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ZC050-2010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或无菌包装的罐头食品。

2.术语 2.1常规检查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净重、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和微生物指标。

2.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等化学指标。

2.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2.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缺陷分类 3.1严重缺陷 指影响宠物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避免的缺陷。

3.2一般缺陷 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缺陷。

4.检验分类 4.1交收检验 4.1.1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4.1.2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型式检验 4.2.1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更改关键工艺;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组批 5.1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5.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t)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6.抽样 6.1交收检验抽样 6.1.1一般缺陷的检查水平(IL)为S-1,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IL为S-1和AQL为6.5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量 /罐 抽样量 /罐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Ac Re Ac Re 1~50 2 0 1 ↓ 51~500 3 1/i1/3 0 1 501~35000 5 1/i1/2 1/i1/3 ≥35001 8 1 2 1/i1/2 注Ac为合格判定数;
Re为不合格判定数;
↓为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6.1.2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

6.1.3抽样方法 罐头食品在杀菌冷却完毕,入保温库后根据随机取样表,抽取所需数量。16点以前入库的当天取样,16点以后入库的第二天9点以前取样 6.2型式检验抽样 6.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6.2.2型式检验中的其它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判定规则 7.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1.1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
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断依据。

7.1.2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7.1.3当采用1/i(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

不合格品数为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不合格品数大于1,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不合格品数为1,且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不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i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不合格品数为1,且紧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1个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7.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7.2.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转移规则 8.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8.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5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8.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