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_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决策合法性,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宣汉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事关交通运输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具体包括:

(一)代地方政府草拟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通知、通告、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以局名义发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被国家、省、县拟定为重点工程的交通重大项目;

(四)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利益的交通重大改革;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下列行政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扬)奖励;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论证工作具体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应有局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重大决策形成草案后,应报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再将事项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决策承办股室全部材料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局法制工作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决策承办股室补正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补正,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局法制工作机构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决策承办股室在规定期间内不补正或者不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股室,终止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七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我局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列入议题提请局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且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行政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股室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九条单位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条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县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局属具备合法性审查条件的单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