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九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第十条 企业要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章 申报与考评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书面评审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六主要设备、主要设施、特种设备一览表; 七工厂平面布置图; 八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可不提供; 九企业自评报告; 十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十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年。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业绩及其评审人员工作情况每年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申请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并实际从事评审工作1年以上的评审单位,方可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需要增加标准化评审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9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评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评审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四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五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八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九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经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四实施评审。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

五评审组内部会议。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六情况通报。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

七评审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