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范本律师整理

----------------------------------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日期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本合同协议书 (2) 特殊条款 (3) 技术协议 (4) 一般条款与条件 (5) 其它说明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2 货物名称 ,供货范围见附件一,设备性能指标见附件二。

3 合同价 3.1 合同总价(含税固定不变价)为RMB 元(人民币 元整)。

3.2 以上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货物的采购价格、货物的安装调试及货物的运输价格、货物的质量保证维修价格、卖方提供的培训及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4 交货时间卖方在合同签订15日内将本合同设备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完成安装调试、通过买方验收并交付使用。

5卖方工作范围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约定的货物交付至约定地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确保风机改造后完全符合附件二的性能指标,通过买方验收并交付使用。

为此,本合同所称“交货”系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风机改造后完全符合附件二的性能指标,且通过买方验收并交付使用。

6 交货地点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可修改编辑 买方 卖方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税 号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税 号 一般条款与条件 1.0 定义 2.0 技术规格/标准 3.0 专利权及其它项权利限制 4.0 包装、运输 5.0 检验及试验 6.0 保险 7.0工程款支付 8.0 质量保证 9.0 交货及工程移交 10.0 安装、试车、培训和维修的服务人员 11.0 文件交付 12.0 生产计划 13.0 备品备件 14.0 买方代表 15.0 不可抗力 16.0 税费 17.0 仲裁 18.0 赔偿 19.0 转让或分包 20.0 违约终止合同 21.0 破产终止合同 22.0 买方终止合同 23.0 变更 24.0 暂停 25.0 弃权 26.0 免责 27.0 保密 28.0 一致性 29.0 公开 30.0 独立采购 31.0 安全和健康规定 32.0 适用法律 33.0 履约保证金 34.0 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般条款与条件 1.0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总价”或“合同价”系指在卖方根据本合同文件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后,买方为购买货物和接受卖方提供的服务而需向卖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类似的工作。

1.5 “现场”系指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6 “验收”系指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接受货物的程序和条件。

1.7 “买方”系指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8 “卖方”系指 。

1.9 “业主”系指 公司。

2.0技术规格/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性能/质量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二(系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约定的标准。若本合同技术协议中无相应规定,则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应符合适用于这些货物的通用规范标准,并且该通用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最新颁发的适用于这些货物的规范标准。

本合同所涉及适用于这些货物的通用规范标准应是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正式批准出版发布的最新版本。

本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标准应当作为本合同双方对货物进行检验的衡量标准。

3.0 专利权及其它项权利限制 3.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出售或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买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3.2 卖方承诺并保证其向买方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转让、司法查封及其他第三方的权利限制。否则,卖方应向买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4.0 包装、运输 4.1 一般条件 货物的包装应适应于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合同中的要求是最低的,且不排除卖方可以采用比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更严格的包装方式来包装货物。卖方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其运输和存放的货物包装质量负责。

4.1.1 在运输途中,包装箱(或其它包装形式)能经受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

4.1.2 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货物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露天存放。

4.1.3 包装箱必须码垛以尽可能缩小存放空间和面积。

4.1.4 货物应按其需要及特点进行适当包装。每个箱体应明显地标注“小心轻放”、“防雨”、 “防水”、 “防潮”、“此面向上”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适当的标志。

4.1.5 包装与开箱之间的时间最多为六(6)个月。

4.2 包装材料及工具 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具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所有的包装材料及装卸用的特殊工具等由卖方提供,并不需归还(除合同中声明必须退回者外,如集装箱)。

4.3 包装责任 4.3.1 对货物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多次装卸和各种运输方式中不发生超出设计极限的应力,卖方应详细以书面方式说明必要的存放条件,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4.3.2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包装不适当或保护措施较差而在装卸或运输中发生,则卖方应自费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4.3.3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箱内应采取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牢牢固紧,防止移动和密封件破损,同时要留心外部的冲击或碰撞不能直接碰到包装箱内部的设备和组件上。若在同一包装箱内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时,应在箱内留有一定的空间,同时采用防震缓冲材料填充。

4.4 超限货物 4.4.1 如果每个包装箱重量超过2吨时,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两边标“重心”和“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作业。

4.4.2 如果有任何包装箱重量超过30吨或长超过12米,或宽超过3.2米,或高超过3.1米,凡有一项超出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件包装的详细包装外形图一式三份。

4.5 装箱单和其它资料 包装箱中应有下述文件,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防水袋中。

4.5.1 装箱单三份(一份附在箱外小盒内,一份在箱内,一份交买方) 4.5.2 制造厂家设备质量合格证书二份 4.5.3 检验及试验记录 4.5.4 货物安装及装卸说明书 4.5.5 设备操作说明 4.5.6 重要材料的成分分析报告(重要材料为无 ) 4.6 运输 4.6.1 卖方对为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所引发的所有运输、保险、清关、商检负有完全责任,并承担运输、保险、清关、商检所发生的或所引发的全部费用。

4.6.2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毛重、体积(立方米)、运输方式、起运/起航日期、装船港(站)名称等,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和储存。如因卖方未按时书面通知买方上述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运发前四(4)周将货物储存要求说明邮寄给合同规定的买方联系人。

5.0 检验及试验 5.1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如在订货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中,有不同标准适用于同一工作,则以最严格标准为准。

5.2 卖方应对包括其供货商在内的所有会影响到质量和进度的活动承担责任。买方有权审查卖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对卖方根据此采购单提供的货物,买方代表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催交、审查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目睹卖方的试验,且买方代表必须被允许进入制造或执行此采购单的卖方工厂或卖方的供货商工厂的任何区域。买方代表的检验和目睹试验,或是没有进行检验或目睹试验,或是没有对上述做出反应,这些都不能解除卖方对于此订单所应该承担的义务。

5.3 按照双方同意的检验程序,以及合同的规定,卖方在发货前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等进行谨慎、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试验报告(包括所有与检验有关的数据和记录)。该质量合格证书将作为买方付款条件的一部分。

5.4 买方有权参加卖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卖方应免费向买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用的资料、设备、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等,以保证检验和试验的进行。买方代表在制造厂参加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

5.5 在合同生效后30个日历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检验大纲及检验和试验程序文件。卖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或检验和试验前二周,以书面方式向买方提供要检验货物的检验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后一周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人数和时间。

5.6 在制造材料无法辨认或对其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鉴定(包括由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的签定),卖方应负责该鉴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7 如果货物或其任一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后不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时,卖方应负责设法弥补其缺陷,重新进行有关的检验和试验,直到获得令买方满意的结果。

5.8 买方在任何时候所参加的检验和试验都不能成为卖方推卸货物按第8条款所定义的质量保证期内可能发现的任何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能被视为买方对已检验货物的接受。

5.9 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将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在现场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的时间,卖方人员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如卖方自愿不参加货物现场开箱检验,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以下简称“作为”)向买方确认。若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任何明确表示(以下简称“不作为”),视为其确认不参加货物现场开箱检验。无论卖方以作为还是不作为方式表示不参加货物现场开箱检验,则均视为卖方同意并确认买方单方对货物现场开箱检验作出的结果。

5.10 在现场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的现象时,买方和卖方(若卖方参加开箱检验)要写出详细的事故及原因的报告,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上述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卖方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材料的有效证据。

若卖方不参加现场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出现上述问题,买方单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