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推理与公正判决】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在法制化发展的今天,法律推理对于法官来说不是个陌生的名词。在现在的司法过程中,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就是把法律运用到案件事实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的过程。而一项公正的判决,应当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要详尽地阐述有关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等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逻辑严密的推理是形成公正判决的必经阶段。因此法律推理与公正判决是不可分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法律推理是公正判决的基础。既然法律推理对于公正判决如此重要,又该如何认定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与公正判决关系如何,该如何运用法律推理来实现公正判决?本文拟做一番粗浅的探析。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关于法律推理,学界的说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史蒂文.J.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政变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张保生先生认为,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合乎逻辑的推导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的活动。 解兴权先生将法律推理定义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的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 陈锐先生把法律推理归纳为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笔者较赞成陈锐先生的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活动,即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出发,找寻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推理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适用的阶段,法律推理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方式
  首先得明确什么是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主要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可适用法律规定的活动。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确定案件事实后,寻找可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它是法官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法官的一种外部行为。目的是法官为了寻求公正的裁判而进行的找法活动,也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运用到现实的个案中去。总的来说,也就是一种逻辑推理活动。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法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的说明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形式方面,即推理的过程是否合乎一定规则的要求;二是内容方面,即推理的前提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形式上的正当性主要依靠严密的逻辑方法来予以保障,内容上的正当性则有赖于法律方面的论证。法律推理主要回答的问题就是规则的正当性问题,行为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包括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力?是否应尽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在确认的过程中都需要运用到法律推理去证明。
  3、法律推理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律推理活动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是法律之下的推理。法律推理活动必须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不能离开法律规范的制约,而法律规范也是衡量法律推理内容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法律规范的范围也很广泛,既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也包括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而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习惯也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4、法律推理是实践性的推理
  实践推理是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所运用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时所采用的推理,比较注重现实理性的选择。法律推理比较注重推理的内容上的联系,从联系中找到最合理的适用的法律。是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的推理。特别是法官在运用法律推理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一定也面临着如此多的选择。因此就必须运用现实理性去选择。法律推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承载着推理的一定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现实的关注,也就离不开实践理性的特点。
  
   二、法律推理与公正判决的关系
  
   (一)法律推理是实现公正判决的必要条件
   在审判中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官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司法行为。在法官依法裁判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是一个推理过程。法官只能根据案件已获得的资料和证据来认定是否在法庭中对于其的采用,要对大量的材料进行筛选,辨别,也就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对于简单的案件的判决,一般都是运用三段论的思维方法,也就是演绎推理的方法得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对于复杂的案件,则要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根据规则,原则,精神等来做出判决。不管案件如何,推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司法裁判中都是必须的。如果离开法律推理而裁判,特别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丢开法律推理而裁判,则只会因此而让人怀疑判决的合理合法性。法律推理为判决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为判决提供了一定的公信力,同时也为裁判的公正性提供法理依据,成为公正判决所或不可缺的条件之一。
   (二)法律推理是实现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乎逻辑思维的推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可以使自己对具体的案件做出裁判更加的有理有据。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各样的案件,需要找寻到合适的法律对其作出判决,而此种判决又必须公正合法。法官不仅通过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充分论证作出这种处理决定的理由,即判决的理由。用判决理由去证明自己的判决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律推理就成了法官达到这一目的的理想工具和方法。法官必须借助法律推理的方式理清案件的基本状况,它包括明确推理的前提,组织整理自己手中已有的资料,分析案件争论的焦点等。 法律推理也避免了法官的任意裁判,同时,也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的思想范围内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若在法官判决前,严格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并运用逻辑严密的法律推理,那么所做出的判决也可能是最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假若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只是任意的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与案件事实结合所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那么,就算是正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毫无公正而言的。所以说法律推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官做出判决的公正性,是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推理是实现公正判决的重要方法
   一个公正判决的做出,应该是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在司法过程中,摆脱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的影响,理性地分析问题,为解决问题而做出的判决。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方法,带有明显的职业性特点,法律推理也就成为了法官职业化的思维模式。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职业化的思维模式,它具有公式化,理性化的特点,在法官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就把法官的思维路径限制在一定的框架内,必须要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找出合乎逻辑地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相对于运用其他
  的方式而做出的判决而言,就是相对公正的判决。
  
   三、法律推理形成的公正判决
  
   法律推理一般可以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两大类。形式推理也称分析推理,“分析推理的特征乃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一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形式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归案推理、类比推理。实质推理也称辩证推理,就是在形式推理之外的推理形式。博登海默指出“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决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够做的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讨真理。” 不管是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不管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都必须要用到法律推理,且运用法律推理的情况也不一样。
   (一)在简单案件中运用法律推理形成的公正判决
   在简单的案件中,大部分只需要运用到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有结论的确定性,在运用形式推理的过程中,不掺杂其他的非法律因素。在英美法系国家,简单案件所运用的推理通常是归纳推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是运用归纳推理,也就是俗称的三段论推理。我国法官在审理简单案件中一般也是运用三段论的推理,首先是了解案件的事实,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对案件事实分析,要运用类比、归纳的方法,由此及彼地分析。其次是根据案件找寻适合本案的法律。在找寻的过程中对于简单的案件一般能直接地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对选择的法律与案件事实结合得出特定的结论。这过程称之为司法解释,也是把法律推理运用到案件事实的核心。最后是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 在简单的案件中有着确定的结果,在严密的逻辑思维之下,运用法律推理,结合案件事实得到的确定的判决结果,除掉法律本身的缺陷之外,应该是,而且一定是公正判决。
   (二)复杂案件中运用法律推理形成的公正判决
   社会生活中的发生的案件,并不都像简单的案件那样从法律中能找到完全吻合的依据,把事实法律化就是公正的审判结果。法律虽说是概括的范围很广泛,但也不能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而且社会总在发展,法律也有其滞后性,会留下真空,也会因立法者自身的原因造成法律漏洞的情况出现。在现实中必然会碰到案情更为复杂的案件。在碰到复杂的案件时实质推理就成为了公正判决的前提。
   在没有法律法规可直接运用的情况下,在复杂案件中,找不到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官在审判时则要按照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如法律的位阶、法律规范的级别来适用法律。在遇到类似许霆案,张先著案时,法官则可以从价值衡量的角度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做出最佳的选择。还可以适用国家的政策、民间习惯,法律原理来作为案件的适用。立法的基本精神与立法目的也可以作为案件的使用依据。可以说,实质推理对法官形成公正判决是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的,对于判决的公正与否,实质推理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一个判定的标准。
   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不管是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都是法官审判的重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更要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作出公正判决必经途径,没有法律推理而作出的判决也不能称之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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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郝建设.法律推理――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J].辽宁大学学报,2002 (7).
  
  (作者简介:雷方琼,中南民族大学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