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福利待遇管理制度汇总(90个doc、16个ppt)2

职工福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二、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议事及程序均应按照本规划办理。

三、 本会每次会议日期地点议程应于会期前七日函报主管机关并分别通知各委员及列席人员。

四、 每次会议出席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应分别签名于签到簿,开会时主席应报告出席人数。

五、 本会开会时总干事、各干事及福利社主任均应列席报告,必要时得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六、 出席(列席)人员均应共同维护会场肃静及秩序,如有违反义事规则或妨害会场秩序者,主席得予纠正或制止。

第二章 提案及讨论 七、 出席委员提出会议之方案应于会前七日开列案由、说明、办法交由总干事汇编议程。

八、 临时动议须有出席委员一人以上之附议始能成立。

九、 临时动议限以等待解决之特别事由为原则。

十、 要求发言之人应先举手征得主席许可始可发言,发言要旨应以书面送交记录。

十一、 讨论议案不得超出本题范围,如有违反主席得制止。

十二、 议案讨论继续至适当时间时,主席得宣告停止讨论交付表决。

十三、 重要议案在会议中不能即时解决时,得推定人员负责审核研究再由委员会裁决。

第三章 表决 十四、议案停止讨论后应由主席提付表决。

十五、讨论终结有两个以上不同主张时,应视各该意见与原提案宗旨距离较远者以次付表决。

十六、出席委员对于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经三人以上之提议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在表决赞否同票时取决于主席。

十七、表决方式由主席斟酌实际情形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十八、重要议案应由纪录人在决议后宣读记录。

十九、议事记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开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2. 出席委员姓名。

3. 请假委员姓名。

4. 列席人员姓名人数。

5. 主席及记录姓名。

6. 报告事项。

7. 讨论及决议事项。

8. 临时动议讨论及决议事项。

9. 其它应记载事项。

10. 议事记录应由主席及记录分别签署。

第四章 附则 二十、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遵照内政部颁行之会议规范办理之。

二十一、本规则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并函报主管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