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本质 道德的情感本质何以可能

  (摘要]道德的本质始终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20世纪分析哲学的兴起使语言的意义分析成为哲学分析的新正统,由此引发了通过对道德语言的意义研究来求证道德本质的新路径。道德情感表达主义是最早的语义求证路线的实践者。它提出,道德言辞的真正意义在于表达情感态度,而不在于对所谓“道德事实,,或“道德命题”的表征。当我们宣称一个道德句子时,我们不是在进行道德叙事,而是在执行一个表达主观情感的言语行动·道德情感表达主义首次系统地将伦理学引向了对道德语言意义的分析之路,赋予道德词项情感语义,否定了长期位居主流地位的道德叙事主义思想,实现了伦理学中的“语言转向”和“非认知主义转向”。
  (关键词] 道德本质 道德语义 情感主义 艾耶尔 斯蒂文森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2—0042—07
  道德的本质始终是困扰哲学家的一个重大问题。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到19世纪的尼采,对该问题的追问产生了诸如道德形式主义、美德论、神意志论、契约主义、功利主义、实践理性主义等具有深远影响的理论,都试图用自己的学说揭开笼罩在道德身上的神秘面纱。进入20世纪之后,这一问题仍然构成了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关怀,然而对它的求证却发生在一个崭新的话语体系之中——分析哲学。分析哲学的转向及向伦理学领域的蔓延直接导致了分析伦理学的兴起。分析伦理学以道德的语言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道德的语义实现对道德本质的理解。艾耶尔与斯蒂文森是道德语义路线的早期践行者。他们提出,道德言谈的真正意义在于表达情感态度,道德的本质是非认知性的,不是对所谓“规范事实”的表征,而是表达主观情感的话语行动。艾耶尔与斯蒂文森以语义为路线对道德本质的求证,首次系统地将伦理学引向了对道德语言意义的分析之路,赋予道德词项情感语义,由此否定了长期位居主流地位的道德叙事认知主义思想,实现了伦理学中的“语言转向”和“非认知主义转向”。本文目的即在于以分析哲学为话语体系,对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道德语义理论作详尽的疏解,并就其理论优势与不足给予评价。
  一、艾耶尔的道德情感语义理论
  在分析哲学语境下,道德的本质问题转化成了道德言谈的语义问题。从柏拉图开始,道德认知主义传统占据着主流地位,主张道德话语的意义根源于对道德事实命题的断言(assertion),即向对话者传达一定的实质(substantive)信息,因此与非道德语言一样具有可真性(truth—aptness)。可真性是道德话语及其所表征道德命题的本质属性。道德认知主义在当代语言哲学上的理论形态以真值条件语义理论作为自身立足的基础。道德认知主义的理论优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该理论框架下,道德话语的叙事性质和道德推理逻辑的正当性都可以借助于真值条件意义理论得到很好的解释;其二,通过道德事实命题的假定比较好地解释了道德的客观性问题。
  然而,进入20世纪30年代,主流传统的道德认知主义在艾耶尔那里被颠覆。作为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艾耶尔深受维也纳小组极端反形而上学立场的影响,对超越经验领域之外而无法经验证实事物的本体实在性表示强烈的质疑,最典型的是“上帝”和“善”。艾耶尔提出,“善”并非指称(refer to)事物的本体实在属性,因此表达道德判断的道德语言陈述也并非是对所谓“道德事实”的认知与描述。道德认知主义的错误恰恰就在于以“道德事实”的本体实在作为根本的假定前提,并基于这一错误假定去徒劳地建构道德话语的意义。他对道德认知主义的批判同他批判传统形而上学一样,立足于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主义语义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主张是;道德的语言陈述要有意义,必然是对某一分析命题或综合命题的表征。但艾耶尔提出,道德话语在内涵上既不指称分析命题,又不表征综合命题,因此在认知层面上是无意义的。
  首先,道德语言陈述并非表达分析性命题。由于分析命题的意义完全取决于组成命题句子词项的定义,所以,判断道德陈述是否表征分析命题需要对道德词项的定义加以分析。立足于摩尔的未决问题(0pen—question)论证,艾耶尔指出道德词项在根本上是不可定义的,属于“伪概念”(pseudo—concts)。原因在于,道德词项比如“善”如果是可定义的,那么在理论上仅有两种可能的定义路径:一是自然主义定义,把“善”视为一个纯粹的自然主义词项,用某种自然属性来定义“善”;二是非自然主义定义,用非自然主义的词项来定义“善”。但艾耶尔认为哪一种定义路径都不可能取得成功。自然主义定义无法幸免于摩尔的未决问题指责。比如,如果像功利主义理论那样把“善”定义为这样一个自然属性——即对最多数人最大快乐的满足是“善”的,但我们仍然可以理性地追问:“对最多数人快乐的满足真的是善的吗?”这个问题并非是一个愚蠢的问题,完全是有意义的,因为即使拥有了这个定义,我们仍然可以想象在某些情况下,对大多数人快乐的满足并非就是善的。这说明,我们内心最深处所持有的“善”的概念是无法通过单纯化约为自然属性而得到概括的。从逻辑角度讲,如果把“善”定义为“对最多数人最大快乐的满足”是正确的,那么它的否定形式——“某些时候对最多数人最大快乐的满足不一定是‘善’的”就应当是错误且没有意义的。但事实并非如此,道德哲学家已经提出了诸多的“思想实验”来证明这个否定形式论断的正确性,比如托马森著名的器官移植思想实验。这也同时证明了道德词项与非道德词项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为非道德词项完全可以用自然主义的词汇加以定义而不受摩尔未决问题的丝毫困扰。一个经典事例是“单身汉”的定义。我们通常把“单身汉”定义为“到了已婚年龄但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子”。很显然,此定义的疑问句形式——“到了已婚年龄但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子是单身汉吗?”是一个愚蠢的问题,而这个定义的任何否定形式比如“有时候到了已婚年龄但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子不一定是单身汉”的宣称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对艾耶尔而言,摩尔对自然主义道德词项理论的指责是切中要害的,终结了道德自然主义归约语义的可能性。   其次,道德陈述也不表达综合命题。根据摩尔提出的道德非自然主义理论,“善”“恶”等道德词项是对非自然道德属性的言语表征,因此道德陈述本质上是一个关于非自然道德事实的命题,具有可真性。艾耶尔提出,如果摩尔的这一理论正确,那么道德陈述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必须能够通过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和检验。但摩尔的非自然道德属性概念是“神秘的”,我们在经验的世界中根本无法对非自然属性的“善”加以经验地感知,而表达非自然的“善”的综合命题也无法经验性地得到证实,因此摩尔非自然主义道德综合命题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既然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道德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的道德认知主义是错误的,那么道德语言陈述是对道德命题宣称的理论主张就无法成立。艾耶尔的情感主义道德语义理论为此提出,道德语言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是对言谈者主观情感的表达,后者包括言谈者之于所言事物的喜好、赞成或反对态度等。换句话说,道德语言具有情感意义。道德语言的情感意义与非道德语言的叙事意义在属类上是彻底断裂的,没有任何的延续性。非道德话语的叙事意义在于非道德话语是对所谈论事实的认知和表征;而道德话语的情感意义则体现于道德语言的使用是为了表达言谈者内心的情感,而不是对任何事实的描述与宣称。正因如此,艾耶尔认为一个命题中增添了道德词项将不会对原有命题的认知内容产生任何影响,而仅仅是增加了言谈者对所言事物的情感态度。所以他这样写道,“如果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恶的’,我的这一陈述仅仅意味着‘你偷钱了’。当在此句子后面增添了‘是恶的,言语时,我没有增加任何关于这一行为认知性内容的陈述。‘你偷钱是恶的’与‘你偷钱了,在认知内容上完全等同,前一个陈述比后一个陈述只不过增加了我对你偷钱行为的厌恶态度而已”。
  艾耶尔的道德情感语义理论实质上是语言哲学中话语行动理论的一个版本。按照话语行动语义理论,语言的意义在于言语者借助它展开一定的行动。艾耶尔认为,道德话语的意义也恰恰在于言谈者利用道德话语进行表达自己道德情感的行动。所以,道德话语的作用在于其工具性,在本质上与非言语的情感表达方式(比如身体动作)没有任何区别。当我看到某位学生考试作弊而产生厌恶情感时,我可以借助于言语工具,说“作弊是恶的”,以此表达内心对作弊的厌恶。但也可以不用任何话语而仅用皱眉头来表达同样的厌恶态度。对艾耶尔来说,陈述句“作弊是恶的”中“恶”的作用完全等同于我在看到作弊现象时采取的皱眉头动作,二者都不是对作弊事实的认知和叙述,而是对作弊行为情感态度的表达。
  需要指出的是,道德主观主义(moral subjec—tivism)同样认为道德语言是对言谈者主观情感的反映。该理论类似地主张,当我们说“作弊是恶的”时,我们实际上在宣称“我厌恶作弊”。虽然道德主观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都承认道德情感的存在,但具体到道德语义问题二者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仍然属于道德认知主义阵营,而后者则归属于道德非认知主义。这是因为,道德主观主义主张道德陈述是对言语者主观情感事件的认知与叙述,本质上表征着一个事实性的命题——即关于言谈者是否处于他所宣称的情感状态的事实,因此具有可真性。当我说“作弊是恶的”时,如果我确实拥有厌恶作弊的情感态度,那么陈述句“作弊是恶的”为真;否则为假。而情感主义则根本否认道德陈述是对言谈者情感状态的表述和宣称,强调道德陈述只是陈述者用来表达自身情感的一个话语行动,道德词项不具有任何认知性意义,因此完全可以用情感感叹语加以代替。所以,陈述句“作弊是恶的”的真正意义就等同于以下句子:“作弊——呸!”
  面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合理地解释道德分歧与辩论现象。直觉告诉我们,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反映出这些主体对同一行为道德价值的不同认知,因而是关于道德价值事实的分歧,而非因语言意义的误解引致的错义分歧。比如,当我说“张三人很黑”时,我真正想表达的是“张三这个人很黑心,缺乏基本的良知”。但如果听话者误解了我使用“黑”的本意,把“黑”理解为张三的肤色深浅,于是作出否定回应“不,张三人很白”,这里,听话者和我的分歧就并非是在同一事实认知层面上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语义的错位理解产生的错义分歧。当错义理解被纠正之后,对话者之间的分歧就消失了。但道德分歧并非如此。当甲说“婚前性行为是恶的”,而乙表示反对,甲乙二人的分歧则是对婚前性行为的道德价值(可以说是一个规范性事实)所持有的不同认识。为了解决分歧,二人还往往展开论辩,试图通过逻辑推理来证明对方的道德认识是错误的。如果一方的推理缜密且正确,另一方可能会放弃他原来的观点而接受对方的道德信念。道德认知主义强调道德分歧与论辩以道德命题为内容展开,具有为真性。借助于“真”这一概念,道德认知主义可以非常容易地利用古典逻辑原则对道德分歧与论辩推理的有效性作出合理的解释。但道德情感主义在此方面却存在巨大困难。按照情感主义理论,道德语言仅仅用来表达言谈者的情感,当甲说“婚前性行为是恶的”时,相当于表达了“婚前性行为,呸!”,因此甲对婚前性行为的厌恶完全是他私人的主观情感偏好,他人根本无法对其表达私人情感的话语表示否定,充其量仅仅通过这一话语得知他厌恶婚前性行为而已。这就使得道德分歧和论辩的合理性在道德情感主义框架内彻底丧失。
  艾耶尔意识到了自身理论面对的这一困境,并积极做出了回应。他提出,道德分歧与道德推理并非是发生在言谈者之间道德价值认知层面上的分歧和推理,而是关于所关涉的非道德事实的分歧与推理,比如“对行为主体动机的误解,或者对行为后果的错误判断”等。这些非道德价值的事实是经验性的,辩论与推理的目的就在于“希望对方认可和接受言谈者对这些经验性事实的认识,从而采取与他一致的道德态度”。假设现在甲对乙说:“李四昨天对他母亲撒谎是恶的。”乙不认同,认为甲的这一道德判断是建立在他对李四撒谎的动机错误判断基础之上的,因为甲并不知道李四昨天对他查出癌症的母亲撒谎是为了避免母亲得知真实病情后情绪低落而影响正常的治疗和最终的康复。由此看出,乙对甲道德论断的否定指向的并非是李四昨天撒谎行为的道德价值认识,而仅是甲对李四撒谎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乙由此对甲的推理性劝说也都是围绕这一经验事实展开的。所以,在艾耶尔看来,道德分歧并不是关于所谈论行为道德价值的分歧,而是关于此行为所关涉的某些经验性事实的分歧。由于道德词项是言谈者情感的语言表达,所以在剥离了道德陈述所关涉的全部事实性内容之后,道德语言表述本身就无所谓正确与否。正因如此,必须以可证伪性为立足点的所谓道德规范逻辑(normative logic)在概念上是不成立的。道德推理的逻辑实际上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经验事实层面,而不能发生在情感态度层面。   艾耶尔认识到,现实世界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与论证得以发生,背后往往假定了一套道德的规范标准。比如,根据甲乙双方都假定的道德规范体系,所有类型t的行为都是善的。但如果二人就某一具体行为A是否是善的发生分歧,从根本上说是二人对A是否归属于类型t而发生的认识分歧,而A是否属于t却是一个经验性事实问题。即使是甲乙双方在A属于类型t上达成了一致认识,但假设两人分别接受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s1和s2,而在s1中,t类型的行为是善的,但在S2中,t类型的行为却是恶的,那么,甲乙二人的道德分歧就归结于各自所接受的道德规范标准不同。至于s1和s2哪一套道德规范标准更好,艾耶尔认为是一个伪问题。由于道德根本上归结于主体的主观情感偏好,所以道德标准没有优劣或正误之分。所有道德认知主义理论都假定存在绝对的道德价值(艾耶尔称其为“道德绝对主义”),所以都是错误的。这反映出艾耶尔对超越于经验领域之外的规范概念合法性的根本质疑。只有把道德规范词项的意义归结于情感态度,才能根本上摆脱道德认知主义所持有的道德词项表征客观事实属性的掩耳盗铃理论,为道德话语的意义找到一个更加理性的栖身之所。
  二、斯蒂文森:道德语言的动态情感意义
  作为艾耶尔之后道德情感主义语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斯蒂文森继续沿袭分析伦理学传统,致力于为道德词项与道德陈述的意义提供一个更加完满的情感主义解释。同艾耶尔一样,斯带文森敏锐地意识到道德分歧和论辩问题是面对道德情感主义的一个巨大理论挑战。他提出,任何道德语义理论都必须能够容纳和解释真实存在的道德分歧与道德推理论辩现象,能否实现、并且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一要求是衡量道德语义理论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他的道德语义分析首先从道德分歧与道德论辩开始。
  在如何理解道德分歧性质问题上,斯蒂文森与艾耶尔持有不同的观点。艾耶尔否认道德分歧是真正发生在纯粹规范意义上的分歧,将道德分歧与随之产生的道德推理论辩完全归结为有关经验事实认知层面上的分歧与论辩。但斯蒂文森认为,把道德分歧简单地化约为非道德经验事实的分歧,从而消去道德分歧独立性的理论路径不可取,道德意义上的分歧与论辩是真实存在的。为此,斯蒂文森在概念上区分了“信念分歧”(disagreement inbelief)与“态度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信念分歧是指分歧双方对某一事实的认知所产生的不同观点,是“信念的对立,它们不可能同时为真”;而态度分歧指“赞成或反对某事物的心理倾向之差别,是态度的对立,它们不可能同时被满足”。爱与恨、赞同与反对、愿望与需求都属于态度范畴,都反映了主体的主观心理偏好。可以看出,斯蒂文森明确把主体的心理事件二分化为信念与态度,强调二者的不同类别性,这构成了斯蒂文森的一个重要哲学贡献。这一思想已经成为当前元伦理学中的一个主流观念。当前元伦理学认为信念与态度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信念代表着观念向世界方向的匹配(mind-to-worlddirection of fit),而态度则根本上代表着世界向观念方向的匹配(world-to-mind direction of fit)。
  斯蒂文森提出,道德推理性论辩既包括信念分歧,又包含态度分歧,但二者相比而言,态度分歧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原因有二。其一,态度分歧是道德论辩的最终目的,当态度分歧消逝时,道德论辩自然终止,双方没有了再继续论辩的动机。其二,态度分歧在根本上决定着哪些信念在论辩中才是相关的。比方说,甲乙二人对婚前性行为的道德性发生分歧并进行辩论。如果甲列举婚前性行为可能会感染性传播疾病来试图为自身立场作辩论,但乙却不认同这样一种事实与婚前性行为的道德性会有什么关联。换句话说,即使乙认同甲所列举的这一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但他也不会仅仅因为对这个事实的认同而改变他对婚前性行为所持有的赞成态度。此种情况下,甲乙二人的分歧并非是关于婚前性行为是否会感染性传播疾病事实的分歧,而根本上是两人对这一行为的私人态度分歧。如此一来,婚前性行为是否会感染疾病的信念就完全失去了参与辩论的必要。
  立足于道德分歧的二元概念,斯蒂文森提出了道德话语的二重意义理论。首先,道德分歧中的信念分歧以及道德论辩中的信念推理表明道德语言具有描述信念的作用,该作用构成了道德语言的叙事用途(descriptive use),即对有关的经验事实进行认知性描述。在这一意义上,道德语言可以完全化约为科学语言,即道德词项的语义可以用科学词项加以解释。所有道德认知主义都是道德叙事意义理论的主张者。比如,道德自然主义把“善”归结于某种可以用经验科学证实的事实属性,认为“善”的意义正是在于对该事实属性的叙述。当不同主体在该事实属性的具体认知与描述方面存在分歧(即信念分歧)时,就导致并且表现为相应的道德观念分歧。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道德语言的全部用途是否就在于叙事?斯蒂文森的回答是否定的,并从这里引入了道德语言的动态用途(dynamic use)概念,此概念构成了他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所谓动态用途,是指道德语言用来“促使人们采取一定的行动或态度”,即在听众中“创造一个影响……具有类命令(quasi-imperative)的效力”。该定义表明,道德语言的动态用途在于通过道德言谈试图对听话者的道德态度引发一定的情感反应,即向对话方发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类命令或建议。当我说“不孝是恶的”时,此句子的动态意义就在于我发出了“不要不孝”的类命令,期望借此对听话者产生影响,使他按照我所说的去行动或者采取与我同样厌恶不孝的态度。斯蒂文森特别强调,尽管道德词项具有叙事作用,但它的动态作用却是最主要的。语言的意义体现于使用之中。由于我们使用道德语言的根本目的在于劝说和建议别人在自身情感态度上能有所反应,因此其意义是“情感的”。正是道德词项的情感意义使它具有了动态功能。
  斯蒂文森提出,之所以认为道德语言的主要作用不在叙事而在于对听众的情感施加影响,主要是因为道德语言的情感意义理论比道德的认知意义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道德分歧与论辩现象。以下事例可以看出为什么会如此。设想甲、乙两人展开以下对话。甲:“帮助穷人是善的”;乙:“不,帮助穷人不是善的”。现在先来分析道德认知主义理论对该道德对话的意义所作出的可能解释。在排除“神秘”道德本体假定的情况下(对斯蒂文森而言,以此作为假定前提的道德认知主义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因此首先排除在外),道德认知主义在理论形态上主要包括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按照道德主观主义理论,由于道德词项的意义在于对言谈者私人情感的叙述,因此两人的以上对话事实就转化为:甲:“我赞成帮助穷人”;乙:“不,我不赞成帮助穷人”。但很显然,乙给出的否定回答是有问题的,因为甲只是向乙叙述了自己对帮助穷人行为的情感态度,在把握自己的情感态度上他比任何人都具有权威性,因此乙无法理性地对甲私人的情感叙事陈述作出否定。这个事例说明道德主观主义理论是行不通的。再来看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把道德词项定义为对谈话者文化群体情感的叙述,由此甲乙两人的对话就变成,甲:“我们(即我们的文化群体)赞成帮助穷人”;乙:“不,我不赞成帮助穷人(你是怎么认为我赞成帮助穷人的?)”。这个道德相对主义的转化显示,甲乙二人的分歧就不再是关于帮助穷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这一问题的分歧,而变成了一方如何知晓另一方心理事件的认识论问题分歧,这就背离了甲乙二人道德争议的原始动机。所以,无论作为道德认知主义理论形态的道德主观主义还是相对主义,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道德分歧问题。斯蒂文森认为,道德词项的类命令语义理论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一困境而为道德分歧提供更合理的解释。按照他的道德二重意义理论,甲乙二人以上的对话转化为,甲:“我赞成帮助穷人;你也要赞成帮助穷人!”乙:“不,我不赞成帮助穷人;你也不要赞成帮助穷人!”甲和乙的前半句是二人对各自情感态度事件的叙述,体现出道德词项的叙事功能。而后半句则体现出道德词项的类命令功能,是甲乙二人彼此向对方发出的一个类命令。不难看出,在这个转化中,乙使用否定词对甲作出的消极回应就是恰当的,因为乙的否定并非是对甲前半句的否定,而是对后半句的否定,即乙拒绝接受甲发出的道德类命令。通过彼此给出道德类命令,甲乙二人都试图去影响和改变对方对帮助穷人行为所持有的情感态度。   但道德语言的动态意义理论优势不止于此。斯蒂文森认为,他的理论还可以很好地解释道德分歧缘何不能完全化约为非道德经验事实的分歧。他首先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某一行为道德价值的分歧确实可以归结为对所关涉的非道德事实的信念分歧,比如对此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持有不同看法。一旦信念分歧得以解决,人们对此行为的态度分歧也就自然消失。但他强调,其他多数情况下,即使有关的信念分歧得到了解决,双方对该行为经验事实方面的认识完全达成了一致,但他们仍然可能对该行为持有不同的情感态度。这说明,态度分歧独立并且凌驾于信念分歧之上。态度分歧造成的道德论辩代表了争议双方试图影响和改变对方态度的过程,这反过来又证明了道德语言的意义体现为它的动态功能。
  如果说斯蒂文森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成功解决了上述道德陈述语气句式的逻辑问题,接下来的一个自然问题是,这一理论是否同样好地解释了道德其他语气句式的逻辑?为回答此问题,斯蒂文森重点分析了道德疑问句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总是使用陈述句对他人发出道德类命令,还经常使用道德疑问句向他人问话。但如果把解释道德陈述句子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同样运用于解释道德疑问句子,却似乎是行不通的。比如,我们可以接受把“给老人让座是善的”这一陈述句意义阐释为“你要给老人让座!”但如果把疑问句“给老人让座是善的吗?”类似地阐释为“你要给老人让座吗?”却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因为后者代表着对听话者是否愿意给老人让座的一种征询,完全偏离了原始问句的意义。姑且抛开这个问题不谈,即使我们可以作这样的阐释,但这一阐释却丝毫不包含发出类命令或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意蕴,这也与斯蒂文森的道德语义理论相悖。对此,斯蒂文森提出,“给老人让座是善的吗?”这个疑问句不应当理解为是对某事实的信息征询,而应理解为是对被问话者发出的一个请求,即邀请被问话者在是否给老人让座这件事上对自己的态度进行指导并且施加影响。按照这样的理解,这个问话的实际意义就体现于以下转化的句子:“对给老人让座我是应当持赞成还是反对态度呢?请对我施加影响吧。”所以,道德疑问句的意义同样体现于它的情感动态功能。
  三、对道德情感主义的批判审视
  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道德情感主义为道德哲学做出了两大贡献。一是更进一步地把道德哲学问题研究引向了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对元伦理学、尤其是道德语言哲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道德语言分析范式为我们探查道德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极富启发性的视角。事实上,道德的本体、规范性、实践性等根本问题,无不蕴含于道德语言的意义和结构之中。对道德语言进行哲学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道德的哲学基础。贡献之二是突破了道德语言的叙事意义理论边界,首次赋予道德语言以情感意义,弥补了传统认知主义理论对道德语义内涵分析的不足,深化了我们对道德词项特有语义性质的理解。
  然而另一方面,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也面对着诸多理论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道德情感主义的理论缺陷。艾耶尔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完全立足于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可证实原则,但该原则作为一个语义理论是无法成立的。原因在于,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一个叙事性的语言陈述没有通过经验可证实检验,但它仍是有意义的。比如陈述句“龙会飞”。“龙”的非实在性使得这一句子无法经验性地证实,但此句子却是有意义的,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该句子的言说者在表达什么。此外,艾耶尔对不同领域的语言分析也是不一致的。他首先承认传统形而上学概念与道德概念都是“伪概念”,但对待二者却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理论立场。一方面他鉴于形而上学概念的伪概念性而彻底否定传统形而上学,但另一方面却认可了道德语言的合法性并赋予道德词项以情感语义。对具有同一属性的传统形而上学概念与道德概念作人为的区别对待,就难逃理论任意性的指责。
  与艾耶尔相比,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道德语义理论更加合理,分析也更加严谨。他将语言的意义归结为对言说者私人情感事件的叙述和对他人的态度施加影响两种作用,肯定了道德语言具有叙事意义,这就为道德非认知主义能够利用道德认知主义的理论优势留下了空间。然而,斯蒂文森的语义理论在道德语言和非道德语言的分析上却发生了断层。既然认为道德语言和非道德语言都具有叙事与动态意义,就没有理由一方面将非道德语言的主要意义归结于叙事却将道德语言的主要意义归结于动态作用。事实上,斯蒂文森的道德语言意义理论完全可以对称地适用于对非道德语言的分析,因为即便是非道德语言的陈述、分歧与论辩,仍然可以理解为是寻求对他人态度和观念施加影响的一种企图。更一般地讲,发生在人们之间的任何对话最终目的都在于寻求他人对自己观念或态度的认可与趋同,而并非仅仅是道德对话的专有特征。比如这样一种情形。甲乙二人同行至一片树林,甲对乙言:“这里的空气很清新。”但甲也可以说:“这里的空气很好。”按照斯蒂文森的语义理论,前一语句的主要意义在于对树林里空气清新的事实进行描述,而后一语句的主要意义却是建议乙采取与甲同样的喜爱树林中空气的态度。但这种区分显而易见是没有说服力的。常识告诉我们,甲的这两个语言陈述在动机和目的上完全是一致的,事实上可以相互代替。如果甲对乙言,“这里的空气很清新”,乙完全可以应答,“是的,空气很好”;或者甲说:“这里的空气很好”,乙则回应:“是的,空气很清新”。这就说明,当甲表达“这里的空气很清新”时,即便此陈述句具有叙事意义,但甲此言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建议乙认同自己的信念——即对树林中空气清新事实的认识,所以仍然具有斯蒂文森意义的动态作用。这就看出,非道德语言陈述与道德语言陈述在意义上完全可以是等称的,其意义都在于寻求对他人施加影响。因此斯蒂文森将两种语言的意义作人为的区别对待是有问题的。
  尽管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道德语义理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瑕不掩瑜,其独有的理论贡献在于打开了一扇别人未曾开启的理论之门。艾耶尔与斯蒂文森之后的诸多道德哲学家正是穿越这扇大门,沿着道德非认识主义理论路径努力寻求道德终极问题的理性答案。时至今日,道德非认知主义已经成长为元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尤其以布莱克本和吉波德为代表的道德表达主义受到高度的关注和认可。道德表达主义继续坚持从语言哲学视角来探查道德的元问题,在理论的复杂性和严谨性方面大大超越了艾耶尔和斯蒂文森的理论。但毋庸置疑,当今艰深复杂的道德表达主义基本内核仍然沿袭着艾耶尔尤其是斯蒂文森道德语言的情感语义思想。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