟,经历了一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和方法。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调研准备(1984年)起步,发展到现在也仅仅才不过20年左右的时间。

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建设公务员制度”,到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完善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健全公务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开始在不断的改进和更新中逐渐成熟起来。从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运行、推行实施、健全完善四个阶段。

调研准备阶段(1984年1989年)。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重点工作。首先中央决定加强干部人事立法,将干部的迁升、选拔,考核、奖惩等环节用法律规定下来。198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和劳动部开始组织力量进行相关法规的研讨起草工作。1987年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

试点运行阶段(1989年1993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贯彻的是“边实践、边探讨、边修改条例”的精神,所以从1989年初国务院开始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试点。

推行实施阶段(1993年1999年)。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发布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又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的要求。到1998年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基本入轨,在中央和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机关都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健全完善阶段(1999年至今)。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化了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到2005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立了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该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1.3 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公务员法第五章的规定,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比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多了一项“廉”,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公务员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务员义务、录用公务员办法、公务员考核、奖惩、交流与回避等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廉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4 研究意义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应该可以说成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的环节,是公务员制度中所有其他职能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考核是实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依据,也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所以说,一个国家的公务员的考核能否做到客观公正,能否提高效率,能否保证廉洁,都将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府公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找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不足, 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才能健康的发展。

1.5 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在最新的公务员颁布的大环境下,对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公务员考核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并针对新的公务员法的新条例,提出自己的见解。具体有 (1)利用现有资料,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反馈运用等等;

(2)充分了解国外各国公务员的自身特色,找到各个国家值得借鉴的地方和引以为戒的地方;

(3)在充分了解国外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4)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

2 西方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分析 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将其作为本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公务员的考核和晋升制度的历史演变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考核”,就是在对公务员进行严格考评的基础上,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成绩为公务员晋级和加薪。如何合理地、公正地、科学地和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决定他们的晋升,不仅关系到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维持整个行政工作的高效与稳定。因此,西方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这一问题。

2.1 美国高效、重视监督 美国的考绩制度已成功实施了113年。美国考绩制度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适应能力等属于行为结果有效性的因素为主要考核内容,细分量化为16项指标。美国考绩制度实行的是首长考核制,由主管对下属作考评,上级主管复评,考绩委员会审议,这种方法的考核主体只有1个,最大特点是主管领导最了解下属情况,为他正确反映下属实绩提供了客观依据。美国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主要有6方面作为裁减人员、正式任用、重新指派工作、降职免职、培训、工资晋升及发放奖金的依据。特点是重视下属一贯表现,通过激励机制引导下属在多做实事中完善自己。年度考核结果是人事任免权和奖惩权的运用的基础,作为考核主体的考核行为应该受到监督。美国考核监督主体主要有3个一是被考核者,具有参与领导制订工作目标、对领导考核评语是否认可、对考核结果及运用申诉等 3个权利;
二是考核主体的主管领导,有权对考核主体考核行为进行监督,并接受被考核人的申诉;

三是考核委员会,受理职能范围内的申诉及对部门考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个考核主体3个考核监督主体,考核效率比较高。这也是美国考核制度的最大特点。

2.2 英国不求统一、轻松的考核氛围 英国是实行公务员制度最早的国家,在1854年就提出了公务员考试测评制度。它的考核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考核都是不统一的,无论是从方法、内容还是具体实施方法上都是分离的。

在考核方法上,英国现行的考绩方法,系考察报告制。事先制定考绩报告表,依据报告表内所规定的要素与标准,由考绩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加以考察与评定。评定后,将结果加以整理,呈现部长核定执行。考核结果不公布,但成绩不良者,由机关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本人如认为评定不当,可向部长提出证据,申述理由,请求纠正。

英国中央政府的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内阁办公厅的录用评估署负责,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考核则是由临时组建的“评审团”负责的。评审团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主管、工会负责人和行政服务对象组成。评审团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检查、监督和复议等工作。公务员的评估报告则由其直接主管撰写。

英国公务员考核的等次没有统一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37等,其中大多数单位实行五等。每项考核内容分为5个等次,特别优异为A等,良好为B等,满意为C等,尚可为D等,不良为E等。而英国贸工部则实行七等一等为一级,工作杰出;
二等为二级加,工作比较杰出;
三等为二级,超过工作标准;
四等为三级加,刚刚达标,没有失误五等为三级,刚刚达标,偶有失误;
六等为四级,达不到标准七等为五级,工作不能被接受。

目前,英国公务员分两大类,A类将来可以升到很高的职位,B类只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包括出租车司机。因此,B类的“进门”考试较容易,而A类人员要拥有大学文凭,经严格笔试后,还有一种“模糊”的面试。A类的考官们看上去都很随和,你几乎感觉不到是在考试。比如说,考官问考生是怎么来的,假若你答“自己开车来的”,他会接着问“什么时候学的开车是家里人凑钱帮你买的车吗” 假若你答“坐地铁来的”,他会问“在地铁里你常看些什么” 如果你说“翻翻报纸”,他会再问“你知道斯里兰卡的猛虎组织吗你对世界上的恐怖组织了解多少如果你是英国政府的官员,你认为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英国的公务员考试过程相对比较轻松,无论从主考官还是考试的人来说都比较游刃有余,这个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做法。

总之,英国公务员比较有特色一是不搞一刀切,各有各的优势,比较灵活。二是对地方政府公务员的考核注意听取行政服务对象的意见,有助于公务员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但英国公务员的考核指标设计的公开性不够,成为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缺点。

2.3 德国简单、灵活 德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简单。而且在德国,公务员一般都是终身受聘于国家,不用担心失业。

德国的联邦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才能和成绩至少每年鉴定一次。如果工作情况或个人情况需要,可以随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