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戒毒制度系统的构建:强制戒毒和坐牢的区别

  目前,国家颁布的《禁毒法》中虽提出了社区戒毒的新型矫治模式,但对其具体实践的制度系统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社区戒毒工作缺乏指导及制度保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的深入和推广。社区戒毒工作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行,才会保障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构建完善的社区戒毒制度系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社区戒毒制度系统是指我国社区矫正机关为保障毒品成瘾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制定的一整套制度、规章和
  准则的规范体系。我认为戒毒制度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矫治前调查制度
  
  矫治前调查制度,是指吸毒成瘾者在被决定进行社区戒毒前,由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所进行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制度。它既是决定吸毒的事实依据,也为后来的社区戒毒奠定必要的工作基础。从调查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吸毒成瘾者的吸毒成瘾调查(包括历史、吸毒原因、吸毒种类、日摄入量、吸毒方式、戒毒情况等),家庭状况调查,受教育状况调查,身体健康程度调查,社会交往状况,人格状况调查,生活环境调查,违法犯罪情况调查等方面。
  
  二、矫治工作制度
  
  (一)接受制度。所谓接受制度,是指符合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者在法定的时间内,自行或由决定机关送往社区戒毒机构报到,社区戒毒机关里接受手续的制度。具体内容有:(1)社区戒毒的接受机关是吸毒成瘾者居住地的司法所。如果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机关负责,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2)吸毒成瘾者应当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3)社区戒毒机关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的法律文件和有关材料;(4)社区戒毒机关应当及时接收被决定进行社区戒毒的成瘾者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戒毒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戒毒人员须知》。
  (二)会议制度。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部署本地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工作中的问题;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根据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戒毒的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戒毒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戒毒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戒毒机关对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具体内容有:(1)社区戒毒工作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工作依据、上下协调等方面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2)社区戒毒人员发生犯罪、自杀、脱管的;公益劳动中发生事故,造成社区戒毒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社区戒毒人员对抗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戒毒工作正常进行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戒毒对象合法权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在事发当日逐级上报省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办公室,详情随时续报,处理完毕上报结果;(3)对发生紧急、重要事件迟报、瞒报、漏报的,省社区戒毒领导小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4)各社区戒毒机构应每月向上级机关上报工作情况,主要上报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社区戒毒主要活动及思想行为动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戒毒机构要定期对社区戒毒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主要内容有:(1)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戒毒基本知识政策、教育技能和毒品戒断等专业知识培训;(2)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分层管理、分岗实施的原则;(3)培训以短期培训、以会带送优秀人员深造等形式进行;(4)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社区戒毒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5)心理矫治等必须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6)各省市区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社区戒毒培训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禁毒法》及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社区戒毒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区域、违法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戒毒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治,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2)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汇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治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3)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依法保护戒毒对象的合法权益;(4)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六)矫正解除制度。矫正解除制度是指由于社区戒毒对象的戒毒期限届满,或者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而使社区戒毒归于中止、终止或消灭的制要。内容有:(1)社区戒毒期满的依法解除社区戒毒,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2)社区戒毒时间是社区戒毒对象到社区戒毒机构报到之日起计算;(3)解除社区戒毒的,应当由社区戒毒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区)政府或委托核准。社区戒毒机构在戒毒期满日书面通知社区戒毒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在社区公布;(4)社区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由社区机构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戒毒人员死亡,社区戒毒自动解除。
  
  三、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一)亲属担保制度。亲属担保制度是指在社区戒毒过程中,为了对戒毒人员起到监督作用和亲属对戒毒人员的帮教作用,由戒毒人员亲属向戒毒机构出具担保书,对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中的行为提供担保的一种制度。社区戒毒工作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得戒毒人员家属、支持与配合,家庭的亲情关系有利于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助于他们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与社区戒毒对象的家属签订担保书,既可以加强亲属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责任意识,也可以预防一些可能出现的无法控制的情况。
  亲属担保书的内容包括亲属范畴的界定,担保的主要事项,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当被担保事项出现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包括监督考察和测量评估两个过程。监督考察是社区戒毒机关对戒毒人员整体状况的监督、记录的过程,是测量评估的基础,而测量评估是监督考察的结果。社区戒毒监督评估的实质,是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及效果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参照既定的社区戒毒目标,通过监督考察活动系统地搜集信息,并做出综合的价值分析和判断,其目的在于提高社区的戒毒质量,改善社区的管理与决策。
  监督评估是一种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活动,因而在评估之前必须有一个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即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依据的项目、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组织和结果等。
  (三)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是社区戒毒机构在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戒毒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戒毒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整体表现综合考察与评定。考核是社区戒毒中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考核可以显示社区戒毒的成效,可以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心理、行为、自制力适应性、人际关系等进行戒毒与评价,使戒毒人员明确自己与社区戒毒目标的差距,从而强化社区戒毒人员自我戒断和矫治的动机。
  奖惩是社区戒毒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的不同表现,而实施的奖励与惩罚。它是区别对待政策的表现,也是促使社区戒毒对象分化、转化,调动他们的戒断积极性,稳定社区戒毒秩序,提高社区戒毒质量的有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奖惩与戒毒人员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奖惩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达到惩恶扬善,促使戒毒对象康复的目的。
  (四)定期走访制度。定期走访制度是社区戒毒工作者为了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现实表现等,深入到戒毒人员的家庭、学习现场及社区戒毒人员之中,向知情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制度。定期走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把握戒毒人员在社区的表现状况,为制定社区戒毒方案提供依据,同时对一些有困难的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他们提供帮助,解决困难。戒毒人员所存在的思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促使他们强化戒毒意识,加快戒断的进度,争取早日戒除毒瘾。
  (五)学习和劳动制度。学习和劳动是社区戒毒中提高戒断质量的两种基本手段,社区戒毒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机构的安排按时参加学习。但是社区戒毒的学习和劳动具有开放性,只有规章制度、法规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的惩罚性质,这也是社区戒毒与强制性戒毒参与劳动的区别所在。
  社区戒毒机构在组织戒毒人员学习时,要打破常规,拓宽学习渠道,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和载体,为他们开展学习活动提供服务,对学习的内容、效果提出明确的要求,重点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戒毒人员参加的劳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照社区机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在组织戒毒人员参加此类劳动时,重在树立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锻炼劳动意志,养成劳动的良好品质,在劳动中认识自我和改变自我;另一部分是为了使戒毒人员适应社会就业的需要,在社区戒毒机构的组织下,社会志愿人员或社会组织帮助戒毒人员参加的习艺劳动。这类劳动重在习艺,属技能训练的范畴。
  (六)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社区戒毒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整理、保管的有关对戒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定文件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形成的具有存查价值的材料所组成的系统材料。戒毒人员的档案是存储社区矫正信息的一种重要形式。
  戒毒人员的档案,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社区戒毒机构内每个戒毒人员或某个时期戒毒人员的整体情况,不仅可以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社区规范和政策,为社区戒毒机构研究戒毒人员的特点和戒断规律提供重要的依据,而且可以直观地为社区戒毒工作者教育转化戒毒人员提供材料。对戒毒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为了满足社区戒毒机构矫治戒毒人员的需要,为做好个性化的教育,矫治和管理建立基础资料库。通过保管和提供档案材料这种特定的方式,为社区戒毒工作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条件。
  
  四、社区戒毒救济制度
  
  社区戒毒救济制度是指由于戒毒人员在生活安置、入学、就业等方面产生的困难,社区戒毒机构利用社会志愿人员、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戒毒整合的其他社会资源,对戒毒人员给予帮助、救济、安置的活动。主要包括生活安置救济制度和就业就学救济制度。生活安置救济制度区戒毒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戒毒人员,通过社会捐助或社会扶助的形式,帮助其解决困难。比如,社区戒毒机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人士困难的戒毒人员捐款捐物;社区戒毒机构主动与社会企业联系,安置生活困难的戒毒人员的子女、配偶等就业,以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就业就学救济制度是指社区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或戒毒人员的子女在就业就学方面有困难的,主动与有关部门、学校、用人单位联系,由社会企业、学校主动承接戒毒人员或戒毒人员的子女就业就学问题。
  社区戒毒救济制度不仅是对戒毒人员的一种帮助制度,更重要的是作为感化教育戒毒人员的手段,把救助活动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
  
  五、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相关部门及社区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援助只是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即戒毒人员及其成员。
  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服务的内容包括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所需服务的各种法律事项,包括诉讼的、非诉讼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法律服务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件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戒毒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无论是自己还是其家庭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或纠纷,并由此产生法律问题。因此,对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是戒毒人员的自身需求,更重要的是社区戒毒工作转化戒毒人员的需要,也是社区矫效措施之一。
  
  六、 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享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诉说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戒毒人员可以就自己违法事实或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申诉,社区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上递,不得扣压。申诉不仅是公民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利保障,也是公民管理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
  申诉是戒毒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戒毒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其亲属、监护人或律师提出,社区戒毒机构必须确保戒毒人员申诉的权利。戒毒人员提出申诉,在相关机关作出处理之前,社区戒毒机构不能停止对戒毒人员的矫治活动。
  控告是指戒毒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司法机关揭发,并要求处理的行为。戒毒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法律赋予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一种途径。因此,正确处理戒毒人员,对于社区戒毒机构依法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惩罚和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依法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检举是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的行为。是戒毒人员接受教育矫治,认罪服法,改邪归正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培养公民意识和责任感,令其将功补过的一项制度,戒毒人员的检举可以为侦破监狱及社区内的犯罪案件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线索。这对于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克服了封闭矫治模式下戒毒人员社会化过程中断的缺陷,能够实现戒毒人员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社区戒毒使吸毒成瘾者从一开始就生活在社区中,使他们与朋友、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不会受到根本的影响。在戒断过程中,戒毒工作者可以通过一系列戒断改变社区戒毒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他们实现与社会的正常联结,达到使成瘾者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总之,社区戒毒制度改善,有利于吸毒成瘾者达到社会康复的状态,为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行动指导,为社区戒毒预期效果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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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2008年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年专项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编号:XYQ200815。
  
  (作者:张凯,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社区矫正;韩梅,系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工作;闫西安,系吉林党校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学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