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邦现持有爱尔投资69.41的股份,为爱尔投资的控股股东。陈邦现直接持有发行人23.80的股份。” 反馈意见“2007 年9 月14 日,爱尔眼科医院集团部分股东以公司股权设立湖南爱尔投资,同时爱尔眼科医院集团部分股东向湖南爱尔投资转让股权。。请保荐机构、律师(1)对湖南爱尔投资公司设立过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发起人协议、股权出资的评估、验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和开立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核查。(2)对湖南爱尔投资公司收购部分爱尔眼科的股权时是否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收购股权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进行核查。(3)对发行人上述行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对发行上市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1、湖南爱尔投资设立的程序履行情况 (1)出资协议。
(2)股东会创立事宜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验资(第一期出资,现金形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股东会批准第二期出资事宜,以陈邦、李力、郭宏伟持有的爱尔眼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作价依据为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各股东最终协商确定。
(7)爱尔眼科股东会批准陈邦、李力、郭宏伟各自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4.89、6.22、4.74的股权对湖南爱尔投资进行出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Q以股权出资是否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8)爱尔眼科办理变更登记 (9)验资(第二期出资,股权形式) (10)爱尔投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1)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结论意见湖南爱尔投资第一期出资到位后即依法设立,于2007 年9 月13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履行了股东签订出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名称预核准、验资、工商登记等法律手续;
陈邦、李力、郭宏伟以所持爱尔眼科有限公司的股权缴付第二期出资时履行了股权出资评估、股权过户、验资、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湖南爱尔投资收购爱尔眼科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 (1)爱尔投资于收购前已取得营业执照。
(2)爱尔眼科股东会批准股权转让。
(3)陈邦、李力、郭宏伟分别与湖南爱尔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4)爱尔投资股东会,批准收购爱尔眼科股权。
(5)爱尔眼科工商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款汇款凭证。
结论意见爱尔投资在收购爱尔眼科具有法人资格;
爱尔投资收购爱尔眼科的股权的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现金转账,其用于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股东第一期缴纳的1500 万元注册资金。综上,爱尔投资的设立以及爱尔投资收购爱尔眼科部分股权的交易均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反馈意见“请发行人说明2007 年董事长变更为陈邦,2009 年董事会秘书变更等事项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就董事长变更是否影响到发行人的控制权归属发表意见。”(Q实际控制人陈邦于报告期内才成为发行人董事长) 补充法律意见 (1)2003 年发行人成立之初,经股东陈邦、李力协商(Q未有书面文件),由李力担任爱尔眼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一直由法定代表人李力担任,同时李力担任公司总经理。
(2)发行人在2007 年改制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决定由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于陈邦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更擅长于公司的宏观管理和战略规划,因此发行人董事会选举陈邦先生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聘任李力先生为总经理。
(3)自发行人设立以来,陈邦一直处于控股地位。目前,陈邦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结论意见发行人 2007 年董事长变更不会影响到发行人的控制权归属。
(二) 大禹节水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栋,其持有发行人3,675.5887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71.163。并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始终高于71.163,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王栋自2005年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并任职至今,但律师工作报告中未以此作为确认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因其绝对控股,可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构成实质影响) (三) 金亚科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报告期内稀释 (Q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绝对控股持续降至36.36,控制力大幅削弱。发行人股东王仕荣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王仕荣为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有影响力,但本案例中并未因实际控制人控制力削弱而将王仕荣列为一致行动人。) 律师工作报告 1、2006年12月31日至今,周旭辉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行人36.36的股份。
2、周旭辉通过股东大会能够实际影响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及人事安排。
3、实际控制人2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Q金亚科技股东王仕荣为周旭辉的姐夫,案例中在关联交易一节将王仕荣作为周旭辉的一致行动人,同时,王仕荣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以来(2007年9月)为发行人董事,但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未认定为共同控制;
周旭辉为发行人董事长在此也未作为支撑周旭辉为实际控制人的证据) 反馈意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报告期内稀释,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的稳定 补充法律意见 1、2004年4月14日,周旭辉向周旭忠受让金亚科技有限75的股权。
2、历次增资导致,周旭辉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稀释,增资的原因为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的融资。
2、周旭辉始终为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周旭辉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能够实际影响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安排。周旭辉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自2004年4月周旭辉受让周旭忠所持金亚科技有限75股权以来,周旭辉逐步形成以其为主导的核心管理团队。(未具体解释) 4、自2004年4月周旭辉持金亚科技有限75股权以来,一直就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周旭辉通过履行上述职务能够实际影响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及人事安排。
结论意见周旭辉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稀释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因素。
(四) 机器人 律师工作报告自动化所持有发行人1,920 万股,占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的48,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Q仅一句话描述,并未描述推理过程,而且,未说明自动化所目前的持股比例。自动化所为事业单位,发行人律师未披露自动化所的主管部门等,并且未说明理由。反馈意见亦未追究。) (五) 华星创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29.6)低于30 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程小彦目前持有发行人29.6的股份,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副总经理,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Q目前,发行人的股东为14位自然人,其中,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持股12.8,第四大股东持股10.4。控股股东仅持有29.6股份,控制力弱,并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报告期内稀释,但未被关注。
发行人系于2003年由季晓蓉及其他两位股东设立,季晓蓉持有90股权,系程小彦之妻;
2005年,程小彦通过增资持有发行人75股权,季晓蓉持有22.25股权;
2005年5月将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低于原值的价格转让给10 位股东,转让后,季晓蓉持有37的股权;
2007年8月,季晓蓉将持有的发行人37股份转让给程小彦;
2008年5月,发行人增资,增资后,程小彦持有发行人29.6股份。程小彦自2006年1月起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六) 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持股比例低(30),邱伟为实际控制人邱宇的哥哥,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持有发行人23.5的股权,但本案例中未将其作为共同控制人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与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的股本一致,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即为公司全部发起人。
2、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本所核查,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邱宇持有公司30.1299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1999年药友科技(650万元)与重庆制药六厂(350万元)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1999年9月至2007年4月邱宇为药友科技控股股东,为莱美药业实际控制人;
2007年5月至今,邱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3)邱伟自1999年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2年起同时担任总经理。且自设立有限公司以来,邱宇一直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企业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4)此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投资者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邱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反馈意见要求律师详细解释邱宇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补充法律意见 (1)简要解释了药友科技的历史沿革,2007年前邱宇为药友科技控股股东,2007年5月,邱宇受让药友科技及重庆药友制药有限公司工会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28.88),后通过增资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30.1299,直至发行人上市前,邱宇持有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动。
(2)说明了其他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对发行人无法实现控制。重庆风投(25.07)为股权投资者,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一句话的描述、未作分析)。邱伟(23.50)2002年起担任发行人董事,未有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二、 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他法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一) 银江股份(反馈意见要求对本案例中的夫妻共同控制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进行验证,其他案例中夫妻共同控制均未适用该意见) 王辉、刘健夫妻通过控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控制发行人。
律师工作报告 (1)王辉,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44.4的股权。刘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6的股权,同时持有发行人1.0143的股权。
(2)近两年银江科技集团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始终未低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3)王辉、刘健于1997 年12 月缔结为夫妻,配偶关系合法存续,且王辉与刘健之间未存在任何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确认的协议和相关安排,因此两人在婚后所持有的发行人及银江科技集团的股份均系夫妻共有财产。
(4)自2006 年8 月8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银江科技集团成为银江电子股东后,王辉、刘健夫妇一直合计持有银江科技集团50以上的股份,系银江科技集团的控股股东。王辉一直担任银江科技集团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并任法定代表人。
(4)王辉自2000 年1 月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一直担任银江电子的总经理,自2007 年9 月30 日起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反馈意见 王辉、刘健夫妇共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以及王辉、刘健夫妇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核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的条件”) 补充法律意见(一)(对照共同拥有控制权的标准逐条核查) 1、目前,王辉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44.4;
刘健持有银江科技集团股份总数的6。银江科技集团目前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1.6184。刘健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60.86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