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税收试题【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公共收入与税收收入结构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本文对我国建国来公共收入以及税收收入的规模和结构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同时简要回顾了公共收入体系改革过程,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公共收入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公共收入;税收收入;结构分析;建议
  1.公共收入和税收收入结构分析
  通过分析950年至2010年我国财政分项目收入的数据和各项税收收入的数据,总结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形式结构的演变和现状,分析我国公共收入和税收收入结构。
  1.1公共收入结构分析
  从1950到2010年,税收收入金额和比重在历年我国财政收入各项目中都是较高的。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分析我国1950年至2010年我国财政总收入的趋势可以看出,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财政收入一直保持平稳和较低水平。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财政收入开始逐渐增加,而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收入直线上升。1985年之前,各项税收收入和企业收入一直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两大部分,而且比重此起彼伏,波动较大。自1985年始,税收收入成为最主要的、唯一占绝对地位的收入项目,保持在90%左右。其他收入比重从1977年开始上升,有所波动,但近几年呈相对稳定的上升趋势。企业亏损补贴在1985年至1998年间水平较低,其他时期都保持很低水平,2007年之后不占比重。教育费附加收入从1991年开始占较低比重,并且趋势平稳,基本在保持在1%左右,没有波动。从总体来看,税收收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各项收入比重相对较低。
  1.2我国税收收入结构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1994年之前,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是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关税、农业各税等。1994年至今形成了,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的税收收入结构。
  1950年至2010年,税收收入总额的增长趋势同国家财政总收入相对应,保持平稳低增长继而大幅度上升的变化趋势。从建国到八十年代末,都在缓慢增长,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大幅度增长。从最初的48.9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73210.79。
  随着工业增加值稳步增长,消费品价格水平和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升等,1994年国内增值税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收入,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仍占近30%。其他几项税收比重大致相同,其中波动起伏较大的是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的16.92%降至最低点1999年7.6%,后来又回升到2010年的17.54%。自1980年我国个税制度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并且保持在6%-7%的稳定比例。营业税和关税都分别保持在10%-20%和10%以内稳定比重。
  2.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公共收入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的公共收入体系包括合理确定公共收入的规模、选择适当的公共收入形式、优化公共收入体系结构等各方面,涉及到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根据经济现实情况循序渐进。根据上述公共收入分析原则,为在我国逐步建立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公共收入体系目前可先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2.1 统一公共收入口径,明确公共支出范围,寻求最适公共收入规模。公共收入作为政府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化。当前,政府收支要在取消制度外收支的基础上,逐步把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库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拨付,杜绝目前收入缴库过程中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逐步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预算外政府收支的完整统一的财政预算,使财政收支等同于政府收支,进而实现公共收入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府收入等同于公共收入。公共收入因公共产品而产生,因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
  2.2深化税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优化公共收入结构。在既定的公共收入规模下,优化公共收入结构主要是理顺税费关系。要合理划分税费关系,首先应明确税费各自服务的对象。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由于纯公共物品的效用完全外溢性,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只能采取强制性征税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所需要的产出,而准公共产品具有效用有限外溢性,其外溢性部分的弥补要采取税收方式,而受益者的直接受益部分应该通过市场交换即收费来实现费用补偿。因此,税费收取合理与否基于对公共产品的准确划分。
  2.3明确划分公共产品层次,合理界定政府事权,理顺公共收入分配秩序。为逐步消除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职能相互交叉错位现象,应根据上述原则尽快结合实际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政府间事权划分。事权范围明确,财政收支的安排才有相应的依据,才能进行中央和地方公共收入的合理分配。尤其是在作为公共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方面,应在确保中央集中税权的同时,适当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保证地方政府活动所需财力,消除其因财力不足而转以非规范性收费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可能。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公共收支比例的划分上,应借鉴许多国家采取的“收入大头归中央、支出大头在地方”的做法,使中央在财力上有较多的机动余地,以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而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公共收入运行机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贾康,赵全厚.中国财政通史·当代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7
  [2]王进杰.铸币税的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E].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4
  [3]解学智,刘尚希.公共收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吴菁,安徽休宁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